作者janshih (寇普夫‧史魅蹭)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前雇主使用我的資料於業務上
時間Wed Nov 29 12:47:40 2023
本人民國112年11月1日離職
但前雇主(開業建築師)在112年11月28日提送公共工程公開招標的文件中
還在使用我的學經歷資料,其頁面表示本人尚未離職,還為公司團隊的一份子。
試問,根據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
意者,不在此限。」
我是否只要於文字訊息(LINE)告知前雇主不得再使用我的資料即可?
還是需要另外寫信告知並請雇主簽切結書?
以上,煩請諸位撥空回復,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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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0.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701233263.A.0BB.html
1F:→ sindyevil: 建議可以找律師諮詢,律師擬稿寄存信通知對方下架. 11/29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