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nshih (寇普夫‧史魅蹭)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前雇主使用我的资料於业务上
时间Wed Nov 29 12:47:40 2023
本人民国112年11月1日离职
但前雇主(开业建筑师)在112年11月28日提送公共工程公开招标的文件中
还在使用我的学经历资料,其页面表示本人尚未离职,还为公司团队的一份子。
试问,根据个资法第11条第3项规定:
「个人资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届满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
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但因执行职务或业务所必须或经当事人书面同
意者,不在此限。」
我是否只要於文字讯息(LINE)告知前雇主不得再使用我的资料即可?
还是需要另外写信告知并请雇主签切结书?
以上,烦请诸位拨空回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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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27.10.85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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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indyevil: 建议可以找律师谘询,律师拟稿寄存信通知对方下架. 11/29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