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eu (點亮鐘聲)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十二歲直系卑親屬申請亡父除戶謄本
時間Thu Oct 12 23:43:05 2023
諸君好,在網路上查詢申請除戶謄本資格了
請問身故人12歲的兒子A為繼承第一順位,身故人早已離婚的前妻為A的法定代理人,網路詢問某些戶所回答A到場即可,但實際跑數間戶所卻說不可,這是為何??
依戶籍法與處理原則表示,A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利害關係人且戶口名簿上有亡父的名字,身為當當然然的繼承人,不明白數間戶所堅拒。除戶謄本為所有程序的第一步,沒有除戶謄本連亡父身故之醫院也不願再開立死亡證明。
身故人父母是直系尊親屬為第二順位,手上有所有資料但素與人不合,不願提供資料以助A處理卻已指示A在他們死後要去祭拜。並且可能是抱著反正有第一順位頂著的心態。
如此一來A將繼承債務,第三順位的兄弟公司規定要出示同父母之證明才可請喪假。
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的方法,該前妻暫時無法處理,一切以除戶謄本為主。
我以為戶所明白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是關係良好,且以為戶所的行政執行是全台通例的,沒想到戶所的行政裁量權差異如此。
還請諸位協助解答,謝謝!
http://i.imgur.com/8690AH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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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zivking: 因為要付15元,所以不是純受法律上利益?10/13 00:27
受法律上利益--能順利獲取除戶謄本並拋棄繼承,是這麼想的
2F:推 Lailungsheng: 呃,你都到現場了,為什麼不是問戶政人員?10/13 00:40
我並非當事人,A與其法代到戶所後,戶政人員堅拒協助辦理
3F:推 WindT: 未成年沒辦法完整意思表示能力,不然為何有法定代理人。 10/13 06:34
A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不是無行為能力人
4F:→ WindT: 你貼的幾個戶政的回覆都是要法代到場,誰說只要A到場?10/13 06:35
5F:推 HSUS: 都到現場了,怎麼不問問看戶所人員 10/13 08:20
6F:→ asmp: 正常情形法定代理人會一起去辦,不會放任小孩獨自去。10/14 19:34
A跟法代都是一起去的
A符合身為直系血親的利害關係人條件,
純獲法律上的利益--能因除戶謄本辦理拋棄繼承債務
究竟為何不能申請??直到目前詢問各處仍有拒絕受理的承辦人員
請該法代跑法院補正通知單要跑其前夫的身故地,早已離婚搬遷還得跑外縣市,這不是很莫名嗎?
※ 編輯: Preu (111.253.246.228 臺灣), 10/14/2023 23: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