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ttenrotter (tr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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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聲明不能設定總額上限嗎?
時間Tue Aug 29 18:54:47 2023
上訴聲明如下:
"被上訴人應自X年X月X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違約金X元,
本項給付總額不逾新臺台幣150萬元."
為避免纏訟三審, 設定總額為150萬,
可是開言辯庭時審判長竟然說不能這樣寫(準備庭時受命大人沒意見),
親自敲計算機改聲明為"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總額小於150萬一點點,
因為公堂之上法官最大, 草民不敢違逆,
請教各位修道有成的仙長,
法官大人的指示之法律依據為何?
承蒙指點, 感激不盡!
ps. 一審法官沒有意見, 是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
ps1. 如果拿掉"本項給付總額不逾新臺幣150萬元"庭長大人就接受;
只是當事人不想纏訟3審(確定會超過150萬), 庭長大人就親自敲計算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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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ccharomyce: 就是怕你這種行為 不然分15次不就可以走小額 08/29 19:34
感謝指教, 有聲明超過部分放棄, 或許沒有您指的一部請求後再請求問題.
民訴律436-16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2F:→ jesil: 你可以不要改阿 被駁再來怪法官沒有先跟你說 08/29 19:39
感謝指教, 法官最大沒有不遵命的意思, 只是想了解法律依據補充自己的能力,
說不定下次就能考上了.
另外再分享一個案子, 提出反訴時列應合一確定人為反訴被告,
法官大人說只有原告能為反訴被告(不是裁定非應合一確定), 草民只能乖乖撤訴.
3F:推 leptoneta: 民訴436-16是在講小額程序... 不要拿明朝的劍斬清朝官 08/29 22:38
感謝指教, 草民不該引小額模糊焦點, 主要還是想知道為何不能列總額150萬,
問了兩個有牌的大律師都只說聽法官的. 輔導科說這是實體事項.
4F:→ leptoneta: 道長的道法的確會說是你可以自由選擇 但這裡是人間 08/29 22:40
5F:→ jasonyeh: 你也不用說什麼法官最大這種話,法官也是行使闡明權告訴 08/30 09:20
6F:→ jasonyeh: 你聲明有問題,而且法官也依照你的請求幫你修改 08/30 09:21
感謝指教. 闡明義務不是說明或教導義務, 法官大人沒責任沒時間說明法律基礎,
所以草民才來求教.
高院有位女法官會耐心說明, 不過總不可能拿別的案子去問她...
7F:→ ikariamman: 直接要求149.9萬 不要寫不逾不就好了 08/30 10:12
感謝指教, 您說的就是法官的指示, 不知可否請您撥冗述明理由?
8F:推 WindT: 可以,就一部請求,或特定期間內的債權 08/30 11:59
感謝指教, 但庭長大人及受命大人都說不行.
9F:推 CatLawyer: 聲明要明確 08/30 12:34
10F:→ CatLawyer: 只能1,499,999元或是150萬等具體的金額 08/30 12:34
11F:推 ikariamman: 就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要照當事人請求來判 而且聲明 08/30 12:47
12F:→ ikariamman: 要具體才能強制執行 08/30 12:47
13F:→ ikariamman: 除非涉及公益或法律規定者 08/30 12:48
14F:→ ikariamman: 法官才可裁量不受當事人限制 08/30 12:48
15F:推 ikariamman: 這是民事訴訟原理原則 自己找一本民訴書來看 08/30 12:51
16F:推 mas1995: 聲明要有強制執行的可能性,你聲明「不逾」150萬,法官如 08/30 13:11
17F:→ mas1995: 果判你全勝,屆時應執行的金額是多少? 08/30 13:11
18F:→ mas1995: 所以法官才會說不能這樣寫要你修正 08/30 13:12
19F:→ WindT: 可以,但金額要特定啊,法院說不行的理由是不逾。一部請求 08/30 14:47
20F:→ WindT: 跟請求特定期間租金,我都做過啊 08/30 14:47
21F:→ leptoneta: 法律沒有特別規範 就是看審判長的觀點 08/30 14:56
22F:→ leptoneta: 又不是國家考試 把處分權主義當作宗教在拜 08/30 14:57
感謝以上大仙不吝指教!
草民沒膽子偷錄音, 努力回想庭訊,
法官大人的意思可能較接近上開大仙中認為金額不確定之意見,
不過草民以為判低於150便照數執行, 多於150便只執行150,
應該沒有聲明不明確之處, 問的大律師意見是說看起來怪但好像沒問題...
當然實際在高院被拉正了...
煩請各大仙有空再指點一下, 如果確為金額不確定之問題,
為何 <=150 會有金額不確定不能執行的問題?
此為純討論, 案子本身是有超過150的...
23F:推 mas1995: 因為法院本來就可以在你的具體聲明金額裡面,判決小於該 08/30 17:44
24F:→ mas1995: 數額的金額 08/30 17:44
25F:→ mas1995: 你聲明150萬,法院認定是140萬,他可以判140萬 08/30 17:45
26F:→ mas1995: 但如果你聲明不逾150萬,你全贏的情況要執行多少? 08/30 17:46
27F:推 mas1995: 149萬、1萬都是「不逾150萬」,如果法院判決主文是「被告 08/30 17:49
28F:→ mas1995: 應給付原告不逾150萬」,請問被告到時候只給付1萬ok嗎? 08/30 17:49
29F:→ mas1995: 如果被告不給付,強制執行又要執行多少錢? 08/30 17:50
30F:推 mas1995: 另外你的聲明應該要跟你的主張對應,假設你的主張全部都 08/30 17:53
31F:→ mas1995: 有理由時,具體金額是多少?原告有義務說明清楚 08/30 17:53
32F:推 mas1995: 如果你想要法院判不超過150萬,直接聲明149萬9999元也是 08/30 17:54
33F:→ mas1995: 一樣的效果 08/30 17:54
感謝指點, 您的說明讓草民了解其中的邏輯, 這樣就可以說通了.
34F:推 ikariamman: 不用錄音去閱卷就好了 08/31 16:40
感謝指點, 開庭筆錄並不鉅細靡遺, 必較像是法官大人的重點筆記,
例如此案筆錄只有紀載當事人縮減聲明...
還有庭長大人與受命大人講悄悄話被草民聽到也不會紀在筆錄裡...
最重要的是法官大人罵人是不能紀的, 書記官大人也要過日子的...
草民懷疑法官大人言必稱"大律師", 應該心理是在罵人.
都市傳言有某所派工讀生旁聽偷錄...
35F:推 ikariamman: 你要就申請開庭錄音光碟 09/01 08:39
感謝指教, 幸好問題已有解, 不然聲請錄音有夠麻煩的...
36F:推 WindT: 沒必要糾結法官說啥,根本不重要,重點還是案件的事實、證 09/01 10:07
37F:→ WindT: 據,然後聲明跟請求權基礎有沒有正確 09/01 10:07
您說得真好, 那就是訴訟最核心最基礎最重要的東西.
草民在校時曾聽理律大律師演講, 說情緒感染很重要(就是要能試圖感動法官大人),
實際在法院苟過才知道, 法官大人案子多最煩情緒性陳述,
事實證據合法擺出來最重要...
※ 編輯: rottenrotter (203.73.105.163 臺灣), 09/01/2023 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