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jito777 (芝諾悖論)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房產問題in離婚協議
時間Tue Aug 29 15:28:10 2023
離婚協議中有以下條款
*甲方應無償提供乙方xxx地址5F使用至乙方名下擁有房產為止,
否則甲方需賠償乙方200萬。
目前情況:
*乙方離婚後已搬離此地址(至今已四年),但雜物依然堆放在此處。
問題:甲方是否有任何手段可處分此地址房屋?
1. 離婚協議上載明的地址其實是頂樓加蓋,實際上地政與戶政資料並無此戶房屋,
假設後續有民事訴訟,此點是否可作為訴訟上之攻防?
2. 甲方可否出售xxx地址4F,連同這個頂加一起?(地政資料頂加為4F的附屬建物)
3. 直系親屬聯繫搬家公司將雜物丟棄(在甲方不在台灣的期間)
4. 不動乙方雜物,但讓第三人入住(當然第三人也接受,如外籍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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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Kyosuke: 給對方兩百萬你想處分就處分啊.. 08/29 18:12
2F:→ IwantCrispy: 連這種專業版都有人來回廢話 08/29 19:18
3F:推 rickdom01: 200萬的事,隨便一個不認識的鄉民回答你就相信然後照做 08/29 20:36
4F:→ rickdom01: 嗎?拜託,律師費不要省好嗎 08/29 20:36
5F:推 KKyosuke: 廢話?意思就是你想走的歪路都不通啊 08/30 09:41
6F:→ KKyosuke: 處分當然可以處分,違約就要賠錢 08/30 09:41
7F:→ KKyosuke: 你可以違約然後賭鬧上法院法官酌減違約金,但那就取決於 08/30 09:42
8F:→ KKyosuke: 法院判斷了 08/30 09:42
9F:→ KKyosuke: 放東西也是「使用」,誰叫你當初協議簽成這樣的 08/30 09:43
10F:推 leptoneta: 1無意義 234損害賠償 08/30 10:27
11F:推 Nipperdey: 鄉民回的 你也敢採用 08/30 11:57
12F:推 WindT: 弄終止啊 08/30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