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lis6 (玄星)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防止政府單位踢皮球的法條
時間Wed May 17 17:59:24 2023
如題,
印象中好像有某條法規是關於:
民眾就某件事向政府單位進行反應(陳情),
該受理單位調查後發現是其他單位負責的部份,
則需由受理單位轉送負責單位,
而非提供負責單位的電話讓民眾再次陳情。
請問這是哪一條啊?
(比如向縣市政府陳情交通號誌壞掉,
該縣市政府交通處調查後發現是公路總局的責任區,
這時應主動聯繫轉送該陳情案給公路總局,
而非僅提供電話給陳情民眾)
(上為試舉例,非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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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行政程序法17,但你的情況如為借刀殺人,給你電話也還好. 05/17 18:02
2F:→ maniaque: 至於你舉的例子基本上沒問題,但跟你實際做的是否同類型? 05/17 18:04
3F:→ maniaque: 那就以個案去認定 05/17 18:04
4F:→ maniaque: 尤其你已經點明是 "陳情",而非17條所列的"事件" 05/17 18:07
5F:→ maniaque: 陳情的部分,在第七章 05/17 18:07
6F:→ maniaque: 所以機關對於陳情走172條並無處置不妥之情形,就這樣~~ 05/17 18:08
瞭解,感謝您(ノ>ω<)ノ
※ 編輯: oclis6 (218.187.65.189 臺灣), 05/17/2023 20:21:43
7F:推 hhhutwtw: 推一下1樓推文 05/18 07:21
8F:→ wim1990: 問題是什麼叫陳情?我打給交通局說號誌壞掉怎麼定性這個 05/19 01:30
9F:→ wim1990: 行為的法律效果? 05/19 01:30
10F:→ maniaque: 呵呵,人家不是給你業管權責單位的電話了??? 05/19 10:13
11F:→ maniaque: 你當事人最清楚狀況啊,你不去跟業管單位陳述 05/19 10:13
12F:→ maniaque: 又為何要透過第三方機關去代轉??? 05/19 10:13
13F:→ maniaque: 啊要是業管單位要問細節,第三方機關回應得出來嗎??? 05/19 10:14
14F:→ maniaque: 還不就又回到業管單位要去跟當事人確認狀況? 05/19 10:14
同意您,但怕會遇到互踢皮球的情況,畢竟某件事到底由哪個單位來管,有時並不那麼明確。
※ 編輯: oclis6 (218.187.71.84 臺灣), 05/31/2023 16: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