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ngfather (整個發了)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警察來電*指認表*弄錯?
時間Sun Apr 2 21:26:44 2023
抱歉再次叨擾各位
我是這篇的原po
#1a9kfoV5 (LAW)
原文是跟恐嚇有關,我是被害
由於已去警局報案就先將原文編輯,
私信板主刪除
筆錄過程因為我知道恐嚇者姓名有做指認
但是剛剛派出所承辦打來說做警詢筆錄時
他把指認表弄錯了= =
請我重新去一次
具體弄錯什麼我不清楚,
他只說他弄到舊的指認表
但我整個???
指認表弄錯不是很大條的事情嗎
而且警詢過程承辦態度很不耐
但來電說指認表他搞錯時態度180度轉變
我是在想有必要請律師陪同嗎?
怎麼覺得事有蹊蹺
實務上把指認表弄錯到底是什麼情況
再次謝謝各位
希望不會再有來板上叨擾大家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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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9.177.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80442006.A.CA3.html
1F:推 aarzbrv: 如果財力夠當然有律師陪同可以防止被條子唬弄,不信請看:04/02 21:29
我覺得比較瞎的點是,警詢時他們態度跩個258萬,結果連指認表這種簽名蓋手印的重要
東西都可以弄錯
※ 編輯: Jangfather (116.59.177.90 臺灣), 04/02/2023 21:35:09
4F:推 aarzbrv: 如果在這板遇到有條子鼓吹您律師很貴不要請,那九成九 04/02 21:39
5F:推 aarzbrv: 是要唬弄人!此外就算您不簽名不蓋手印都不犯法,不信 04/02 21:41
8F:推 aarzbrv: 歡迎繼續其他法律界專職工作人員諮詢(而在下不是)! 04/02 21:49
10F:噓 wim1990: 一、沒什麼大事情,就你肯定照片那個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04/03 11:37
11F:→ wim1990: ,有什麼好蹊蹺? 04/03 11:37
12F:→ wim1990: 二、連起訴書、判決書這種東西都能錯了,警詢不能錯? 04/03 11:37
13F:→ windwater: 指認表弄錯,大概是指認表上沒有放你要告的被告A照片, 04/03 19:12
14F:→ windwater: 但你指認了B是被告 ,看了身分對照表才發現有問題 04/03 19:12
15F:推 fatcop: 通常是拿到舊版本的指認表,長官說要換新的表格 04/03 20:52
16F:推 aarzbrv: 「態度180度轉變」還真是「有什麼好蹊蹺?」(莞薾) 04/04 03:39
17F:推 aarzbrv: 看完以下歷史故事們,將對「有什麼好蹊蹺?」不意外呢: 04/04 12:08
23F:→ wim1990: 樓上還好嗎?原po說警詢搞錯,然後再叫他去一次確認,然 04/04 13:34
24F:→ wim1990: 後你提這些警察自己後續亂搞的事情?如果真的要亂搞幹嘛 04/04 13:34
25F:→ wim1990: 還叫原po去? 04/04 13:34
27F:推 aarzbrv: 在下對於能經常保持警覺心的人,不會以「還好嗎?」這類 04/04 13:53
28F:推 aarzbrv: 反詰方式去質疑動搖對方,如果第23樓認識當事的警員而且 04/04 13:55
29F:推 aarzbrv: 長期觀察其為守法者,或許還需要列舉更多事蹟支持(在下 04/04 13:57
30F:推 aarzbrv: 也樂見有這些良蹟) 04/04 13:58
31F:推 aarzbrv: (況且在下以上所列舉的網頁都是任何人可查詢到的第三方 04/04 14:03
32F:推 aarzbrv: 所寫,「還好嗎?」應該追本溯源詰問原作者吧?) 04/04 14:05
34F:→ leptoneta: 所以騙你不告訴你 你會比較開心嗎 04/04 19:14
35F:→ wim1990: 既已警方自承指認表錯誤,並主動聯繫欲更正,何來要警覺 04/04 22:57
36F:→ wim1990: 之餘地?指認對象之照片方載於表內,且相關內容載於警詢 04/04 22:57
37F:→ wim1990: 內,若原po有疑義自可提出反應,警詢及指認表亦需簽名確 04/04 22:57
38F:→ wim1990: 認後方生效力,尚難謂有虛假之可能。 04/04 22:57
39F:→ wim1990: 另坦白講,原po此等心態理應走自訴之程序最為妥適。 04/04 22:59
40F:推 aarzbrv: 任何人經常保持警覺心是自己的權益耶,若不願受他人影響 04/05 05:40
41F:推 aarzbrv: 甚至排除獨立思考的洗腦也不行囉?況且這幾年許多已公開 04/05 05:51
42F:推 aarzbrv: 的重大缺失(在下以上所貼的網址只是一部分),許多皆與 04/05 05:53
43F:推 aarzbrv: 這篇某些多次希望發文者相信政府相信公務員的說辭有悖… 04/05 05:55
44F:推 aarzbrv: 與某些只能以「所以騙你不告訴你 你會比較開心嗎」推文的 04/05 06:17
45F:推 aarzbrv: 網友相較,第23樓相形之下竊以為比較值得信賴。然而就算 04/05 06:20
46F:推 aarzbrv: 原作者願意相信第23樓,但第23樓恐怕無法保證自己的同儕 04/05 06:22
48F:推 aarzbrv: 至於第23樓能否監督自己的機關,在下就算樂觀也難奢望… 04/05 06:27
50F:推 leptoneta: 你說的很好 等等交五千字報告上來 04/05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