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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男性友人po 目前的狀況是 結婚9年的老婆 (沒小孩) 外遇出軌, 已經原諒她一次了,也保證會斷 但後續還是滿口謊言,而是繼續和外面的男人在一起 老公目前已取得, line最近幾天的的親密對話/親密合照 想當作未來打官司的證據 但因老公是私自取得, 並未取得太太同意 請問這樣會有 妨害秘密 的罪責嗎? 如果是罰緩,那老公可能就會想無所謂, 直接上法院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73.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79732471.A.257.html
1F:推 kery1120: 老婆的只是民事責任,老公的是刑事+民事,這七傷拳有點 03/25 19:11
2F:→ kery1120: 痛喔 03/25 19:11
※ 編輯: hopesystem (111.240.67.128 臺灣), 03/25/2023 22:29:50
3F:→ saltlake: 所以通姦除罪話才會對促進人類性交自由有重大貢獻 03/26 00:58
4F:推 zivking: 侵害配偶權事件違法取證尤其是以對方通訊軟體截圖部分, 03/26 02:25
5F:→ zivking: 法院常以通姦(與婚外第三人合意性交)以隱匿方式為之, 03/26 02:25
6F:→ zivking: 配偶不易舉證,本於法益輕重及比例原則,認為有證據能力 03/26 02:25
7F:→ zivking: 。不過,如果是在澎湖或新北地院起訴的話則不好說 03/26 02:25
8F:→ Lailungsheng: 沒小孩的話,離婚才是正確的,給她自由交配權吧 03/26 10:58
9F:推 maniaque: 至於為了採證,法院看你侵犯的等級,要是鋪天蓋地的侵犯 03/26 11:14
10F:→ maniaque: 只為了搜集證據..... 03/26 11:14
11F:→ maniaque: 順道一提,大法官近期已經做出婚姻一方不得訴離違憲判決 03/26 11:15
12F:→ maniaque: 樓主還是轉告男性友人做好心理準備吧 03/26 11:15
13F:→ maniaque: 自己再思考思考這段婚姻還要不要繼續維持,不要就早點處 03/26 11:16
14F:→ maniaque: 理,不要把對方當作自己的所有物 03/26 11:16
15F:→ maniaque: 要是當初什麼為了被對方用安全感為由,A走一堆財產.... 03/26 11:17
16F:→ maniaque: 那就只能幫 QQ 03/26 11:17
17F:→ saltlake: 簡單講就是我國政界和法界正朝向弱化婚姻關係在走 03/26 12:02
18F:→ Godofthebutt: 憲判那個明明只有部分違憲 03/26 15:06
19F:→ maniaque: 部分違憲就是"違憲",強姦就是強姦,不是督1公分不是強姦 03/26 15:14
20F:→ maniaque: 督30公分才是強姦.... 03/26 15:14
21F:→ maniaque: 現在就是拔掉 有責配偶不得訴離 這個部分 03/26 15:20
22F:→ maniaque: 不用配偶雙方為了扯破臉誰責任比較大,在那邊互相撕逼~~ 03/26 15:20
23F:→ maniaque: 要讓有責者也有機會訴離,而非全部不分青紅直接駁回 03/26 15:22
24F:→ maniaque: 細節就請移駕看一下報導者寫的文章吧 03/26 15:24
25F:→ maniaque: 畢竟判決書112憲4 還沒正式上線 03/26 15:25
26F:→ maniaque: 希望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朝著讓雙方好聚好散的方向修法 03/26 15:26
27F:→ Godofthebutt: 拔掉部分是時間爭議吧 03/26 15:29
28F:→ Godofthebutt: 個人是認為不會走向積極破綻 03/26 15:33
29F:推 zivking: 原po又不是有責配偶,本件跟112憲判4無關吧? 03/26 17:06
30F:→ zivking: 主要是擔心手上的證據來源不正,擔心沒有證據能力甚至吃 03/26 17:07
31F:→ zivking: 上刑責 03/26 17:07
32F:推 zivking: 能不能好聚好散一直是當事人問題,不是司法問題 03/26 17:10
33F:→ saltlake: 能不能好聚好散,立法機關定的法條和法院對法條的解釋 03/26 18:07
34F:→ saltlake: 不會有影響? 立法和司法偏離社會通念而想要用自己手上 03/26 18:08
35F:→ saltlake: 權力來移風易俗教化大眾的話,對於個案能否好聚好散 03/26 18:08
36F:→ saltlake: 沒有影響? 法律條款可是要用在日常生活的,怎會無影響 03/26 18:09
37F:推 zivking: 除了裁判離婚,法律沒禁止協議離婚,能不能好聚好散當然 03/26 20:26
38F:→ zivking: 得看雙方當事人自己 03/26 20:26
39F:→ zivking: 更進一步來說,實務漸漸有配偶權是否為憲法或法律上權利 03/26 20:31
40F:→ zivking: 的質疑,但目前為止,批評實務反對說者,除了訴諸人民法 03/26 20:31
41F:→ zivking: 律情感,完全提不出配偶權是絕對權的有利見解,其實在侵 03/26 20:31
42F:→ zivking: 害配偶權事件,多的是不放過自己的被害人,抱著舊鞋不放 03/26 20:31
43F:→ zivking: 才真的是最狠的報復 03/26 20:32
44F:→ GameTheory9: 幾十年的感情、青春、歲月,時間成本都砸下去了,哪 03/26 21:01
45F:→ GameTheory9: 是說斷就斷的啊?小孩子連要斷奶瓶都依依不捨了~ 03/26 21:01
46F:推 zivking: 你愛他,但他不愛你,這就是事實 03/26 22:25
47F:推 GameTheory9: 婚姻不只是愛不愛的問題,結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愛 03/27 02:40
48F:→ GameTheory9: 才結婚,還有小孩、雙方家族親屬,以及法律上身分關 03/27 02:40
49F:→ GameTheory9: 係,否則同志不會拼死也要極力爭取同婚通過。光是稅 03/27 02:40
50F:→ GameTheory9: 法、繼承、放棄急救...等文件,甚至依親取得居留權、 03/27 02:40
51F:→ GameTheory9: 合法居住權、擔任公職條件等,婚姻背後影響很大,不 03/27 02:40
52F:→ GameTheory9: 是一句愛不愛可以概括統包。 03/27 02:40
53F:→ GameTheory9: 現代罵陌生人一句,都還要慎重道歉賠錢了;任何外遇 03/27 02:45
54F:→ GameTheory9: 的人對於合法配偶情感上的受傷,至少也要表示出真心 03/27 02:45
55F:→ GameTheory9: 誠意的道歉及賠償,否則婚姻制度不是變得很可笑嗎。 03/27 02:45
56F:推 zivking: 如果真的有錢,應該不會以配偶作為節税跟繼承的中心;放 03/27 04:55
57F:→ zivking: 棄急救最近親屬同意權,現在預立醫療決定跟成人意定監護 03/27 04:55
58F:→ zivking: 更貼近人性尊嚴與自主權 03/27 04:55
59F:→ zivking: 也想不出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要如何維持 03/27 04:56
60F:→ zivking: 不懂婚姻跟合法居住權與擔任公職有何關聯? 03/27 05:06
61F:→ zivking: 對配偶強制性交也是有刑事責任,為什麼,因為配偶是獨立 03/27 05:15
62F:→ zivking: 的權利主體,不受他人的支配,不因婚姻喪失身體與性自主 03/27 05:15
63F:→ zivking: 權;從而,這個權利主體自主決定跟婚外第三人、第四人… 03/27 05:15
64F:→ zivking: 合意性交,那配偶可以主張因此受到情感上的傷害嗎?甚至 03/27 05:15
65F:→ zivking: 這個傷害是婚外第三人、第四人…造成的嗎? 03/27 05:15
66F:推 GameTheory9: Z大請看釋字791就知道,性自主權=/=婚外性行為的任意 03/27 07:30
67F:→ GameTheory9: 自由,這部分有爭議。我個人支持所謂保障人民性自主 03/27 07:30
68F:→ GameTheory9: 權,是保障不作為的自由,即使婚姻中也不能間接強迫 03/27 07:30
69F:→ GameTheory9: 配偶發生性行為,但絕對不是國家透過憲法解釋保障婚 03/27 07:30
70F:→ GameTheory9: 姻中配偶可以隨便輕鬆自在明目張膽的和第3.4.5.6.7.8 03/27 07:30
71F:→ GameTheory9: .9個客兄小三每天發生性行為,二個完全不同層次。當 03/27 07:30
72F:→ GameTheory9: 然若要解釋成配偶對彼此沒有〔使用權〕〔獨占權〕〔 03/27 07:30
73F:→ GameTheory9: 占有權〕也是一種看法,但這種說法無法解釋歷年釋字 03/27 07:30
74F:→ GameTheory9: 及實務一再闡述的〔婚姻忠誠義務〕。 03/27 07:30
75F:→ GameTheory9: 除非立法者敢明白站出來講〔我國保障淫亂的自由〕、 03/27 07:34
76F:→ GameTheory9: 〔婚姻與忠誠無關〕,否則一個違反人民法感情的法律 03/27 07:34
77F:→ GameTheory9: 及法詮釋,會很...幽默。 03/27 07:34
78F:推 GameTheory9: 我國是五權分立,司法權的憲法解釋不能逾越法律文義 03/27 07:38
79F:→ GameTheory9: 範疇,否則變成司法解釋機關僭越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 03/27 07:38
80F:→ GameTheory9: 權力。 03/27 07:38
81F:推 zivking: 791理由書第26段:限制性自主權-嚴格審查標準 03/27 08:13
82F:→ zivking: 第30段:忠誠義務固爲婚姻關係重要環節,然忠誠義務「不 03/27 08:17
83F:→ zivking: 等同」婚姻關係本身。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 03/27 08:17
84F:→ zivking: 破壞配偶間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存續 03/27 08:17
85F:→ zivking: 第31段:婚姻制度功能已逐漸「相對化」… 03/27 08:18
86F:→ zivking: 沒看到所稱「性自主權不等於婚外性行為任意自由」等語 03/27 08:19
87F:→ zivking: 不過要說的是,婚姻是由配偶二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來 03/27 08:31
88F:→ zivking: 共同經營,再者所謂的婚姻自由,應該還包括歷次大法官解 03/27 08:31
89F:→ zivking: 釋未提及的自主決定「如何經營婚姻生活」,所以說,既然 03/27 08:31
90F:→ zivking: 婚姻是身分契約,那契約內容當然是配偶間自主決定,婚外 03/27 08:31
91F:→ zivking: 性行為雖不受傳統社會待見,但是如果配偶同意、默示同意 03/27 08:31
92F:→ zivking: 他方配偶與婚外第三人合意性交,本來也就不影響婚姻永久 03/27 08:31
93F:→ zivking: 共同生活的目的;倘若與婚外第三人合意性交非受他方配偶 03/27 08:31
94F:→ zivking: 同意,那本質是違反婚姻身分契約,應該受追究的應該是婚 03/27 08:31
95F:→ zivking: 外合意性交的配偶,怎會是與之性交的婚姻外第三人呢? 03/27 08:31
96F:推 GameTheory9: 協同意見書 03/27 13:15
97F:推 leptoneta: 至多就是刑事無罪 說民事上免責也太前衛 03/27 13:50
98F:→ leptoneta: 第三人惡意侵害他人配偶權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太極端 03/27 13:52
99F:推 zivking: 沒錯啊!如果要依侵權行為處理,問題是配偶權是法律上那 03/27 16:41
100F:→ zivking: 個權利? 03/27 16:41
101F:→ maniaque: 偏重精神方面....... 03/27 17:30
102F:推 GameTheory9: 配偶權可以寫很多,超多可以寫的。 03/27 18:23
103F:推 zivking: 那你說一個啊 03/27 19:07
104F:→ jasonmoon: 前一陣子不是有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沒有侵害配偶權鬧得 03/27 21:49
105F:→ jasonmoon: 很大嗎 03/27 21:49
106F:推 zivking: 兩個法官,一個新北一個澎湖 03/27 22:08
107F:→ zivking: 他們是說配偶權並不是法律上的權利,不是有無侵害配偶權 03/27 22:09
108F:推 leptoneta: 就算不是權利 也會把它當作身分法益來看待 03/27 23:20
109F:推 zivking: 要說是基於配偶關係所生的身分法益,也不是不行,但請問 03/27 23:36
110F:→ zivking: 老婆討客兄老公玩別的女人侵害配偶何種利益? 03/27 23:36
111F:推 zivking: 問法更正一下,應該問,客兄玩你老婆或者路邊野女人吃你 03/27 23:39
112F:→ zivking: 老公的懶叫,侵害了何種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 03/27 23:39
113F:→ leptoneta: 吵半天 所以士林地院直接放大決 111年1437號判決 03/28 00:11
114F:→ leptoneta: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 03/28 00:12
115F:→ leptoneta: 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 03/28 00:12
116F:→ leptoneta: 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03/28 00:12
117F:推 leptoneta: 更正 應為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9號判決 03/28 00:16
118F:推 zivking: 沒吵啊,這本來就是法律問題。71台上19本來「就不是」經 03/28 01:29
119F:→ zivking: 選編的判例,而法官有依法獨立審判的責任,對於判決先例 03/28 01:29
120F:→ zivking: 本來就沒有義務盲目服從受其拘束 03/28 01:29
121F:→ zivking: 都什麼年代了還把最高法院裁判稱為放大決?你的法院組織 03/28 01:37
122F:→ zivking: 法在哭泣了 03/28 01:37
123F:推 leptoneta: 大決是指"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 不要跳針 03/28 09:11
124F:推 zivking: 「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這種權利利益不分在55 03/28 14:47
125F:→ zivking: 台上2053號就出現過了,算哪門子大決XDD 03/28 14:47
126F:→ zivking: 但針對上述「判例」權利利益不分的情況,王澤鑑在他侵權 03/28 14:51
127F:→ zivking: 行為法就批評過了,184條1項前段針對權利,2段則是利益, 03/28 14:51
128F:→ zivking: 55台上2053把兩者揉捏混淆在一起,根本與我國侵權行為法 03/28 14:52
129F:→ zivking: 法例不合,難怪不斷有學說甚至下級審挑戰 03/28 14:52
130F:→ zivking: 更何況,不是被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判決,本來就沒有形 03/28 14:54
131F:→ zivking: 式或實質拘束力,只擷取判決的隻字片語就稱為大決,別這 03/28 14:54
132F:→ zivking: 麼天真好嗎! 03/28 14:54
133F:推 leptoneta: 還在崩潰 你也找個到最高或高院沒被打掉的見解啊 03/28 15:32
134F:→ leptoneta: 配偶權不存在的地院判決很多啊 所以呢 03/28 15:33
135F:→ leptoneta: 高院或最高有採納嗎? 大法庭或憲法法庭有採納嗎? 03/28 15:34
136F:→ leptoneta: 權利利益不分的垃圾見解有被宣告違法或違憲嗎? 03/28 15:35
137F:→ zivking: 你可以申請憲法裁判啊!法律本來就是與時俱進,抱著幾十 03/28 17:27
138F:→ zivking: 年前的先例綁住自己有意義嗎? 03/28 17:27
139F:推 zivking: 讀侵權行為搞184都會拿55台上2053來當例子,沒讀過才會 03/28 17:30
140F:→ zivking: 說大決XDD 03/28 17:30
141F:推 GameTheory9: 哎呦,這裡好熱鬧啊~ 03/28 18:34
142F:推 qazsedcf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0年度湖簡字第2101號 03/29 19:45
143F:→ qazsedcft: 這裡更明確了,還有學者見解可以參照 03/2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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