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gnman (阿倫倫)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商品標錯價問題請益
時間Mon Feb 13 12:32:26 2023
是這樣的,A男在一家有實體門市的官方網站上[訂購商品乙項,數量共乙件且
已付款],
訂購完當下有收到業者以電子信箱自動回覆該筆訂單,信件內容有此次交易內容[購買者
資訊,商品項目、數量及價格。]
以及提到[感謝你的訂購。我們將會
保留訂單,直到確認收到你的付款再繼續處理。]
此商品售價明顯低於市價,業者有致電針對此次交易因'標錯價',單方面告知取消訂單,
A男則表示不同意。
一、業者在信件當中有提到[我們將會保留訂單,直到確認收到你的付款再繼續處理。]
A男則在訂購完當下就已透過業者提供之付款方式進行匯款,且
有匯款成功。
在這種情況下,信件當中所說之保留訂單狀態還是處在保留中嗎?
二、雖說業者在[
客戶服務條款]有寫到
[您同意依據本公司所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本公司對於下單內容,
得於下單後二個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但客戶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我們的商品頁面會提供單一商品可選購數量上限供客戶參考,原則上我們僅在該數量上
限內進行出貨,如遇特殊情況無法進貨或價格低於市場行情,訂單將進行告知及取消。]
[本公司得依實際情形,增加、修改或是終止上述相關服務。]
不過那適用在2016以前最初在2010年公布的相關條文
2016修正前:「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條文,賦予賣家在契約成立後
2日內附正當理由就能夠拒絕買家下單的權利。
2016修正後:「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條文,
一旦買家下單契約即成
立,賣家必須依照契約履行,若違反得處罰鍰。
且消保處也指出,「
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流程,確定要買什麼商品、數量及總金額,業者
的網路機制也已回覆消費者收到總額多少的商品訂單,包含內容與價位等,業者就必須買
單;就算是網路機制內部發生疏失,也一樣要由業者買單。」
A男是否存在僥倖心態且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這部分先不討論,依據2016公布之法律條文
來看,綜合以上內容,賣方有權力不出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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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4.43.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76262748.A.9F1.html
1F:推 leptoneta: 民法帝王條款-誠信原則 02/13 12:34
謝謝您的回應,不過若A男宣稱此次購買為自用且購買數量[乙件]在合理之範圍,這樣
依然不符合民法誠信原則嗎?
若只依據售價與市價來決定誠信原則是否成立,依此是否在2016年修正的「零售業等網路
交易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事項」就顯得無意義了?
※編輯: signman (39.14.43.150 臺灣), 02/13/2023 12:58:14
※ 編輯: signman (39.14.43.150 臺灣), 02/13/2023 12:59:24
2F:推 m36580: 契約已成立,業者須履約 02/13 13:23
3F:→ m36580: 至於A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須視個案詳細情況而定02/13 13:25
4F:→ m36580: 例如標價與正常價格是否差距過大、購買數量是否異常大量等 02/13 13:26
5F:→ m36580: 而就A僅購買乙件之情況來看尚屬合理範圍之內02/13 13:28
6F:→ m36580: 另就價格差距補充,例如市價2萬元電腦以1萬元出售,5折雖 02/13 13:33
7F:→ m36580: 低於市價但尚屬可預期之合理促銷,若標價僅為200元且購買 02/13 13:36
8F:→ m36580: 多台,則買家可能會被認定為利用標價錯誤之僥倖心態而屬02/13 13:37
9F:→ m36580: 權利濫用02/13 13:37
感謝m大詳細回覆,就價格方面而言若是以市價兩萬元電腦以200元出售且購買乙台,這樣
是否會被認定僥倖心態而屬權力濫用?
就法院實務判決而言,上訴補充是否就一定屬消費者存在僥倖心態,而無其他判決結果?
※ 編輯: signman (39.14.43.150 臺灣), 02/13/2023 13:49:18
補充一下,A男並非當事者我本人,這邊是針對類似事件,提出上述可能的疑問。
※ 編輯: signman (39.14.43.150 臺灣), 02/13/2023 14:58:31
10F:推 m36580: 我沒查找整理判決,無法給你保證正確的答案,但有看過標價 02/13 17:11
11F:→ m36580: 少打一個0(=1折)且只購買一台最後買方勝訴的例子 02/13 17:12
12F:→ m36580: 我覺得只要不是大量購買,被認定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不高02/13 17:15
感謝m大的回覆,這可我對民法更加有所了解
※ 編輯: signman (39.14.43.150 臺灣), 02/13/2023 19:55:22
13F:→ jasonmoon: 要約跟要約之引誘 02/14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