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gnman (阿伦伦)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商品标错价问题请益
时间Mon Feb 13 12:32:26 2023
是这样的,A男在一家有实体门市的官方网站上[订购商品乙项,数量共乙件且
已付款],
订购完当下有收到业者以电子信箱自动回覆该笔订单,信件内容有此次交易内容[购买者
资讯,商品项目、数量及价格。]
以及提到[感谢你的订购。我们将会
保留订单,直到确认收到你的付款再继续处理。]
此商品售价明显低於市价,业者有致电针对此次交易因'标错价',单方面告知取消订单,
A男则表示不同意。
一、业者在信件当中有提到[我们将会保留订单,直到确认收到你的付款再继续处理。]
A男则在订购完当下就已透过业者提供之付款方式进行汇款,且
有汇款成功。
在这种情况下,信件当中所说之保留订单状态还是处在保留中吗?
二、虽说业者在[
客户服务条款]有写到
[您同意依据本公司所提供之确认商品数量及价格机制进行下单。本公司对於下单内容,
得於下单後二个工作日内附正当理由拒绝,但客户已付款者,视为契约成立。]
[我们的商品页面会提供单一商品可选购数量上限供客户参考,原则上我们仅在该数量上
限内进行出货,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进货或价格低於市场行情,订单将进行告知及取消。]
[本公司得依实际情形,增加、修改或是终止上述相关服务。]
不过那适用在2016以前最初在2010年公布的相关条文
2016修正前:「
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条文,赋予卖家在契约成立後
2日内附正当理由就能够拒绝买家下单的权利。
2016修正後:「
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条文,
一旦买家下单契约即成
立,卖家必须依照契约履行,若违反得处罚锾。
且消保处也指出,「
只要消费者完成下单流程,确定要买什麽商品、数量及总金额,业者
的网路机制也已回覆消费者收到总额多少的商品订单,包含内容与价位等,业者就必须买
单;就算是网路机制内部发生疏失,也一样要由业者买单。」
A男是否存在侥幸心态且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这部分先不讨论,依据2016公布之法律条文
来看,综合以上内容,卖方有权力不出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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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9.14.43.15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76262748.A.9F1.html
1F:推 leptoneta: 民法帝王条款-诚信原则 02/13 12:34
谢谢您的回应,不过若A男宣称此次购买为自用且购买数量[乙件]在合理之范围,这样
依然不符合民法诚信原则吗?
若只依据售价与市价来决定诚信原则是否成立,依此是否在2016年修正的「零售业等网路
交易定型化契约
应记载事项」就显得无意义了?
※编辑: signman (39.14.43.150 台湾), 02/13/2023 12:58:14
※ 编辑: signman (39.14.43.150 台湾), 02/13/2023 12:59:24
2F:推 m36580: 契约已成立,业者须履约 02/13 13:23
3F:→ m36580: 至於A是否违反诚信原则权利滥用,须视个案详细情况而定02/13 13:25
4F:→ m36580: 例如标价与正常价格是否差距过大、购买数量是否异常大量等 02/13 13:26
5F:→ m36580: 而就A仅购买乙件之情况来看尚属合理范围之内02/13 13:28
6F:→ m36580: 另就价格差距补充,例如市价2万元电脑以1万元出售,5折虽 02/13 13:33
7F:→ m36580: 低於市价但尚属可预期之合理促销,若标价仅为200元且购买 02/13 13:36
8F:→ m36580: 多台,则买家可能会被认定为利用标价错误之侥幸心态而属02/13 13:37
9F:→ m36580: 权利滥用02/13 13:37
感谢m大详细回覆,就价格方面而言若是以市价两万元电脑以200元出售且购买乙台,这样
是否会被认定侥幸心态而属权力滥用?
就法院实务判决而言,上诉补充是否就一定属消费者存在侥幸心态,而无其他判决结果?
※ 编辑: signman (39.14.43.150 台湾), 02/13/2023 13:49:18
补充一下,A男并非当事者我本人,这边是针对类似事件,提出上述可能的疑问。
※ 编辑: signman (39.14.43.150 台湾), 02/13/2023 14:58:31
10F:推 m36580: 我没查找整理判决,无法给你保证正确的答案,但有看过标价 02/13 17:11
11F:→ m36580: 少打一个0(=1折)且只购买一台最後买方胜诉的例子 02/13 17:12
12F:→ m36580: 我觉得只要不是大量购买,被认定权利滥用的可能性不高02/13 17:15
感谢m大的回覆,这可我对民法更加有所了解
※ 编辑: signman (39.14.43.150 台湾), 02/13/2023 19:55:22
13F:→ jasonmoon: 要约跟要约之引诱 02/14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