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2003 (費邊)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釋字784 & 行程法第3條第3項第6款
時間Sun Feb 12 13:16:29 2023
如題
大法官們在釋字784中,認定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
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同時,也點出「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等),是否侵害
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
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
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
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
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另外
行程法 §3 第三項 規定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按以上所寫,可以大致推斷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的邊界,
但我有一個問題:倘若一大學教授於成績評量時,進行的程序有疑義,
學生若提起行政爭訟會不會被打槍?
爭點在於: 大法官認定成績評量等措施須依個案具體判斷,
但行程法又明定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此法
這樣是不是出現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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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32.15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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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3:17:02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3:17:22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3:31:57
1F:→ leptoneta: 個案具體判斷 02/12 13:45
嗯嗯,我好像沒寫清楚。
我知道是個案具體判斷,但行程法寫這不歸我管,大學法和教師法也未提及相關
法規範,bug指的是大法官們保障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的權利,但行程法的規定卻阻止這
情況的爭訟,不就會讓學生有權益受損卻無法可爭訟嗎?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5:10:55
2F:推 HSUS: 768? 02/12 16:58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7:52:19
感謝提醒,一時手殘,已更正~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17:55:04
3F:推 HSUS: 個人觀察,行政法院就起訴要件都比較開放,不會拘泥於系爭 02/12 18:27
4F:→ HSUS: 行程法規範,反倒是要注意個案中是否為顯然輕微 02/12 18:27
5F:推 Yenfu35: 回原po,「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範」不代表不受法的制約、 02/12 19:39
6F:→ Yenfu35: 也不代表不受司法審查。最顯著的例子是,考試院有關考選 02/12 19:40
7F:→ Yenfu35: 命題及評分的行為固然不適用行程法,但藝人葉蔻曾為了他 02/12 19:42
8F:→ Yenfu35: 在中醫特考的成績評閱不公而兩度向高等行政法院控告考選 02/12 19:44
9F:→ Yenfu35: 部、而且兩次都獲勝。 02/12 19:44
10F:推 CoffeeCatHig: 個人認知,行程法兼有行政法總則與行政程序的內容, 02/12 19:45
11F:→ CoffeeCatHig: ,經排除適用的,主要是行政程序部分,不代表可以排 02/12 19:46
12F:→ CoffeeCatHig: 除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不過也有學者主張,行程法 02/12 19:47
13F:→ CoffeeCatHig: 的排除規定應該大幅刪除 02/12 19:48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2/2023 20:04:10
原來如此,感謝以上大大們
※ 編輯: R2003 (27.247.132.152 臺灣), 02/13/2023 21: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