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2003 (费边)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释字784 & 行程法第3条第3项第6款
时间Sun Feb 12 13:16:29 2023
如题
大法官们在释字784中,认定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亦得按相关措施之性质,
依法提起相应之行政争讼程序以为救济,无特别限制之必要
同时,也点出「对学生所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权力措施(例如学习评量等),是否侵害
学生之权利,则仍须根据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依个案具体判断,尤应
整体考量学校所采取措施之目的、性质及干预之程度,如属显然轻微之干预,即难谓
构成权利之侵害。又即使构成权利之侵害,学生得据以提起行政争讼请求救济,教师
及学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专业判断余地,法院及其他行政争讼机关应予以
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另外
行程法 §3 第三项 规定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
按以上所写,可以大致推断学生提起行政争讼的边界,
但我有一个问题:倘若一大学教授於成绩评量时,进行的程序有疑义,
学生若提起行政争讼会不会被打枪?
争点在於: 大法官认定成绩评量等措施须依个案具体判断,
但行程法又明定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不适用此法
这样是不是出现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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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2003 (27.247.132.152 台湾), 02/12/2023 13:17:02
※ 编辑: R2003 (27.247.132.152 台湾), 02/12/2023 13:17:22
※ 编辑: R2003 (27.247.132.152 台湾), 02/12/2023 13:31:57
1F:→ leptoneta: 个案具体判断 02/12 13:45
嗯嗯,我好像没写清楚。
我知道是个案具体判断,但行程法写这不归我管,大学法和教师法也未提及相关
法规范,bug指的是大法官们保障学生提起行政争讼的权利,但行程法的规定却阻止这
情况的争讼,不就会让学生有权益受损却无法可争讼吗?
※ 编辑: R2003 (27.247.132.152 台湾), 02/12/2023 15:10:55
2F:推 HSUS: 768? 02/12 16:58
※ 编辑: R2003 (27.247.132.152 台湾), 02/12/2023 17:52:19
感谢提醒,一时手残,已更正~
※ 编辑: R2003 (27.247.132.152 台湾), 02/12/2023 17:55:04
3F:推 HSUS: 个人观察,行政法院就起诉要件都比较开放,不会拘泥於系争 02/12 18:27
4F:→ HSUS: 行程法规范,反倒是要注意个案中是否为显然轻微 02/12 18:27
5F:推 Yenfu35: 回原po,「不适用行政程序法规范」不代表不受法的制约、 02/12 19:39
6F:→ Yenfu35: 也不代表不受司法审查。最显着的例子是,考试院有关考选 02/12 19:40
7F:→ Yenfu35: 命题及评分的行为固然不适用行程法,但艺人叶蔻曾为了他 02/12 19:42
8F:→ Yenfu35: 在中医特考的成绩评阅不公而两度向高等行政法院控告考选 02/12 19:44
9F:→ Yenfu35: 部、而且两次都获胜。 02/12 19:44
10F:推 CoffeeCatHig: 个人认知,行程法兼有行政法总则与行政程序的内容, 02/12 19:45
11F:→ CoffeeCatHig: ,经排除适用的,主要是行政程序部分,不代表可以排 02/12 19:46
12F:→ CoffeeCatHig: 除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则(不过也有学者主张,行程法 02/12 19:47
13F:→ CoffeeCatHig: 的排除规定应该大幅删除 02/12 19:48
※ 编辑: R2003 (27.247.132.152 台湾), 02/12/2023 20:04:10
原来如此,感谢以上大大们
※ 编辑: R2003 (27.247.132.152 台湾), 02/13/2023 21: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