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july (拜託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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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有沒有人發現”遺產繼承”本身是個悖論
時間Thu Feb 9 18:09:07 2023
我最近在思考遺產繼承這個東西越想越覺得奇怪
如果有人質疑為什麼繼承人可以不勞而獲拿到遺產
做常見的說法是說
財產所有人有權力決定要把他的財產給誰
但是如果把遺產這個契約(不論是沒有遺囑全按法定遺產分配、或是按照遺囑)
的內容逐條列出
會發現這個契約的內容竟然自相矛盾
契約內容逐條列出如下:
第一條、A把自己的財產給繼承人B
第二條、這個契約在A死後生效
我發現
(1)當第二條成立的時候
第一條敘述中的A就不存在了
所以第一條無法成立;
(2)第一條如果要成立A就必須存在、不能死
所以當第一條成立時第二條就無法成立
從上面可以看到第一條跟第二條互相矛盾
但遺產竟然是這兩條同時成立的契約
不知道歷史上有沒有人也發現過這個悖論?
我有想到一個例子來表現這個悖論的奇怪之處——
某飲料店老闆跟隔壁鄰居訂下一個約定:
“當我店裡這瓶飲料賣出去的時候,我就把這瓶飲料送你”
但是一旦老闆把他的飲料賣出去給路人C時
飲料的所有權就從老闆的變成路人C的了
那麽老闆這個送飲料的約定到底是怎樣?
隔壁鄰居可以跟路人C主張說
老闆有跟他約定飲料被人買的時候老闆就要把飲料送給鄰居
所以路人C應該把飲料交給鄰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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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14.20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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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scu: 用了錯誤的定理當然會得到錯誤結果02/09 18:17
※ 編輯: rainjuly (101.9.114.208 臺灣), 02/09/2023 18:18:37
2F:→ rainjuly: 其實你的說法在邏輯上不一定 真前提不能得到假結論 但02/09 18:22
3F:→ rainjuly: 假前提有可能得到真結論02/09 18:22
※ 編輯: rainjuly (101.9.114.208 臺灣), 02/09/2023 18:30:59
※ 編輯: rainjuly (101.9.114.208 臺灣), 02/09/2023 18:31:46
4F:推 GameTheory9: 第一條敘述把〔財產〕改成〔遺產〕,這樣以A死亡為條 02/09 19:19
5F:→ GameTheory9: 件成就生效要件就沒問題了。 02/09 19:19
6F:→ GameTheory9: 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死後也可以轉讓,不會隨著人死 02/09 19:24
7F:→ GameTheory9: 亡而消滅。你說的A死亡就不存在,是A的一身專屬權歸 02/09 19:24
8F:→ GameTheory9: 於消滅,他的財產權在他死後會繼續存在,法定轉讓給 02/09 19:24
9F:→ GameTheory9: 繼承人,或無人繼承,再法定由國家收歸國庫。二個是 02/09 19:24
10F:→ GameTheory9: 不同層次的問題。人本身會消滅,所以一身專屬權會隨 02/09 19:24
11F:→ GameTheory9: 著消滅;但財產權可以獨立於人以外單獨存在,所以人 02/09 19:24
12F:→ GameTheory9: 死後,房屋所有權、汽車所有權都可以透過繼承制度由 02/09 19:24
13F:→ GameTheory9: 配偶子孫父母等人依法定順位繼承。 02/09 19:24
14F:推 GameTheory9: 另外,身分法和財產法是兩套不一樣的體系制度,如果 02/09 19:28
15F:→ GameTheory9: 單純用財產法概念讀身分法,無法參透身分法背後夾雜 02/09 19:28
16F:→ GameTheory9: 親情倫理秩序那種博大精深的理論。 02/09 19:28
17F:推 maniaque: 遺囑基本上比較像是附條件贈與,別忘了受贈人包含外人 02/09 20:30
18F:→ maniaque: 而民法繼承篇已經有明文定好遺產的特留分或不得繼承要件 02/09 20:32
19F:→ maniaque: 在不違反民法繼承條文前提下,得自由處分名下財產,對吧 02/09 20:32
20F:→ maniaque: 而你若生前完成財產贈與他人程序,就算有遺囑也不能抵抗 02/09 20:33
21F:→ maniaque: 去把原本完成贈與的財產拿回來當遺產給繼承人或死後受贈 02/09 20:33
22F:→ maniaque: 者,對吧 02/09 20:34
23F:→ maniaque: 所以樓主說一瓶飲料賣出去,又要贈與他人,如何成立呢? 02/09 20:34
24F:→ maniaque: 賣出去當下,就失去這瓶飲料所有權了 02/09 20:35
25F:→ maniaque: 而你上面的第一條 跟 第二條 ,這兩個是同一件事的要件啊 02/09 20:37
26F:→ maniaque: 人事時地物,第一條是指是人+事+物,第二條是 時 02/09 20:38
27F:→ maniaque: 而你飲料的那個條文 02/09 20:39
28F:→ maniaque: 難道你贈與財產給B時,你就一定同時死了? 02/09 20:40
29F:→ rainjuly: 我覺得遺產就像是送飲料那樣 同時失去所有權同時又送人 02/09 21:06
30F:→ rainjuly: 如果財產權死後會繼續存在 那沒有繼承人的人可不可以立 02/09 21:14
31F:→ rainjuly: 一個遺囑 說他的財產死後政府不能收歸國有 02/09 21:14
32F:→ rainjuly: 例如說他有一棟房子擋在路中間 然後他可以立遺囑說死後 02/09 21:18
33F:→ rainjuly: 政府不能把那棟房子收歸國有 於是因為他死後所有權沒有 02/09 21:18
34F:→ rainjuly: 轉讓所以永遠沒人可以動那棟擋在路中間的房子 02/09 21:18
35F:→ maniaque: 不能收歸國有? 這契約"牴觸法律"啊 02/09 21:19
36F:→ maniaque: 你要贈與任何人都好,只要沒有特留分身分存在 02/09 21:19
37F:→ maniaque: 政府擔保你的遺贈有效力 02/09 21:20
38F:→ maniaque: 但是你要在無任何繼承順位及受贈人情況下,單純寫不得收 02/09 21:20
39F:→ maniaque: 歸國有"的遺囑,那你就牴觸了 02/09 21:21
40F:→ maniaque: 試想,誰要幫你執行你這遺囑呢??? 02/09 21:21
41F:→ maniaque: 沒有任何繼承人或受贈人啊 02/09 21:22
42F:→ maniaque: 難道你能從棺材或者骨灰罈跳出來,或者成為幽靈阻擋政府 02/09 21:22
43F:→ maniaque: 別忘了民法 1185 02/09 21:26
44F:→ maniaque: 無人繼承或受贈的遺產,清算後就是國庫的, 02/09 21:27
45F:→ rainjuly: 所以是政府的角色是擔保遺產的轉交嗎? 02/09 22:53
46F:→ rainjuly: 那政府收遺產稅當手續費應該天經地義 因為沒有政府財產 02/09 22:55
47F:→ rainjuly: 原所有人就沒辦法轉交遺產給繼承人 02/09 22:55
48F:→ rainjuly: 我在想的問題是 大眾針對政府收遺產稅會侵犯個人財產的 02/09 22:57
49F:→ rainjuly: 質疑 到底是不是對的 02/09 22:57
50F:推 cute101037: 幾個人的發文,答案顯而易見誰對誰錯,本賴很有思想 02/10 02:02
51F:→ cute101037: 見地的人不要成為民進黨一樣硬拗的人,還是這就是大多 02/10 02:02
52F:→ cute101037: 數人ˇ的天性? 02/10 02:02
53F:推 CCWck: 就算用財產法的概念,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本來就不同 02/10 08:57
54F:推 leptoneta: 遺贈 和 繼承 是兩回事 先搞清楚你要問什麼 02/10 09:34
55F:→ leptoneta: 你講的是遺贈 以贈與人死亡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 02/10 09:36
56F:→ leptoneta: 更正 遺贈是贈與人以贈與人死亡為停止條件的單獨行為 02/10 09:38
57F:推 HSUS: 遺產繼承不是法律行為吧 02/10 14:39
58F:噓 KHlawtel: 把民法的條件成就弄清楚吧 02/11 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