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ffeeCatHig (CoffeeCatLover)
看板LAW
標題[課業] 緊急避難行為發生打擊錯誤
時間Wed Feb 8 21:48:35 2023
這應該是一個經典案例
某甲與某乙相約上山打獵。突然衝出一隻野生動物撲倒乙,與乙纏鬥在地。
此時除非甲開槍打死該動物,否則乙必死無疑。但由於乙與動物纏鬥在地,
若甲開槍,可能誤擊某乙。但甲為營救好友,仍冒險一試,果然誤擊乙,一
槍斃命。請問甲如何論罪(設甲與乙,互不居於保證人地位)?
分析:
此時,甲朝乙開槍而擊中乙,自屬製造並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與乙之
死亡結果間,有客觀歸責。
而甲係出於避免乙之生命遭動物侵害之危難而開槍,惟其避難過程發生打
擊錯誤,而誤擊某乙。
於此而言,依打擊錯誤之理論,甲對乙應負過失致死之責任。
又由於甲之避難,未縮小危難或避免危難過大,其避難行為不具適
當性,應屬避難過當。
綜上,甲應就乙之死亡,負過失致死罪責,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是我的分析,但我覺得哪裡怪怪的。甲開槍誤擊乙時,甲欲攻擊的對
像為動物,因此對於乙之死亡,固僅負過失責任(雖然甲認知到自己可能
誤擊乙,但在此情況,應屬有認識過失而非間接故意。畢竟甲若想放任乙
死,直接離開即可,無須開槍),惟此時是否仍能用避難過當來寬恕或減
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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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3.114.14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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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ptoneta: 適當性不以實際結果衡量 客觀上通認有用即可 02/08 22:15
感謝提醒。那法益權衡的階段是否就應該以結果為斷?
2F:推 ntnusleep: 你先說你的老師是誰? 一下出民法一下出刑法 02/08 23:13
3F:推 samallan: 樓上問題才奇怪吧?誰念書不是刑法跟民法都念的? 02/08 23:40
4F:推 ntnusleep: 說得也對 02/08 23:43
5F:推 ntnusleep: 這題用客觀歸責來解的話 02/08 23:54
6F:→ ntnusleep: 甲對動物開槍誤擊乙之行為係降低乙死亡風險之行為, 02/08 23:55
7F:→ ntnusleep: 因此乙之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甲,構成要件不該當 02/08 23:55
8F:→ ntnusleep: 所以原po分析裡的第一句指出了簡單解法的方向但結論錯 02/08 23:57
感謝提示,不過這邊想請教一下降低風險問題與替代風險問題的區辨。
就我個人理解,降低風險應該是降低同一法益被同一風險侵害的危險,比如甲用槍托敲擊
動物,使原本要咬斷乙頸部的動物咬斷乙的手臂,此時甲固不需對乙之重傷害結果負責;
惟替代風險問題係製造一新的、獨立的風險,或將風險轉移到其他法益上,此時不得排除
客觀歸責,僅於合於避難要件時,成立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以阻卻違法或罪責而已。
本題中,甲確為救助乙而開槍。惟其開槍行為,究竟屬降低風險而得排除客觀歸責,或屬
替代風險而需通過避難要件審查始得阻卻違法或罪責?
(書上對於降低風險與替代風險的區辨,只有簡單一兩段帶過QQ)
※ 編輯: CoffeeCatHig (27.53.114.144 臺灣), 02/09/2023 08:54:48
9F:推 KKyosuke: 是失敗的避難行為 02/09 12:18
10F:推 ntnusleep: 原po會想到替代風險,程度很好 02/10 00:23
11F:→ ntnusleep: 後面這邊的論述,條理清楚,很棒 02/10 00:23
12F:→ ntnusleep: 本案以合法替代行為與結果的可迴避性來看, 02/10 00:24
13F:→ ntnusleep: 結論是乙死亡的結果不可歸責甲 02/10 00:25
14F:→ ntnusleep: 寫合法替代行為這個會比降低風險好 02/10 00:26
15F:推 KHlawtel: 你要考國考還是研究所,國考不要那邊討論客觀歸責。你 02/11 08:23
16F:→ KHlawtel: 看kk給你的方向,簡單來說有、有無緊急避難?檢討情狀 02/11 08:23
17F:→ KHlawtel: 等等幾個階層的要件,然後就是避難失敗了,這個失敗是 02/11 08:23
18F:→ KHlawtel: 怎處理 02/11 08:23
19F:推 KHlawtel: 分析沒先說明、檢討避難,如果該題給的時間充分,有跳躍 02/11 08:26
20F:→ KHlawtel: 論述情況,如果時間不夠,至少依題旨本件…有緊急避難 02/11 08:26
21F:→ KHlawtel: 之情狀一筆帶過。 02/11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