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ffeeCatHig (CoffeeCatLover)
看板LAW
标题[课业] 紧急避难行为发生打击错误
时间Wed Feb 8 21:48:35 2023
这应该是一个经典案例
某甲与某乙相约上山打猎。突然冲出一只野生动物扑倒乙,与乙缠斗在地。
此时除非甲开枪打死该动物,否则乙必死无疑。但由於乙与动物缠斗在地,
若甲开枪,可能误击某乙。但甲为营救好友,仍冒险一试,果然误击乙,一
枪毙命。请问甲如何论罪(设甲与乙,互不居於保证人地位)?
分析:
此时,甲朝乙开枪而击中乙,自属制造并实现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与乙之
死亡结果间,有客观归责。
而甲系出於避免乙之生命遭动物侵害之危难而开枪,惟其避难过程发生打
击错误,而误击某乙。
於此而言,依打击错误之理论,甲对乙应负过失致死之责任。
又由於甲之避难,未缩小危难或避免危难过大,其避难行为不具适
当性,应属避难过当。
综上,甲应就乙之死亡,负过失致死罪责,并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以上是我的分析,但我觉得哪里怪怪的。甲开枪误击乙时,甲欲攻击的对
像为动物,因此对於乙之死亡,固仅负过失责任(虽然甲认知到自己可能
误击乙,但在此情况,应属有认识过失而非间接故意。毕竟甲若想放任乙
死,直接离开即可,无须开枪),惟此时是否仍能用避难过当来宽恕或减
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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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7.53.114.144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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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ptoneta: 适当性不以实际结果衡量 客观上通认有用即可 02/08 22:15
感谢提醒。那法益权衡的阶段是否就应该以结果为断?
2F:推 ntnusleep: 你先说你的老师是谁? 一下出民法一下出刑法 02/08 23:13
3F:推 samallan: 楼上问题才奇怪吧?谁念书不是刑法跟民法都念的? 02/08 23:40
4F:推 ntnusleep: 说得也对 02/08 23:43
5F:推 ntnusleep: 这题用客观归责来解的话 02/08 23:54
6F:→ ntnusleep: 甲对动物开枪误击乙之行为系降低乙死亡风险之行为, 02/08 23:55
7F:→ ntnusleep: 因此乙之死亡结果不可归责於甲,构成要件不该当 02/08 23:55
8F:→ ntnusleep: 所以原po分析里的第一句指出了简单解法的方向但结论错 02/08 23:57
感谢提示,不过这边想请教一下降低风险问题与替代风险问题的区辨。
就我个人理解,降低风险应该是降低同一法益被同一风险侵害的危险,比如甲用枪托敲击
动物,使原本要咬断乙颈部的动物咬断乙的手臂,此时甲固不需对乙之重伤害结果负责;
惟替代风险问题系制造一新的、独立的风险,或将风险转移到其他法益上,此时不得排除
客观归责,仅於合於避难要件时,成立紧急避难或避难过当以阻却违法或罪责而已。
本题中,甲确为救助乙而开枪。惟其开枪行为,究竟属降低风险而得排除客观归责,或属
替代风险而需通过避难要件审查始得阻却违法或罪责?
(书上对於降低风险与替代风险的区辨,只有简单一两段带过QQ)
※ 编辑: CoffeeCatHig (27.53.114.144 台湾), 02/09/2023 08:54:48
9F:推 KKyosuke: 是失败的避难行为 02/09 12:18
10F:推 ntnusleep: 原po会想到替代风险,程度很好 02/10 00:23
11F:→ ntnusleep: 後面这边的论述,条理清楚,很棒 02/10 00:23
12F:→ ntnusleep: 本案以合法替代行为与结果的可回避性来看, 02/10 00:24
13F:→ ntnusleep: 结论是乙死亡的结果不可归责甲 02/10 00:25
14F:→ ntnusleep: 写合法替代行为这个会比降低风险好 02/10 00:26
15F:推 KHlawtel: 你要考国考还是研究所,国考不要那边讨论客观归责。你 02/11 08:23
16F:→ KHlawtel: 看kk给你的方向,简单来说有、有无紧急避难?检讨情状 02/11 08:23
17F:→ KHlawtel: 等等几个阶层的要件,然後就是避难失败了,这个失败是 02/11 08:23
18F:→ KHlawtel: 怎处理 02/11 08:23
19F:推 KHlawtel: 分析没先说明、检讨避难,如果该题给的时间充分,有跳跃 02/11 08:26
20F:→ KHlawtel: 论述情况,如果时间不够,至少依题旨本件…有紧急避难 02/11 08:26
21F:→ KHlawtel: 之情状一笔带过。 02/11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