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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則關於律師開庭抄筆記變被告,檢察官的主張比律師 的主張合理嗎? 報導並未註明檢察官引用的條文,推測應該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上面規定中的第 15, 16 條乃規範公務機關者 第 19, 20 條則規範非公務機關者。所以檢察官應該指出病證明被告律師 於此二條之任何違反。 被告律師既然公開聲稱打算用於之後和解聯絡用途,看來是打算 引用這條抗辯。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目前單就用於日後和解聯絡用來看,似乎沒有侵害當事人個資之虞? 律師開庭抄筆記「突改列被告」 全律會:粗暴行為嚴正譴責 文|吳妍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0102edi002/ 根據《CTWANT》報導,一名男工程師認為遇到網路愛情詐騙, 因此對女網友提告詐欺,去年11月30日下午,律師陳思默以告 訴代理人身分陪同當事人赴士林地檢署出庭。當蔡姓檢察官詢 問關係人(女網友配偶)的身分及手機號碼時,書記官記錄顯 示在螢幕上,陳思默便抄在自行準備的A4白紙上,想做為日後 和解聯絡用途,不料遭檢察官喝止,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將他改列被告。 全國律師聯合會1日發出聲明,指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聽聞內容抄錄札記,屬 律師執行職務的正當範圍,也是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的合法行動。 全律會指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將律師當庭轉列為被告,已屬針對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 採取的合法行動進行不當訴追,妨礙律師執行職務及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嚴重違反上 揭國際規範及憲法法庭判決的意旨。 全律會表示,本事件中檢察官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 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律師執行職務適當尊重。 全律會除對該檢察官的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 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 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無謂爭議發生。 (聲明請見原報導連結內文之圖檔) (取自全國律師聯合會臉書) 更新時間|2023.01.02 09:3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9.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72664618.A.57B.html
1F:推 Lailungsheng: 這要問律師...照規定很難? 01/03 00:18
2F:→ Lailungsheng: 更正,照法律走很難? 01/03 00:19
※ 編輯: saltlake (114.24.69.99 臺灣), 01/03/2023 02:45:02
3F:推 maniaque: 照新聞所講,檢察官有同時詢問被告方,是否要提告吧 01/03 10:55
4F:→ maniaque: 換言之,檢察官角色又不是主動發起訴訟的那位 01/03 10:56
5F:→ maniaque: 他只是把事情告訴疑似被侵害方其相關權利 01/03 10:57
6F:→ maniaque: 就跟現在處理交通事故,警察都會告知雙方訴訟權利 01/03 10:57
7F:→ maniaque: 連行政機關都在電視都有買廣告promo 01/03 10:58
8F:推 KKyosuke: 41條又不是告訴乃論.. 01/03 18:30
本案還有個問題是,罰則要求證實被告有不法意圖,但是光憑在現場抄錄電話號碼 就足證實此點? 如被告律師自述,其意圖乃用於日後和解聯絡之用。光憑抄錄電話 號碼這事實,顯然不足以區別究竟之後將用於不法還是合法用途。 ※ 編輯: saltlake (114.24.70.13 臺灣), 01/05/2023 09: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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