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urmayday (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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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重複戶口及其名下繼承財產處置請益
時間Fri Dec 9 13:12:08 2022
由於家母最近逝世,在處理身後事時遇到了難解的問題,
還望板上專業的大大能給予意見m-O-m
事情的脈絡如下:
家母(後面簡稱A)於今年5月中旬發生車禍,於12月份時逝世,
由於生前生父因家族裡妹妹(也就是姑姑,後面簡稱B)談好將
最小的女兒(後面簡稱C)給她收養,但當時(民國87年)沒有走
正式的收養流程(原因是怕丟臉、擔心小孩成長過程會自卑…等),
故C出生時B是通透認識的人喬到偽造的出生證明報戶口
(C的收養後身分簡稱D)。但生父與A當時不知道是什麼心態,
認為小孩最終還是要回來,在沒有讓B知情的情況下也同步報戶口。
因為生父於民國97年病逝時,A當時仍選擇消極處理戶口一事,
致使當時繼承生父遺產時C的名字下有繼承到土地,C的養父母
是在生父生病時才知道我家有報戶口這件事,但考量生父當時病
重也沒有進一步的處理。
由於A生或意外逝世,我們子女討論後希望一次地將這個問題處理掉,
經過和C談話後,C對於名下的土地及繼承到A的遺產都不敢興趣,
雙方都希望是以不影響D的身分繼續和B的家庭生活(從出生到現在
一起生活20幾年了),以消滅C(C這個身分只做戶口登記,沒有領身分證)
這個的方式來處理,但在跑了戶政、國稅局、地政及法院的免費律師
諮詢後,實在是四處碰壁全部卡住目前的問題是如何處置C的戶口
及C名下從生父繼承到的土地及從A這邊繼承到的土地及車禍的
理賠金,還望板上大大能給予一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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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建議請重排版一下,每行字少一些 12/09 13:16
2F:→ maniaque: 然後分段分好 12/09 13:16
3F:推 hide1213xj: 1.生父跟A的遺產分割了嗎?2.向戶政提起撤銷之訴 12/09 13:43
4F:→ ourmayday: 抱歉 用手機發文 排版可能有跑掉 晚點確認 12/09 15:00
5F:→ ourmayday: 1.生父財產已分割,A土地目前未分割,打算先以共同持 12/09 15:35
6F:→ ourmayday: 有處理2.但戶政沒有過失,好奇向戶政提起告訴的作法是 12/09 15:35
7F:→ ourmayday: 基於什麼看法呢? 12/09 15:35
8F:→ maniaque: 87年應該早就是國民義務教育了吧.. 12/09 16:09
9F:→ maniaque: 不是應該有通報戶政上的C要強制就學嗎?? 12/09 16:10
10F:→ maniaque: 若今天C一直以來都是以 D 的戶政身分存在 12/09 16:10
11F:→ maniaque: 那教育戶政等等應該會去追查為何C沒有入國小吧.... 12/09 16:11
12F:→ maniaque: 更不用講,要入學時應該會通報警方協查為何戶政的C不見了 12/09 16:13
13F:→ maniaque: 強迫入學條例明文規定,戶政會造冊學齡國民通知入學 12/09 16:16
※ 編輯: ourmayday (122.116.181.54 臺灣), 12/09/2022 18:32:00
14F:→ ourmayday: 那時候因為還小,不太清楚父母的處理方式,但就結果來 12/09 20:05
15F:→ ourmayday: 說期間完全沒有被戶政和警察追查到 12/09 20:05
16F:推 ntnusleep: 這個故事好狂喔。 某個人同時有c、d的身份 12/13 19:18
17F:→ ntnusleep: 但是c從來不用上學,健保費、國民年金也有人幫繳ccc 12/13 19:20
18F:推 ntnusleep: 查了一下,用戶籍法46申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12/13 19:40
19F:→ ntnusleep: 主要是多了一個出生登記 12/13 19:41
20F:→ ntnusleep: 用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戶政機關以戶籍法46申請撤銷登記 12/13 19:43
21F:→ ntnusleep: 後面就是跟戶政證明上面的故事是真的 12/13 19:43
22F:→ ntnusleep: 試試看上述的方法。對了這麼精彩的故事希望能聽到後續 12/13 19:44
23F:→ maniaque: 個人認為很難,因為幾位當事人都已經往生 12/13 21:22
24F:→ maniaque: 現在等同要將一個原本存在的人的身分給註銷 12/13 21:23
25F:→ maniaque: 不是犯罪當事人出面自首,你要說服法官有得拼了 12/13 21:25
26F:→ maniaque: 更不用講前面提到的那些,以前還有戶口普查等等 12/13 21:26
27F:→ maniaque: 怎有可能前面一路騙騙到這麼多機關相信這個人活著??? 12/13 21:26
28F:→ maniaque: 這可不是一句 "不太清楚父母的處理方式"可以交代的 12/13 21:27
29F:→ maniaque: 個人不認為單靠樓主這樣不清不楚的陳述,會有法官採信 12/13 21:28
30F:→ maniaque: 若要我看這件事,我比較相信現在因為卡在"身分C"有繼承 12/13 21:30
31F:→ maniaque: 到財產,其他人動不了,當初又沒有去申請失蹤七年掛死亡 12/13 21:31
32F:→ maniaque: 登記,變成其他繼承人動不了 12/13 21:31
33F:→ maniaque: "身分C"應繼承的財產 12/13 21:31
34F:→ maniaque: 說白點就是 $$$ 12/13 21:32
35F:→ maniaque: 還有,既然您說是 家母 ,但卻以"生父"稱呼家母的配偶??? 12/13 21:34
36F:→ maniaque: 總之,還不如報失蹤,期滿認定死亡,就可以分財產了..... 12/13 21:37
37F:→ maniaque: 這樣最快 12/13 21:37
38F:→ maniaque: 活著的犯罪人自首或許還有機會,現在兩位都走了 12/13 21:39
39F:→ maniaque: 在法官眼中,應該只認為是覬覦C應繼財產的訴求吧... 12/13 21:39
40F:→ maniaque: 別忘記了,整件事情會追溯到 "D的身分自始無效" 12/13 21:40
41F:→ maniaque: 不是你以為讓 C 滅失就可以大家一起快樂過生活 12/13 21:40
42F:→ maniaque: 因為 D 取得的身分,是起始於"一張假造的出生證明" 12/13 21:41
43F:推 ntnusleep: 當然看得出來原po是因為財產,才想處理 12/14 07:25
44F:→ ntnusleep: 如果本故事為真,原po去報失蹤,換原po吃有刑責 12/14 07:26
45F:→ ntnusleep: 人沒失蹤報失蹤,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12/14 07:27
47F:推 ntnusleep: 戶籍法46開啟行政程序,是先看戶政白紙黑字會怎麼說 12/14 07:32
48F:→ ntnusleep: 還沒到法官那 12/14 07:32
49F:→ ntnusleep: 重覆的出生登記,肯定至少一個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12/14 07:32
50F:→ ntnusleep: 行政機關本來就得依職權處理,縱使未經申請 12/14 07:33
51F:→ maniaque: 那是當事人認知,在法律上 C 就是失蹤 12/14 09:53
52F:→ maniaque: 要是你要認定存在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這一條 12/14 09:54
53F:→ maniaque: 那你司法機關必須先認定 身分D(實質C)=身分C 12/14 09:55
54F:→ maniaque: 不然何來的 登載不實 ? 12/14 09:55
55F:→ maniaque: 那既然身分不能重複,那勢必身分 D 就要消滅 12/14 09:56
56F:→ maniaque: 至於刑責? 殺人是刑責,但是你到法院說你殺人,但無兇刀 12/14 09:57
57F:→ maniaque: 也無屍體,甚至連失蹤通報都沒有..你說你殺了誰?誰信? 12/14 09:58
58F:→ maniaque: 就像死亡筆記本,夜神月用死亡筆記本殺了犯罪者 12/14 09:58
59F:→ maniaque: 若他沒有親自示範殺人給 L 看,直接去自首,說那些罪犯 12/14 09:59
60F:→ maniaque: 是我(夜神月)殺的,你覺得警察跟檢察官相信嗎? 12/14 09:59
61F:→ maniaque: 這種事情本來就是一環套一環 12/14 10:00
62F:→ maniaque: 就像威龍闖天關宋狀師說公文信裡面寫著何汝大串證的事情 12/14 10:02
63F:→ maniaque: 旁邊的官就說宋世傑若是偷看了公文書,就是犯罪 12/14 10:03
64F:→ maniaque: 若沒看信,那就是汙衊朝廷命官,也是有罪 12/14 10:03
65F:→ maniaque: 總之,要回歸事情本質,第一件事本來就是 "認祖歸宗" 12/14 10:05
66F:→ maniaque: 但 認祖歸宗 會怎樣,不是大家也很清楚....??? 12/14 10:05
67F:→ maniaque: 讓 身分C=實質C 這步驟,然後把 身分D的法律關係自始消滅 12/14 10:06
68F:→ maniaque: 實質C 不再屬於 身分D在法律上父母親的子女 12/14 10:07
69F:→ maniaque: 偏偏這又是身分D(實質C)不想要的答案 12/14 10:08
70F:→ maniaque: 但是,能發動這個訴訟的,應該只有 身分D(實質C) 12/14 10:09
71F:→ maniaque: 自己才能做的事情 12/14 10:09
72F:→ maniaque: 要不然,你今天想像,若你有一天走在路上,突然一個老婦人 12/14 10:10
73F:→ maniaque: 靠近你,說她才是你的媽媽,然又要去法院提告要你回復身分 12/14 10:10
74F:→ maniaque: 你會怎樣看待? 12/14 10:11
75F:→ maniaque: 就像之前台灣不也有婚姻存續期間,老婆生了一個長的不像 12/14 10:13
76F:→ maniaque: 老公的金髮碧眼小孩,過沒多久一個金髮碧眼男人出來要孩 12/14 10:14
77F:→ maniaque: 子,說這是女方之前跟老公男方處不好時,一時情迷跟這位洋 12/14 10:15
78F:→ maniaque: 人OOXX, 然後才有了這個小孩 12/14 10:15
79F:→ maniaque: 但老公早就原諒女方,甚至感情更好, 12/14 10:15
80F:→ maniaque: 也對小孩非常好 12/14 10:15
81F:→ maniaque: 台灣法庭的法官又不是瞎子,看也知道小孩不是老公的種 12/14 10:16
82F:→ maniaque: 但夫妻雙方都否認,法院結果怎判,大家不是都很清楚 12/14 10:17
83F:→ maniaque: 這就有實際的判決存在 12/14 10:17
84F:推 ntnusleep: M大 C目前在法律上沒有失蹤,事實上也沒有失蹤 12/14 10:52
85F:→ ntnusleep: 若是撤銷D的出生登記,其實也應該註記C的ID、D的ID同人 12/14 10:55
86F:→ ntnusleep: 那D以後就用C的ID,想用D身分生活,就改回D名,走收養 12/14 10:57
87F:→ ntnusleep: 然後原PO辦遺產分割時,D以繼承人身分簽不分遺產 12/14 10:58
88F:→ ntnusleep: D小時候分到的,就看要不要用贈與的方式,還是自留 12/14 10:58
89F:→ ntnusleep: ID指身份證字號 12/14 10:59
90F:→ ntnusleep: 講到這邊,若事證明確,戶政積極處理,不用進行政法院 12/14 11:00
91F:推 ntnusleep: 對了,最好替姑姑考慮一下,追訴時效,會較圓滿 12/14 11:03
92F:→ maniaque: 沒有失蹤->因為沒有關係人去申報 12/14 16:56
93F:→ maniaque: 實質C才能提認祖歸宗,或者是身分D的父母提否認子女之訴 12/14 16:57
94F:→ maniaque: 那....身分D 跟 身分D的法律上的父母親,願意陪玩嗎??? 12/14 17:00
95F:→ maniaque: C提認祖歸宗->法院判准->跑完程序->以繼承人之一身分 12/14 17:01
96F:→ maniaque: 參予遺產分配->配完後->被原D父母辦理收養->法院准 12/14 17:02
97F:→ maniaque: 戶政積極處理? 不太可能~~~本質上就是要進法院提了 12/14 17:03
98F:→ maniaque: 況且...."現在全都是口述,連血緣父母都葛了" 12/14 17:04
99F:→ maniaque: 真不知道哪家政府機關敢逕為撤銷一個已經存在幾十年的 12/14 17:05
100F:→ maniaque: 的國民的身分 12/14 17:05
101F:→ maniaque: 就跟今天你是某大富人家之子,突然有一天一個流浪漢跳出 12/14 17:07
102F:→ maniaque: 來,說當年醫院抱錯人,他才是這大富人家之子 12/14 17:07
103F:→ maniaque: 你只是一個臭窮酸加上臥病在床夫妻的孩子 12/14 17:07
104F:→ maniaque: 以前看過這樣的,多半同時要從頭開始處理 12/14 17:08
105F:→ maniaque: D的法律上父母去自首犯罪->身分D對D父母提關係不存在之 12/14 17:09
106F:→ maniaque: 訴,並且訴求回復C 的身分 12/14 17:09
107F:→ maniaque: 即便過了法律追訴期,這程序還是要跑完 12/14 17:10
108F:→ maniaque: 畢竟在前面若沒有這當初的以假資料登記的事實,又何來 12/14 17:11
109F:→ maniaque: 對後續身分改正的條件 12/14 17:11
110F:→ maniaque: 簡言之,若今天身分D 以及D之父母都不願意走入法庭 12/14 17:13
111F:→ maniaque: A的繼承人基本上 無從提民事訴訟 12/14 17:13
112F:→ maniaque: 對了,有看過一個案例,那個子女繼承完遺產,然後打否認 12/14 17:16
113F:→ maniaque: 親子之訴(簡單講,生母跟人睡),跑去認了真的血緣父親 12/14 17:17
114F:→ maniaque: 然後.....其他繼承人幹翻天,卻又無可奈何 12/14 17:17
115F:→ maniaque: 這有在新聞報過 12/14 17:17
116F:→ ntnusleep: 要替姑姑考慮的是刑事追訴時效 12/14 17:53
117F:→ ntnusleep: C本身不用煩惱認祖歸宗的問題,C就原PO姐妹還繼承遺產 12/14 17:54
118F:→ maniaque: 算一算,這樣的時效是過了啦 12/14 19:40
119F:→ maniaque: C不可能不煩惱認祖歸宗,因為D身分要被消滅掉 12/14 19:41
120F:→ maniaque: 個人是不認為身分D的這位,會願意拿自己人生開玩笑 12/14 19:41
121F:→ maniaque: 更不用講,消滅身分D背後代表的許許多多不確定性 12/14 19:42
122F:→ maniaque: 以及可能衍伸出來的額外的事情與紛爭 12/14 19:42
123F:→ maniaque: 好處樓主拿,壞處D跟D父母全扛,誰要啊~~~~~ ^_^ 12/14 19:43
124F:→ maniaque: n 大,換成是你是身分D ,你願意做這樣的犧牲嗎?? 12/14 19:44
125F:→ maniaque: 若是我,我做不到 12/14 19:44
126F:→ maniaque: 從樓主文章,我也看不出 身分D 想做 12/14 19:45
127F:→ ntnusleep: 姑姑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追訴時效20年,還沒過 12/14 20:13
128F:→ ntnusleep: 跟本案類似的案例是撤銷其中一個登記 12/14 20:15
129F:→ ntnusleep: 依戶籍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12/14 20:15
130F:→ ntnusleep: 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12/14 20:16
131F:→ ntnusleep: ,應為撤銷之登記」。 12/14 20:16
133F:→ ntnusleep: 若以領身份證為準,本案撤銷C出生登記也是有可能的 12/14 20:19
134F:→ ntnusleep: 但畢竟CD同人,登記名義C之不動產,實質所有人為D 12/14 20:19
135F:→ ntnusleep: 那邊就變成要拿更正的(戶籍)證明去處理 12/14 20:21
136F:→ ntnusleep: 在D ID的戶籍資料註記與C ID同人 12/14 20:22
137F:→ ntnusleep: 拿更正的(戶籍)證明去地政處理 12/14 20:23
138F:→ ntnusleep: 至於是否要去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是另一層次問題 12/14 20:24
139F:→ ntnusleep: 這個當下C的父母遺產早就被C等繼承人繼承 12/14 20:25
140F:→ ntnusleep: 不好意思我看錯姑姑去報出生的年份,20年追訴期過了 12/14 21:40
142F:→ ntnusleep: 上面這個案例,戶政有提到會在C、D的資料上加註記 12/15 00:21
143F:→ ntnusleep: 看來「重複設籍案件」不是只有一、兩件 12/15 00:22
145F:→ ntnusleep: 蘆竹這裡又一個案例 12/15 00:44
146F:→ ntnusleep: 處理方式相當於撤銷D登記,以C身份跟姑姑辦收養 12/15 00:47
147F:→ ntnusleep: 看下來,這年代戶政機關的積極主動性蠻值得期待的 12/15 00:49
148F:推 maniaque: n大,從你引來的兩件,都有一樣的運作模式 12/15 09:23
149F:→ maniaque: 也就是還是要經過司法程序,走完之後,才會有後續的行政 12/15 09:24
150F:→ maniaque: 程序,換言之,要單獨"直接"向行政機關訴請改正,是不太可 12/15 09:24
151F:→ maniaque: 能的事情,也就是整個案件就像前面講的,必須要先完成自首 12/15 09:24
152F:→ maniaque: 讓司法那邊走完,確認是有偽登情事,後續才會有戶政改正的 12/15 09:25
153F:→ maniaque: 情況 12/15 09:25
154F:→ maniaque: 當然,我前面也有提到相關的做法了,大致上也是吻合 12/15 09:26
155F:→ maniaque: 至於您提到的第一個案子,那也是夠新鮮,也是有同一份 12/15 09:29
156F:→ maniaque: 出生證明可以佐證重複登記,所以才有機會由戶政去認定 12/15 09:29
157F:→ maniaque: 換言之,要看案件的是否單純,能由戶政去判定 12/15 09:30
158F:→ maniaque: 而且台中的案子是 逕為登記(台北端)+申報登記(台中端) 12/15 09:31
159F:推 ntnusleep: 上面案例兩件是行政機關主動發現處理的 12/15 10:45
160F:→ ntnusleep: 一件是由利害關係向行政機關申請而發動 12/15 10:45
161F:→ ntnusleep: 到底哪邊跟m大講得大致相符? 12/15 10:46
162F:→ ntnusleep: 而且途中m大還提出讓原po會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方法 12/15 10:47
163F:推 ntnusleep: 重複的出生登記就是要靠戶政處理 12/15 10:52
164F:→ ntnusleep: 戶政有處理好就跟法院一點關係也沒有 12/15 10:52
165F:推 maniaque: n大...萬丹案 12/15 11:58
166F:→ maniaque: [......提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 12/15 11:58
167F:→ maniaque: 蘆竹案 12/15 11:59
168F:→ maniaque: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不起訴處分書提及] 12/15 11:59
169F:→ maniaque: 全都有經過司法調查這一關 12/15 12:00
170F:→ maniaque: 而且蘆竹案108年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了 12/15 12:05
171F:→ maniaque: 當事人拖到111年戶政催告通知當事人來撤銷出生登記 12/15 12:05
172F:→ maniaque: 才來撤銷,裡面都寫得很清楚了..... 12/15 12:06
173F:→ maniaque: 而且,行政機關如發現有犯罪情況時,本就有移送司法調查 12/15 12:07
174F:→ maniaque: 的義務 12/15 12:07
175F:→ maniaque: 人家不承認有,整個資料也看不出異常,你行政機關可以主動 12/15 12:07
176F:→ maniaque: 因為某人說怎樣怎樣,就把對方移送法辦嗎??? ^_^ 12/15 12:08
177F:→ maniaque: 好啊,若D在法庭上不承認自己就是C ,怎辦??? 12/15 12:08
178F:→ maniaque: 今天以假出生證明登記的是D父母 ,阿謀你就要告發對方 12/15 12:10
179F:→ maniaque: 犯罪啊......這關沒走,n大你後面那些,走得下去嗎?? 12/15 12:10
180F:→ maniaque: 不然就換樓主去司法機關告發身分D,說他就是身分C 12/15 12:23
181F:→ maniaque: D父母涉嫌偽造出生證明,並使戶政機關為不實登記,屬犯罪 12/15 12:24
182F:推 ntnusleep: 蘆竹案:不是因108不起訴處分書才發動行政程序 12/15 12:42
183F:→ ntnusleep: 是110年時公所為辦理兵籍作業,函請調查A君身分。開始 12/15 12:42
184F:→ ntnusleep: 萬丹案是由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而發動行政程序 12/15 12:43
185F:→ ntnusleep: 台中案是由戶政職權發動行政程序 12/15 12:44
186F:→ ntnusleep: 地檢追訴犯罪和戶政開啟行政程序處理重複登記是兩條線 12/15 12:45
187F:→ ntnusleep: 不是m你想的一定要先司法後行政 12/15 12:45
188F:→ ntnusleep: D證明是D靠證件,D證明她也是C,可以靠DNA 12/15 12:46
189F:→ ntnusleep: 證據並非只能靠檢察機關的書類 12/15 12:47
190F:推 ntnusleep: 進一步說,也可能由戶政處理完重複登記再函送檢方偵查 12/15 12:50
191F:推 ntnusleep: 而且對追訴時效過的刑案,檢方應為不起訴處分 12/15 12:57
192F:→ ntnusleep: 檢方可以「縱使告發人所述真實,時效完成不起訴處理」 12/15 12:59
193F:→ ntnusleep: 實際上沒調查,對戶政來講,這能當證據 12/15 13:00
194F:→ ntnusleep: ? 當然若檢方認真查過一輪,再寫不起訴,又是另一故事 12/15 13:02
195F:→ ntnusleep: 再次證明地檢追訴犯罪和戶政開啟行政程序處理是兩條線 12/15 13:03
196F:→ maniaque: 不太可能,這種做法有違行政程序 12/15 14:47
197F:→ maniaque: 要你就是受理後暫停,先往司法機關就察覺的犯罪事實告發 12/15 14:47
198F:→ maniaque: 一切等司法機關釐清確認後,再繼續做後續的動作 12/15 14:48
199F:→ maniaque: 因為發覺有犯罪事實就是要依法告發,不然可是瀆職 12/15 14:49
200F:→ maniaque: 當然,n 大若認為這就是先行政後司法,個人認為這樣的先後 12/15 14:49
201F:→ maniaque: 並無實質討論價值,因為就像講的,你要撤銷另一身分登記 12/15 14:50
202F:→ maniaque: 你發動申請時,一定得說明,為什麼會有兩個身分存在 12/15 14:50
203F:→ maniaque: 尤其以本案來講,一但牽涉到有可能屬 致公務員登載不實 12/15 14:51
204F:→ maniaque: 那一定是先往司法程序跑,行政這邊不會有同時併行 12/15 14:51
205F:→ maniaque: 我是不知道哪家戶政膽敢在司法程序未告一段落就逕改啦 12/15 14:52
206F:→ maniaque: 至少這一點行政程序應注意事項,業內大家都很清楚 12/15 14:52
207F:→ maniaque: 再次聲明,DNA只是佐證,當事人不願意驗,就不能強制侵犯 12/15 14:54
208F:→ maniaque: 其憲法保障的權利 12/15 14:54
209F:→ maniaque: 還是建議 n 大回歸本案條件,您引的我都有看過 12/15 14:55
210F:→ maniaque: 戶政那邊也不是沒有改過,但是程序上業內人都有應遵守的 12/15 14:55
211F:→ maniaque: 原則,沒有人敢拿自己的飯碗去砸,ok ? 12/15 14:55
212F:→ maniaque: 像那個兩份一樣出生證明,在不同戶政登記的,是都有存底 12/15 14:56
213F:→ maniaque: 現在戶政資料都是電子化,紙本藏起來 12/15 14:57
214F:→ maniaque: 各地的戶政主機沒有直接互通,只能調資料來比對 12/15 14:57
215F:→ maniaque: 要是今天調出兩份一模一樣的出生證明,卻由不同人申報 12/15 14:57
216F:→ maniaque: 那當然就看當事人的意願,不是嗎? 12/15 14:58
217F:→ yuusnow: 用偽造的出生證明報戶口-身分D,那生父母是用原本的出生 12/15 16:24
218F:→ yuusnow: 證明報的戶口(身分C)? 那這樣的話,C跟D是兩份出生證明 12/15 16:25
219F:→ yuusnow: 在法律上是完全的兩個人,而且是87年出生的,身分C小時候 12/15 16:27
220F:→ yuusnow: 沒被政府追過疫苗接種跟義務教育入學很奇怪阿 12/15 16:28
221F:→ maniaque: 樓上 y 大,我一開始就提了,但樓主並沒有明確回應,只說 12/15 17:26
222F:→ maniaque: 不清楚當初父母是怎樣處理 12/15 17:26
223F:→ yuusnow: 之前查過出生要通報是民84年左右開始施行,理論上來說 12/15 18:00
224F:→ yuusnow: 87年在醫院出生者要進行出生通報,正常情況是身分C的真正 12/15 18:01
225F:→ yuusnow: 出生證明由其生父母報戶口後,以收養形式將身分C出養 12/15 18:02
226F:→ yuusnow: 但基於一些大人的理由,養父母寧願喬到一張偽造的出生證 12/15 18:03
227F:→ yuusnow: 明,也要讓孩子有一個名義上親生的身分D,然後過了二十多 12/15 18:05
228F:→ yuusnow: 年就發生了各種問題...... 12/15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