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法人因成員招致的侵權責任
時間Thu Nov 10 13:26:27 2022
法人因為其內部成員侵權行為招致的責任有民二八的代表人
責任和民一八八的僱用人責任;前者是代表行為所致法人自
己責任而後者是受僱人行為招致的替代責任。
但是實際上法人組織營運除了最上層代表和第一線員工外,
中間還有個管理和執行階層,而且各家法人組織與授權不必
然相同。
這表示不同法人之間可能相同行為之侵權卻被歸為不同類型
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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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15.5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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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ptoneta: 最高院108台上2035號 可直接用民184向法人請求 11/10 13:51
2F:→ leptoneta: 至於法人之後要怎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是法人的事 11/10 13:52
倒是忘了最新判解已經把民一八四鬆綁回字面解釋了。
那如果就純學理探討,在前開最新判解之前,要如何處理上述問題?
※ 編輯: saltlake (114.24.115.56 臺灣), 11/10/2022 17:40:03
3F:→ leptoneta: 就公司章程規定代表人以外 都是受僱人 11/10 17:59
換言之,幾個人合資成立法人,找某甲當魁儡總經理。這樣營運時,所謂法人代表
侵權導致的責任,就可以讓某甲扛上?
※ 編輯: saltlake (114.24.115.56 臺灣), 11/10/2022 20: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