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cutom (cycutom真的不出門的那漳)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同共有的房子出租,所有人都要簽約?
時間Sun Oct 23 06:47:03 2022
一棟房子,有四位公同共有人
現在房子要出租
房客是否應該要跟「這四位公同共有人」簽租貸契約
還是,房客只需要跟其中的三位公同共有人簽約即可?
另外,這棟房子之前的持有人只有一位
當初跟房客是簽了一年,然後房客租了半年左右,房東過世了
是不是從過世沒多久後,房子辦理好公同共有之後
從「辦理好」的當下,是否房客應該跟「公同共有人」再重新簽新的契約
還是都不用簽約?把契約走完就好?
在此先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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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52.54.5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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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ycutom (123.252.54.50 臺灣), 10/23/2022 06:47:29
1F:推 iscu: 如果條件沒有比較好可以不用重新簽,另外要留意押金問題 10/23 06:51
2F:推 leptoneta: 沒必要簽 10/23 09:36
3F:→ maniaque: 不用..... 10/23 11:09
4F:→ maniaque: 若要換約,要取得1/2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或授權一人代表) 10/23 11:12
5F:→ maniaque: 走820 10/23 11:16
6F:→ maniaque: 有的見解則是認為受828三項約束 10/23 11:16
7F:→ maniaque: 但不動產出租行為是屬於管理行為或處分行為? 10/23 11:19
8F:→ maniaque: 但照最高院79年的決議,是[契約效力不及於未同意的共同人 10/23 11:21
9F:→ maniaque: 所以,最保險還是請對方出具全部共有人同意書(委託書) 10/23 11:22
10F:→ maniaque: 又或者是契約加註如其他共有人反對的賠償條款來補強保障 10/23 11:23
※ 編輯: cycutom (123.252.54.50 臺灣), 10/23/2022 18:42:44
11F:推 yktktkyure: 所以,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就由一部分共有人簽租約 10/24 02:44
12F:→ yktktkyure: 風險會在那三個共有的那邊,因為 10/24 02:45
13F:→ yktktkyure: 契約效力不及於未同意的共同人 10/24 02:45
14F:推 hide1213xj: 不同意的共有人可以撤銷租賃契約 10/24 18:14
15F:→ maniaque: 沒有$$不能解決的事情,若有,那就是 $$ 不夠的事情 10/24 18:56
16F:→ maniaque: and ....有勸過當事人了 10/24 18:56
17F:推 tibo96033: 不用重新簽約,契約會被繼承人繼承。 10/29 22:43
18F:推 taoist9999: 樓上說的是對的。 11/04 08:19
19F:推 Prometheus2: 澄清一下,98年修法就有解決上面所說79年決議說處分 07/29 19:19
20F:→ Prometheus2: 行為可以適用土地法多數決,管理行為卻只能全體同意 07/29 19:19
21F:→ Prometheus2: 的問題 07/29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