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kk33 (vikk33)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印鑑證明是否牴觸釋字443?
時間Mon Oct 10 19:19:22 2022
台灣目前有上百項法律規定到"印鑑"
https://reurl.cc/qNlWXy
"印鑑" 就是去公所登記取得證明的印章,代表見此章如此人親簽
但是"印鑑"原始法律定義?
找半天只有一個行政命令"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印鑑"的定義與登記效力,卻有幾百條規定使用"印鑑"的法律
民法也只說"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未有規定"印鑑"的定義與登記效力
這種情形下,由於印鑑登記會造成大量法律行為效力問題
未有明確法律位階之規定
是否牴觸釋字第 443 號?
https://reurl.cc/jGnKYp
因為簽與章法律效力同一,強制使用印鑑影響到生效否
事關"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很難說這只是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想請問各位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2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65400764.A.E92.html
1F:→ CCWck: 等到真的有人爭執他覺得印鑑的定義影響到法律效果才會有明 10/10 19:33
2F:→ CCWck: 確性問題吧。不過你可以是說你認為印鑑要怎能就是才會有問 10/10 19:33
3F:→ CCWck: 題? 10/10 19:33
4F:推 leptoneta: 這問題從60年代就討論到現在 10/10 19:39
5F:→ leptoneta: 90年代規範印鑑被宣告違憲 後來說要用指紋也違憲 10/10 19:40
6F:→ leptoneta: 現在就是將就著用 10/10 19:40
7F:→ vikk33: 我的意思是印鑑欠法律明確定義與授權,因事涉權利義務成立 10/10 19:53
8F:推 leptoneta: 你主張影響你使用印章或簽名的自由嗎? 不然與442何干? 10/10 21:59
9F:→ leptoneta: 更正 若不是影響自由 與釋字443何干? 10/10 22:00
10F:推 hide1213xj: J443說執行法律細節性跟技術性事項可以行政保留 10/11 09:35
11F:推 mitransition: 我覺得可能跟443沒有太大的關係,不過印鑑證明確實 10/12 15:30
12F:→ mitransition: 有很多問題,推劉宏恩教授《拋棄繼承需要「印鑑證明 10/12 15:30
13F:→ mitransition: 」及「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嗎?》一文。 10/12 15:30
14F:推 emily20: 有的行政機關在委任關係的認定要印鑑證明,法院提存授權 10/13 15:50
15F:→ emily20: 也需要,所以我覺得印鑑證明還是有存在的必要行 10/13 15:50
16F:→ emily20: 如要廢除印鑑,地政事務所會第一個反對 10/13 15:51
17F:推 KKyosuke: 就改個方式叫你去公證而已... 10/14 06:17
18F:→ KKyosuke: 事實上都是可以用公證的方式解決 更麻煩而已 10/14 06:18
19F:→ KKyosuke: 印鑑證明可以分別申請 公證你就得到 10/14 06:18
20F:推 BlackCoal: 地政事務所怎麼會反對,就申請人本人自己到場呀,不能 10/14 06:39
21F:→ BlackCoal: 找代書唷 10/14 06:39
22F:推 KKyosuke: 自己到場=>啥都不懂越弄越久=>大排長龍大家都不高興... 10/14 07:23
23F:→ emily20: 本人到場核對身分時間增加,然後還有年紀大一點的記憶力 10/14 19:07
24F:→ emily20: 不好,問都不知道。 10/14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