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kk33 (vikk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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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印监证明是否抵触释字443?
时间Mon Oct 10 19:19:22 2022
台湾目前有上百项法律规定到"印监"
https://reurl.cc/qNlWXy
"印监" 就是去公所登记取得证明的印章,代表见此章如此人亲签
但是"印监"原始法律定义?
找半天只有一个行政命令"户政事务所办理印监登记作业规定"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印监"的定义与登记效力,却有几百条规定使用"印监"的法律
民法也只说"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未有规定"印监"的定义与登记效力
这种情形下,由於印监登记会造成大量法律行为效力问题
未有明确法律位阶之规定
是否抵触释字第 443 号?
https://reurl.cc/jGnKYp
因为签与章法律效力同一,强制使用印监影响到生效否
事关"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之限制,,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之原则"
很难说这只是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
想请问各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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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等到真的有人争执他觉得印监的定义影响到法律效果才会有明 10/10 19:33
2F:→ CCWck: 确性问题吧。不过你可以是说你认为印监要怎能就是才会有问 10/10 19:33
3F:→ CCWck: 题? 10/10 19:33
4F:推 leptoneta: 这问题从60年代就讨论到现在 10/10 19:39
5F:→ leptoneta: 90年代规范印监被宣告违宪 後来说要用指纹也违宪 10/10 19:40
6F:→ leptoneta: 现在就是将就着用 10/10 19:40
7F:→ vikk33: 我的意思是印监欠法律明确定义与授权,因事涉权利义务成立 10/10 19:53
8F:推 leptoneta: 你主张影响你使用印章或签名的自由吗? 不然与442何干? 10/10 21:59
9F:→ leptoneta: 更正 若不是影响自由 与释字443何干? 10/10 22:00
10F:推 hide1213xj: J443说执行法律细节性跟技术性事项可以行政保留 10/11 09:35
11F:推 mitransition: 我觉得可能跟443没有太大的关系,不过印监证明确实 10/12 15:30
12F:→ mitransition: 有很多问题,推刘宏恩教授《抛弃继承需要「印监证明 10/12 15:30
13F:→ mitransition: 」及「已通知次顺位继承人之证明文件」吗?》一文。 10/12 15:30
14F:推 emily20: 有的行政机关在委任关系的认定要印监证明,法院提存授权 10/13 15:50
15F:→ emily20: 也需要,所以我觉得印监证明还是有存在的必要行 10/13 15:50
16F:→ emily20: 如要废除印监,地政事务所会第一个反对 10/13 15:51
17F:推 KKyosuke: 就改个方式叫你去公证而已... 10/14 06:17
18F:→ KKyosuke: 事实上都是可以用公证的方式解决 更麻烦而已 10/14 06:18
19F:→ KKyosuke: 印监证明可以分别申请 公证你就得到 10/14 06:18
20F:推 BlackCoal: 地政事务所怎麽会反对,就申请人本人自己到场呀,不能 10/14 06:39
21F:→ BlackCoal: 找代书唷 10/14 06:39
22F:推 KKyosuke: 自己到场=>啥都不懂越弄越久=>大排长龙大家都不高兴... 10/14 07:23
23F:→ emily20: 本人到场核对身分时间增加,然後还有年纪大一点的记忆力 10/14 19:07
24F:→ emily20: 不好,问都不知道。 10/14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