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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以論述的部分太多了,我回覆希望來拋磚引玉一下 希望可以激起更多的討論,比較清楚。 「一、公同共有的房子,也可以用多數決來進行出租行為嗎?不需全體 共有人都要同意?」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 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二、如果多數人決定要對這個房子出租,但其實實際上沒有真正出租 ,只是要利用租金逼走裡面現在居住的共有人,而該共有人也沒有佔 用到所有的共有物。」 沒用, 出租跟占用共有物的人須給付租金並沒有關係。 這個請求的權利有很多種,建議您找專業律師討論。 (裁判書翻一下,類似情況的各種訴訟請求都有。) 「比如一棟建物有3層,居住在裡面的共有人生活環境只有其中一層, 而「共有人總共也就3人」,所以這樣如何用「租金」來趕走居住 在裡面的共有人?尤其是還牽涉到該共有人還付整棟的水電瓦斯。 除了用「租金」,還有其他手段嗎?」 有很多訴訟手段,但是確定的是跟民法820管理共有物的出租沒有直接關係。 「三、共同共有的房子,多數決就可以把房子賣掉或請法院變價分割嗎? 不用經過「所有公同共有人的同意」嗎? 如果是,那到底「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就是每個人擁有持分)」的差別在哪? 只是差在擁有持分,可以偷偷拿去賣掉或貸款? = =」 公同共有是基於幾項原因才會形成,目前實務上常見的應該是基於未辦繼承」 民法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9 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所謂的分別共有則是大家對於自己的權利範圍有處分的權利,所以我們俗稱的持分 如果要處分(買賣)就完全看所有權人的意思,不用偷偷。 只是其實法令規定上,共有人處分共有物,對其他人有通知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只是屬於債權效力,目前實務土地登記上都切結形式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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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ptoneta: 1.公同共有準用民820 管理行為半數共有人同意且潛在應 08/25 22:13
2F:→ leptoneta: 有部分同意即可 08/25 22:14
3F:→ leptoneta: 3.買賣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請求分割要先消滅公同關係 08/25 22:18
關於l大回覆的前段如上述的法令,但是第3點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 人數不予計算。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所以目前實務上,關於公同共有能否依34-1出售還是採正面可行的。 不過實務上太過繁複,且個案不同,這裡就不細細討論了~ (是我沒能力討論QQ,如果有更了解的前輩先進,等待分享。)
4F:推 yktktkyure: 想迫走其中一個共有人啊?實在很困難,不管什麼手段, 08/26 02:18
5F:→ yktktkyure: 包括你提到的租金,如果有效果,都是靠唬的作用大 08/26 02:20
6F:→ yktktkyure: 雖然不保證不會成功,但萬一該共有人就是不走,那得打 08/26 02:22
7F:→ yktktkyure: 官司,時間和費用都可多可少,想無償趕走該共有人, 08/26 02:24
8F:→ yktktkyure: 實在不看好,連趕租霸也不容易了,何況共有人之一 08/26 02:26
沒錯~
9F:推 hide1213xj: 土地法34-1 1/2共有人跟超過1/2應有部分的人同意 08/26 13:32
10F:→ yuusnow: 公同共有就是該建物的每一個部份都是每個人都有份。 08/26 14:14
其實分別共有也是每個人對於共有物都有份,純粹是處分權利上的差別。 這個議題覺得很有趣,也應該可以討論的很深入,期待有其他厲害的先進前輩可以分享。 若有錯誤也請各位板大不吝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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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推 popola51: 如果只是要拿賣房錢,走分割共有物訴訟,主張共有物歸現 09/04 21:45
12F:→ popola51: 住共有人,再由其市價補償其它人,也可以試試。 09/0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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