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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以论述的部分太多了,我回覆希望来抛砖引玉一下 希望可以激起更多的讨论,比较清楚。 「一、公同共有的房子,也可以用多数决来进行出租行为吗?不需全体 共有人都要同意?」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 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依前项规定之管理显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声请法院以裁定变更之。 前二项所定之管理,因情事变更难以继续时,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声请,以裁定变更之 。 共有人依第一项规定为管理之决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共有人受损害者,对不同意之 共有人连带负赔偿责任。 「二、如果多数人决定要对这个房子出租,但其实实际上没有真正出租 ,只是要利用租金逼走里面现在居住的共有人,而该共有人也没有占 用到所有的共有物。」 没用, 出租跟占用共有物的人须给付租金并没有关系。 这个请求的权利有很多种,建议您找专业律师讨论。 (裁判书翻一下,类似情况的各种诉讼请求都有。) 「比如一栋建物有3层,居住在里面的共有人生活环境只有其中一层, 而「共有人总共也就3人」,所以这样如何用「租金」来赶走居住 在里面的共有人?尤其是还牵涉到该共有人还付整栋的水电瓦斯。 除了用「租金」,还有其他手段吗?」 有很多诉讼手段,但是确定的是跟民法820管理共有物的出租没有直接关系。 「三、共同共有的房子,多数决就可以把房子卖掉或请法院变价分割吗? 不用经过「所有公同共有人的同意」吗? 如果是,那到底「公同共有」跟「分别共有(就是每个人拥有持分)」的差别在哪? 只是差在拥有持分,可以偷偷拿去卖掉或贷款? = =」 公同共有是基於几项原因才会形成,目前实务上常见的应该是基於未办继承」 民法第 828 条 公同共有人之权利义务,依其公同关系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为或习惯定之。 第八百二十条、第八百二十一条及第八百二十六条之一规定,於公同共有准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第 829 条 公同关系存续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第 759 条 因继承、强制执行、徵收、法院之判决或其他非因法律行为,於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 者,应经登记,始得处分其物权。 所谓的分别共有则是大家对於自己的权利范围有处分的权利,所以我们俗称的持分 如果要处分(买卖)就完全看所有权人的意思,不用偷偷。 只是其实法令规定上,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对其他人有通知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只是属於债权效力,目前实务土地登记上都切结形式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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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ptoneta: 1.公同共有准用民820 管理行为半数共有人同意且潜在应 08/25 22:13
2F:→ leptoneta: 有部分同意即可 08/25 22:14
3F:→ leptoneta: 3.买卖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请求分割要先消灭公同关系 08/25 22:18
关於l大回覆的前段如上述的法令,但是第3点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或典权,应以 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 人数不予计算。 前四项规定,於公同共有准用之。」 所以目前实务上,关於公同共有能否依34-1出售还是采正面可行的。 不过实务上太过繁复,且个案不同,这里就不细细讨论了~ (是我没能力讨论QQ,如果有更了解的前辈先进,等待分享。)
4F:推 yktktkyure: 想迫走其中一个共有人啊?实在很困难,不管什麽手段, 08/26 02:18
5F:→ yktktkyure: 包括你提到的租金,如果有效果,都是靠唬的作用大 08/26 02:20
6F:→ yktktkyure: 虽然不保证不会成功,但万一该共有人就是不走,那得打 08/26 02:22
7F:→ yktktkyure: 官司,时间和费用都可多可少,想无偿赶走该共有人, 08/26 02:24
8F:→ yktktkyure: 实在不看好,连赶租霸也不容易了,何况共有人之一 08/26 02:26
没错~
9F:推 hide1213xj: 土地法34-1 1/2共有人跟超过1/2应有部分的人同意 08/26 13:32
10F:→ yuusnow: 公同共有就是该建物的每一个部份都是每个人都有份。 08/26 14:14
其实分别共有也是每个人对於共有物都有份,纯粹是处分权利上的差别。 这个议题觉得很有趣,也应该可以讨论的很深入,期待有其他厉害的先进前辈可以分享。 若有错误也请各位板大不吝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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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推 popola51: 如果只是要拿卖房钱,走分割共有物诉讼,主张共有物归现 09/04 21:45
12F:→ popola51: 住共有人,再由其市价补偿其它人,也可以试试。 09/0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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