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nana321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有害作業主管責任歸屬
時間Thu Aug 4 18:24:38 2022
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寫到某些有害業務,必須設立作業主管存在。
如有機溶劑預防中毒第19條;特定化學第37條,都寫的很清楚,必須監督勞工作業...等
,然而我們公司在這些有害作業主管並無加給(所以我無意願擔任,雖然我是現場領班),
公司並告知勞工,這些沒有刑責,放心去考吧(誰去考的可以,不是領班也可以去考)。
但據我本人淺薄認知,如果我是有管理權限的領班,我就是屬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代理人,
萬一作業出事,我就是必須吃上刑事責任的。
不知道你們怎麼看,謝謝
https://i.imgur.com/HInonO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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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9.22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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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nana321 (111.82.19.229 臺灣), 08/04/2022 18:31:24
1F:→ saltlake: 最好是沒刑責。另外就算有些沒刑責,民事公司幫你賠? 08/05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