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ng5 (かすみ[阿霞])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教唆犯罪成立原則
時間Mon Jul 18 20:06:02 202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
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 犯之規定者,為限。
https://i.imgur.com/yDEZZ1r.jpg
自從重機要爭取上國道之後
是不是就有這種留言
教唆重車去撞重機為民除害這種莫名奇妙的言論
會成立嗎?
而且這個也構成公共危險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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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2.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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