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ng5 (かすみ[阿霞])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教唆犯罪成立原则
时间Mon Jul 18 20:06:02 2022
中华民国刑法第 29 条
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
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 犯之规定者,为限。
https://i.imgur.com/yDEZZ1r.jpg
自从重机要争取上国道之後
是不是就有这种留言
教唆重车去撞重机为民除害这种莫名奇妙的言论
会成立吗?
而且这个也构成公共危险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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