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jrq5785 (問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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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民事訴訟 既判力 更行起訴問題
時間Fri Jan 14 00:46:04 2022
第一次告:
https://bit.ly/2ZZvaxd
第二次告:
https://bit.ly/3yWhVxA
第一次判決以「沒有確認利益」而駁回
原告沒有上訴,而是直接以同一個被告,同一個事實向同一個法院告第二次結果勝訴
請問一下為何第二次還可以告?
為何沒有被以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駁回?
具體的理由是甚麼?
願意奉上1000P給回答最好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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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makochan: 無確認利益->不具權利保護必要->程序判決->無既判力 01/14 01:49
2F:→ tamakochan: 民訴249第2項第1款 01/14 01:50
謝謝,如果沒有更好的或者更詳細的回答者我會發1000p給您
3F:→ CCWck: 法官見解不同的事常有,但我覺得第一篇比較有道理 01/14 02:05
4F:→ q135q135: 小弟比較支持第二個判決 01/14 09:28
5F:→ GeorgeKimo: 被告應沒提出同訴訟標已為確定判決的抗辯 01/14 09:31
6F:→ GeorgeKimo: 行政機關通常不會對所有權事實進行認定,應有確認利益 01/14 09:33
7F:推 jim23027: 第一次判決對於所有權歸屬無爭執,且法院認為公法上的 01/14 10:25
8F:→ jim23027: 不利益,應循行政程序解決,所以認為無確認利益駁回。 01/14 10:25
9F:→ jim23027: 但第二次判決被告已否認擁有該車輛之所有權(已移轉他人 01/14 10:25
10F:→ jim23027: ),因此對於所有權歸屬產生爭議,自然而然就有確認利益 01/14 10:25
11F:→ jim23027: ,所以法院才會繼續審理本案。 01/14 10:25
12F:→ jim23027: 所以打確認之訴之前,通常會建議當事人一定要製造確認利 01/14 10:25
13F:→ jim23027: 益,免得到訴訟上被法官認無確認利益而駁回。 01/14 10:25
14F:→ CCWck: 兩者的原因事實都是原告不想負擔公法上義務,即使拿到確認 01/14 10:41
15F:→ CCWck: 勝訴。並不因此改變監理所對車輛所有人的認定,原告之後還 01/14 10:41
16F:→ CCWck: 是會繼續受到收到罰單和稅單吧 01/14 10:41
其實大大去查就會知道,第二個判決是多數說,而且也確實能解決問題
案例一:
https://bit.ly/31S8TFW
案例二:
https://bit.ly/3KazFL2
案例三:
https://bit.ly/30Rv3Yo
案例四:
https://bit.ly/2EXtKvs
案例五:
https://bit.ly/2GzG3z2
案例六:
https://bit.ly/3riEXeG
依據我跟他們交涉的結果,監理機關其實反而希望有這個確認判決
因為他們有些不承認登記名義人拿去給他們看的私法契約書
還有,汽機車有三種費用
1.牌照稅→主管機關是地方稅務局
2.燃料費→主觀機關是交通部公路總局
3.交通罰單→地方裁決中心
這三個地方都有相關的函釋說假設沒有過戶,以實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課徵對象
但是...依據我本人實際跑的結果只有地方牌照稅會承認私法契約書
罰單的部分道交條例有85條可以駕駛人轉移但是他有時間限制而且非常短
總之...
只要這三個機關有一個不給你轉,問題就會繼續存在
所以才有很多人都去提起確認所有權之訴。
只要有確認判決上面三個機關都會買單
並不會向登記名義人課徵費用,這是本人親身經歷之事,否則會違反自己的函示。
牌照稅函示:財政部83年第12月10台財稅第831625627號函
燃料費函示:依交通部90年5 月 25 日交路 90 字第 038398 號函釋示暨 87 年 12 月 8 日交路 87
字第 009650 號函
※ 編輯: ejrq5785 (218.173.36.102 臺灣), 01/14/2022 10:59:36
17F:推 CCWck: 感謝分享 01/14 12:40
18F:→ maniaque: 兩份判決的訴之聲明不同,應該是有法律人士教過 01/14 13:07
19F:→ maniaque: 第一份聲明是:確認車在97.10.19是被告所有 01/14 13:09
20F:→ maniaque: 第二份聲明是:確認車在97.3.27已經不是原告所有 01/14 13:09
21F:→ maniaque: 第二份判決書內,雖然有載明原告主張,車已經是被告的 01/14 13:11
22F:→ maniaque: 但法院並未判這一塊 01/14 13:11
23F:→ maniaque: 所以第二份判決,若監理機關不察,逕予登記,後續可能有事 01/14 13:14
24F:推 q135q135: 感謝分享 01/14 18:22
25F:→ CCWck: 有點好奇,第二個確認判決勝訴後,行政機關之後罰單要寄給 01/14 20:58
26F:→ CCWck: 誰? 01/14 20:58
27F:推 kery1120: 基本上這判決對監理機關沒用,罰單還是照罰車主 01/14 21:50
28F:→ GeorgeKimo: 不太可能對監理機關沒用,法院都已説車不是原告的。 01/15 00:16
29F:→ maniaque: 可能又會再來個行政訴訟,牌照登記是車主 01/15 08:12
30F:→ maniaque: 並非以 所有權人 為 登記人 01/15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