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circles (Circles)
看板LAW
標題關於“沒收”
時間Thu Nov 25 11:52:14 2021
刑法第40條第3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
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
問題(自創):七個月前被甲持iphone13敲頭受傷,已逾告訴期間被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不
起訴,是否仍可以請檢察官單獨聲請沒收手機?這樣的聲請對於地檢署有無拘束力?
因為覺得這條規定似乎有bug,提出來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35.1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37812336.A.D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