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circles (Circles)
看板LAW
标题关於“没收”
时间Thu Nov 25 11:52:14 2021
刑法第40条第3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物、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之犯
罪所得,因事实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诉犯罪行为人之犯罪或判决有罪者,得单独宣告没收
。
问题(自创):七个月前被甲持iphone13敲头受伤,已逾告诉期间被刑事诉讼法第252条不
起诉,是否仍可以请检察官单独声请没收手机?这样的声请对於地检署有无拘束力?
因为觉得这条规定似乎有bug,提出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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