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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各位大大, 我某天早上九點半,一如往常的上班,靠右騎車直行在白線內。對方逆向騎車違停在飲料店前,突然往車道方向下車,因此我後照鏡擦撞到他的肩膀。對方非常氣憤,我也請警方來處理。 事發當下,對方表象無受傷,且還去路邊飲料店購買飲料,也用慣用手拿飲料喝,等待警方到來。 警方盤問時才又刻意說肩膀好像會痛。(拿著飲料喝說肩膀痛是什麼狀況?會痛就會痛說什麼好像?) 雙方到警局做完筆錄,對方立即也被警方開了一張逆向xxx的罰單。(爽,正義來的真快) 筆錄後,對方十二點打過來要求我賠償傷害,當時對方無任何就醫行為,因事發當下也宛若常人,我拒絕他賠償要求。 後來對方可能是氣憤被開了罰單,又跟我要不到錢,下午四點半才去醫院就診,開了右肩挫傷。向我提告過失傷害。 此時我也有跟公司免費的法務諮詢,法務認為對方當下買飲料的表現,還有不太正常的就醫時間,加上對方責任應該比較大,又只是後照鏡擦撞。正常來講,到檢察官的階段應該是不起訴處分的烏龍小事 初判表結果如下 我:未注意車前狀況 對方:逆向停車,暫停不當 在地檢署時,跟檢察官覆述了上述的情況,對方又更誇張的說了他的傷勢嚴重到三天沒工作,我說可以請飲料店員跟警察作證,對方當下的傷勢並不如對方所言。最後檢察官還是因為對方有挫傷的驗傷單為由向我起訴了。(準備出庭?) 請問如此我真的有錯嗎? 若真的有挫傷,那不是立即性的外傷嗎?不是該立即就醫才成立嗎?檢察官為什麼執意這點?(我可以根據這點否認外傷的嚴重性並非擦撞後照鏡造成的嗎?) 為何只要有車禍,初判表還是會給正當用路人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這種怪名…,注意也閃不掉的場景,請問是在沒注意什麼?沒注意車前狀況的騎了兩年嗎?(該單位根本沒有實質證明我過失的點啊) 被不正當的三寶用路人拿著奇怪驗傷單浪費法律資源,真的是台灣期望的法律環境嗎? 我必須勇敢的對抗三寶與天外飛來的驗傷單,捍衛台灣道路的價值,絕不能怕麻煩而和解,如此只會助長這種三寶驗傷單的歪風殘害台灣… 先謝謝有看完我冗長故事的各位大大,祝好心的各位都不會遇到三寶之災。 另外我需要做什麼準備出庭?我有聯繫到當時結帳的店員當人證了,物證也在嘗試收集附近店家的監視器… 後續會繼續更新… 希望能給遇到類似狀況的人提供幫助,一起遏止三寶驗傷單的歪風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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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eff0131: 某數字版友機車後照鏡被輕輕擦到就去驗傷說手很痛 11/21 11:46
2F:→ GJTin: j大,這種立刻喊痛的我能理解。那如果過了7小時才喊痛,請 11/21 12:48
3F:→ GJTin: 問是什麼狀況…? 11/21 12:48
4F:→ GJTin: 現場表示受傷且立刻就醫,雖然對方違規,我也一定賠償。但 11/21 13:24
5F:→ GJTin: 對方是被開單了,又想轉嫁到別人身上,才開始冒出受傷,這 11/21 13:24
6F:→ GJTin: 應該不是大眾能接受的邏輯 11/21 13:24
7F:→ iscu: 敘述事情時回頭看一遍請用生活經驗審視... 11/21 13:26
8F:→ iscu: 還是說你沒有過受傷的經驗,每次受傷就必須得完全不能動才叫 11/21 13:27
9F:→ iscu: 受上. 只有完全失去功能跟完全沒事嗎 11/21 13:27
10F:→ iscu: 挫傷就是內出血, 當下沒事, 過幾個小時或半天後因內出血才越 11/21 13:34
11F:→ iscu: 嚴重的案例數不清了... 11/21 13:34
12F:→ furio: 前陣子很有名案例,當場還可以跟警察做筆錄,過一下就進急診 11/21 13:57
13F:→ GJTin: Hi I大 11/21 14:23
14F:→ GJTin: 我自己的挫傷印象沒這麼久,也沒這麼閒情逸致。如果是早上 11/21 14:23
15F:→ GJTin: 發生的至少中午會發現。如果當場不確定有沒有受傷,是否至 11/21 14:23
16F:→ GJTin: 少不亂買飲料,先去醫院檢查?客觀來看也比較符合受傷的因 11/21 14:23
17F:→ GJTin: 果事實 11/21 14:23
18F:→ GJTin: Hi F大 感謝您提供參考 11/21 14:29
19F:推 lawer1314: 曾有朋友來諮詢過,車禍當下對方違規且是坐姿輕輕滑倒 11/21 16:48
20F:→ lawer1314: (時速<20),當下無任何異狀拒絕上救護車送醫也簽切 11/21 16:48
21F:→ lawer1314: 結,結果隔兩個禮拜後打來說因頸椎骨折開急刀,我那朋 11/21 16:48
22F:→ lawer1314: 友還是職業駕駛且當時是業務過失修法前,最後也是花錢 11/21 16:48
23F:→ lawer1314: 和解!驗傷單既然開的出來且未和解,檢察官起訴很正常 11/21 16:48
24F:→ lawer1314: (縱使挫傷驗傷單多容易產生大家都懂!) 11/21 16:48
25F:推 lawer1314: 說實話,若有保險,與其花精力舉証他當下人如何沒事, 11/21 16:58
26F:→ lawer1314: 不如直接與保險員跟對方談,只要不要太誇張,對方拿得 11/21 16:58
27F:→ lawer1314: 出單據,和解掉吧! 不然車禍這種具損害後發性的特性 11/21 16:58
28F:→ lawer1314: ,你怎麼舉証應該都敵不過驗傷單這既定事實! 11/21 16:58
29F:推 leptoneta: 別傻了 合理範圍內你不和解是你倒楣 11/21 17:10
30F:→ JustSad: 除非你「能舉證」他造假,不是你怎麼「想像推敲合理懷疑 11/21 18:13
31F:→ samnpc: 法官跟檢察官會相信你的合理懷疑還是醫生證明的驗傷單 11/21 19:34
32F:推 jasonyeh: 我都分不清楚是要指責法官檢察官還是開驗傷單的醫師了 11/21 20:47
33F:→ GJTin: 嗨 Lawer大大,非常感謝您的指點,蠻有建設性的建議! 11/22 00:04
34F:→ GJTin: 另外,對方的驗傷單沒有特別描述傷害是如何產生,如同lawer 11/22 00:04
35F:→ GJTin: 大所說,閉著眼睛往桌角挨ㄧ下也能產生一樣的傷害。 11/22 00:04
36F:→ GJTin: 也謝謝其他人的回答! 11/22 00:04
37F:→ jesil: 對方逆向 可以送鑑定拚看看無過失 11/22 11:20
38F:推 lu0713: 對方違規逆向不代表你的碰撞合理。 11/23 07:06
39F:→ lu0713: 而且貴公司的免費法務提供的資訊可能讓你照成相當大的誤判 11/23 07:08
40F:→ GJTin: Hi Jesil謝謝!我會試試看。 11/23 12:27
41F:→ GJTin: Hi Lu,我沒超速,正當使用路權,也不認識對方,如果要說我不合 11/23 12:27
42F:→ GJTin: 理碰撞到對方,政府單位也要給出合理的證據 11/23 12:27
※ 編輯: GJTin (60.244.123.129 臺灣), 11/23/2021 12:33:55 ※ 編輯: GJTin (60.244.123.129 臺灣), 11/23/2021 12:34:56
43F:推 leptoneta: 那你是避免緊急危難還是正當防衛嗎? 憑什麼傷害對方? 11/24 00:54
44F:→ leptoneta: 除非能舉證對方的"突然"是限速內來不及煞停或變換方向 11/24 00:55
45F:→ leptoneta: 否則很難完全沒有責任 11/24 00:57
46F:推 lu0713: 檢察官已經起訴過失傷害。你該說服的是法官,不是網路上的 11/24 08:00
47F:→ lu0713: 鄉民。誠心建議,跟對方盡快和解才是唯一正解。 11/24 08:00
48F:→ GJTin: Hi Le大,其實我不用舉證,對方本來就不應該出現在我的車道上 11/24 12:57
49F:→ GJTin: . 11/24 12:57
50F:→ GJTin: 至於我有沒有能力避免掉碰撞,只能交給單位用比較不科學的心 11/24 12:57
51F:→ GJTin: 證去做判定了,因為沒有監視器@@ 11/24 12:57
52F:→ GJTin: Hi Lu大, 上來詢問看看各位大大有什麼看法,我也比較好知道 11/24 13:03
53F:→ GJTin: 各種方面的客觀角度說法。這讓我會比較有信心。非常感謝Lu 11/24 13:03
54F:→ GJTin: 大和各位的回答。 11/24 13:03
55F:→ GJTin: 另外,我並沒有承認驗傷單的挫傷是我造成的傷害,單位都還要 11/24 13:08
56F:→ GJTin: 再調查,對方的受傷程度是非常輕微的受傷,可以跑跳,警察都有 11/24 13:08
57F:→ GJTin: 看到,當場大家審視肉體也沒有那些傷害,就醫時間也不夠合理 11/24 13:08
58F:→ GJTin: 。若有心,也是足夠偽造碰撞傷害的。 11/24 13:08
59F:推 leptoneta: 你要有證據證明是偽造傷勢 否則只會認為是推卸之辭 11/24 15:25
60F:推 lawer1314: 時速50km的反應時間有判決說需要1.6秒以上,但依你所 11/24 16:18
61F:→ lawer1314: 述,他都逆向停在飲料店前了,你本來就有應注意車前狀 11/24 16:18
62F:→ lawer1314: 況減速的義務,要說沒有反應時間恐難足為信!就醫時間 11/24 16:18
63F:→ lawer1314: ,基於損害後發性,一些邊際案例,兩週內都可能判賠了 11/24 16:18
64F:→ lawer1314: ,何況你這是當天就醫,基本上保險公司對當天的驗傷單 11/24 16:18
65F:→ lawer1314: 都會認列!而是否有偽造傷勢之情勢,如果你無法舉證, 11/24 16:18
66F:→ lawer1314: 真的只淪為推脫之詞了(有碰撞事實,又有成傷之驗傷單 11/24 16:18
67F:→ lawer1314: 足以證明致傷之情事)! 11/24 16:18
68F:→ GJTin: 感謝兩位大大! 11/26 12:51
69F:→ GJTin: 抱歉各位,我為了節省自己的時間花小錢給三寶慧星(因為申 04/19 07:51
70F:→ GJTin: 請車鑑跟後面的訴訟太長)。希望下一個被慧星撞擊的是當初 04/19 07:51
71F:→ GJTin: 寫初判表說能閃得掉的那位警察,還有檢察官。 04/19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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