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saQQ (nana很大件思這我真的不3)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會腳倒會,是否可叫他簽現金保管條?
時間Sun Nov 7 14:33:41 2021
代朋友PO
母親十幾年前當互助會的會首,被一個會腳倒會,總金額為二百多萬。
當時該會腳只願意每個月還我母親5000元,至今還剩大約一百萬的欠款。
但照這種還款速度,可能還要20幾年才能還完,而且還不跟他算利息的部份。
該會腳是一對夫妻,老公好手好腳不工作,實在是看不下去。
前幾年有叫他們來簽下一張本票,但最近本票過期了要叫他們回來重簽,並要他們每個月攤
還至少2萬元。
但怕他們又耍賴,想說是否可以叫他們簽現金保管條,如不按時還款就提出侵占告訴,讓他
們害怕刑事責任,不然就算簽了本票,對方如果已經沒財產又不願意努力工作,那我們也求
償無門。
有查到現金保管條是不適合在借貸的情境下使用,但是好奇像這種情況(會腳侵占了所有會
錢)會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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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scu: 現金保管條這個不知道幾年前在網路上流傳,沒想到現在還有人 11/07 14:37
2F:→ iscu: 相信...當初用這個唬爛人的傢伙看到應該感到欣慰 11/07 14:38
3F:→ iscu: 有本票就拿去裁定取得債權憑證~ 11/07 14:41
4F:推 budaixi: 有在固定還老實講已經很好了 11/07 16:13
5F:→ iscu: 拿到債權後可以強制執行,對方如果沒錢你也沒轍 11/07 16:33
6F:→ MarcoLou: 還有在還覺得算好了...板上一堆沒還的 11/07 16:41
7F:→ MarcoLou: 對方名下沒財產好像也沒用 11/07 16:42
8F:→ maniaque: 你家可以雇用她老公,按月打薪水給她老公,然後扣1/3 11/07 17:02
9F:→ maniaque: 當一個人沒財產,你要逼她還錢,要嘛就是換她跟別人借 11/07 17:03
10F:→ maniaque: 借來還給你們,對吧? 11/07 17:03
11F:→ maniaque: 她別人若借給她,換成她也還不出錢來,對吧..... 11/07 17:04
12F:→ maniaque: 當初當會首起會時,對於"身為會首的風險"自己就得評估吧 11/07 17:05
13F:→ maniaque: 而且,會腳也是令堂自己綜合考量後,才讓她們加入 11/07 17:05
14F:→ maniaque: 你們當會首,也不是當自願者,自然有得到身為會首的利益 11/07 17:06
15F:→ maniaque: 就像其他樓所言,撕破臉就去查對方有無名下財產 11/07 17:07
16F:→ maniaque: 有就處理下去,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你就拿債權憑證 11/07 17:08
17F:→ maniaque: 而且,所謂的 "只願意還5000",那...."對方月收入多少??" 11/07 17:08
18F:→ maniaque: 要是月收10萬,還五千就不成比例,要是月收2W5,要養一家子 11/07 17:09
19F:→ maniaque: 若家戶收入每月2.5W,就算法院也不見得會讓你扣1/3啊 11/07 17:09
20F:→ maniaque: 她老公不工作? 那她老公明天立馬離婚但是繼續同居 11/07 17:10
21F:→ maniaque: 你還有話講嗎??? 11/07 17:10
22F:→ maniaque: 倒會欠錢的是老婆,卻要老公賣身還債........ 11/07 17:11
23F:→ q135q135: 關於某m的推文 建議一律略過 以免被誤導 11/07 17:46
24F:推 GeorgeKimo: 法律上就只能這樣處理,社會事就債權賣出最簡單。 11/07 18:24
25F:→ rock0807: 假設最後你告侵佔 然後檢察官問對方釐清發現是你們為了 11/07 19:07
26F:→ rock0807: 以刑逼民硬叫對方簽這保管條然後 根本沒有交付金錢的事 11/07 19:07
27F:→ rock0807: 實 最後藉此又提刑事告訴 請問這算什麼? 11/07 19:07
28F:→ maniaque: 某位 q 網友的也可以略過,要嘛不是複製貼上,不然只會拍 11/07 19:46
29F:→ maniaque: 馬逢迎,看來很老到 11/07 19:46
30F:→ maniaque: 沒有交付託管的事實,卻要用侵占罪控告....會怎樣呢? 11/07 19:47
31F:→ maniaque: 對方只要當庭說這是債權人逼迫簽署,你要怎樣回應檢察官 11/07 19:48
32F:→ maniaque: 甚至法官? 11/07 19:48
33F:推 q135q135: #1XLW41-g 這叫複製貼上、拍馬逢迎 還是打臉愛不懂裝懂 11/07 22:20
34F:→ q135q135: 的人 就讓大家公評 對於睜眼說瞎話的人 真心覺得可悲 11/07 22:21
35F:推 q135q135: 某m的法學水準如何 大家可參考#1XEvU7Qy 這篇文章 11/07 22:27
36F:推 cape129: 推樓上q大,某m的文章請不要一股腦相信,而且越來越「八 11/08 08:57
37F:→ cape129: 卦版」,嚴謹的法律版真的不適合某m。 11/08 08:57
38F:→ maniaque: 個人不太想講討論被一些特定有心人士去操弄 11/08 11:12
39F:→ maniaque: 尤其意圖架空版主對於版面的發展方向.....真當人看不出? 11/08 11:13
40F:→ maniaque: 那些有心人士又何曾認真探討過呢? 呵呵~ 11/08 11:13
41F:推 cute101037: 偽造文書,用非法來逼人,一來無效,二來自己犯罪 11/11 08:50
42F:推 cute101037: 一旦真的告了,再一條汙告,法律哪有幫壞人的道理 11/11 08:52
43F:推 cute101037: 當然得,如果你只是寫下來,沒有強迫的狀況下,嚇嚇 11/11 08:53
44F:→ cute101037: 對方也不能說你錯,哈哈哈,但是感覺是完全沒人再怕 11/11 08:53
45F:→ cute101037: 的拉 11/11 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