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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tratimes ()》之銘言: : 買東西時店員開立了發票給我 : 後來發現,該發票上面的計算有錯誤 : 於是拿去給店員重算 : 之後店員開了一筆正確的金額給我,但是舊的發票就作廢了 : 後來發現,舊的作廢發票號碼是中獎號碼 : 雖然有開新發票給我,但新的發票就剛好差1號 : 若非當時店員操作錯誤,就不需要作廢原本發票,那我就能中獎 : 現在該發票作廢了無法兌獎,但卻是中獎號碼 : 這種因店員操作失誤,導致中獎發票得作廢 : 若發票開講出來後該號碼卻是中獎號碼,可以求償嗎? : 因為該店員的過失使得中獎發票作廢掉,這應該是民法中的過失吧 我想從幾個角度來談這個問題 首先,民法上因過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在184條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色的部分是我認為這個條文文義上的要件 一、故意或過失 二、不法 三、侵害他人權利 操作失誤造成發票作廢,OK,我接受這過程確有過失 發票中獎無法兌現,OK,我接受你主張自己有權利受侵害 那請問中間那個不法,是跑去哪裡了啊? 將錯誤發票作廢,換成正確金額的新發票 這應該沒有任何不法吧? 還是說您認為更換發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那先不論到底違反哪條法律 要求店員更換發票的您,是不是也要討論一下教唆犯成立的可能性啊?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06.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35266115.A.F42.html
1F:推 ghoul125: 推 10/27 08:20
2F:→ maniaque: 我比較想拿來舉例的,大概就是..... 10/27 09:19
3F:→ maniaque: 原PO消費支付5倍券,支付後才發現拿了AA666666特殊號那張 10/27 09:20
4F:→ maniaque: 是否可以主張要拿同樣面額的5倍券或者是現金,要求店家 10/27 09:20
5F:→ maniaque: 返還 10/27 09:20
6F:→ maniaque: 交換回那一張特殊號碼的5倍券 10/27 09:21
7F:→ maniaque: (註:假設該流水號5倍券,現在市場上有人出5倍金額收購) 10/27 09:22
8F:推 q135q135: 推 10/27 10:06
9F:→ q135q135: 公務人員某m怎麼老喜歡在上班時間上網玩ptt啊 10/27 10:07
10F:→ maniaque: 真有趣,一堆版友提問問題,都躲著不敢出來回答的某網友 10/27 10:30
11F:→ maniaque: 我隨手打個兩下,就立刻趕忙著出來酸人?? 10/27 10:31
12F:推 mas1995: 伸手牌? 你應該先說看看你認為有什麼請求權基礎可行吧 10/27 10:56
13F:推 ultratimes: 原PO說得很好 但就教唆犯那段真的很多於 10/27 14:18
14F:→ ultratimes: 教唆犯只有刑事犯罪才有教唆犯的問題 10/27 14:19
15F:→ ultratimes: 這邊討論的是民法上面的損害賠償 10/27 14:19
16F:→ joker7788996: 倘若你主張「要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則當 10/27 14:54
17F:→ joker7788996: 然要檢視其要件是否符合 10/27 14:54
18F:→ joker7788996: 店員更換發票是因為你要求,如果你認為這是「不法 10/27 14:54
19F:→ joker7788996: 」侵害你的權利,那要求店員為所謂「不法」行為的 10/27 14:54
20F:→ joker7788996: 你在刑事上自然可能有教唆犯的討論,這確實算是延 10/27 14:54
21F:→ joker7788996: 伸的問題,但也非完全離題 10/27 14:54
22F:→ joker7788996: 如若你認為這行為沒有不法,則何來侵權一說 10/27 14:54
23F:→ likeair: 請他先賠償大家花時間在回覆這種無不法的問題吧 10/27 16:43
24F:推 jenoren: 之前曾耗費太多時間換來完全沒對焦的無益討論,因之對某 10/27 19:40
25F:→ jenoren: 人提問與討論的特殊風格產生PTSD…本來已開啟濾鏡保護效 10/27 19:40
26F:→ jenoren: 果視而不見惹,但因為板主這篇(板主好用心認真XD),例 10/27 19:40
27F:→ jenoren: 外看了一下他的問題。 10/27 19:40
28F:→ jenoren: 其實我覺得店員連侵權行為第一關的「加害行為」都不成立 10/27 19:40
29F:→ jenoren: WW(後次序的相關要件討論直接省起來。) 10/27 19:40
30F:→ jenoren: 先說發票金額錯誤之部分屬別一問題,可能涉及稅捐等其他 10/27 19:40
31F:→ jenoren: 爭議,此處不論。單純就重開發票這部分為探討,本件店員 10/27 19:40
32F:→ jenoren: 其實是照原原波更正金額之請求才被動重開一張發票,致原 10/27 19:40
33F:→ jenoren: 發票因此作廢,而這也是原原波的選擇使然(他其實可以選 10/27 19:40
34F:→ jenoren: 擇留著金額錯誤的發票來得獎呀XD),店員更正錯誤金額、 10/27 19:40
35F:→ jenoren: 重開正確金額發票的行為,有何「加害行為」可言?相反地 10/27 19:40
36F:→ jenoren: ,應該是「有利行為」吧?!(方便消費者正確記帳,或是 10/27 19:40
37F:→ jenoren: 金額之更正倘由少變多,報公帳不用貼錢…等) 10/27 19:40
38F:→ jenoren: 附值一提,發票之定性上,實務認為是銷貨憑證,並不是有 10/27 19:40
39F:→ jenoren: 價證券。原原波肯定誤會了什麼,但我苦於沒有證據WW 10/27 19:40
40F:→ CZXtar: 不確實申報401會被國稅局列為重點查核對象的,不要給店家 10/28 18:57
41F:→ CZXtar: 找麻煩好嗎? 10/28 18:57
42F:→ samallan: 其實本來還想從行為時利益、信賴保護等角度去討論 10/28 22:26
43F:→ samallan: 但是因為太累了,腦袋卡住,所以就直接送出上床睡覺 10/28 22:27
44F:推 jenoren: 哈哈,沒關係辣,本件除了侵權行為七個要件大多不成立外 10/28 23:33
45F:→ jenoren: ,一堆民事請求權基礎的要件也不該當ww 10/28 23:33
46F:推 ultratimes: 那另一個問題來了 請問所謂的"不法"是指刑法上不法嗎 10/29 14:20
47F:→ ultratimes: 很多行為 刑法上根本沒犯罪,但民法一樣要賠啊 10/29 14:20
48F:→ ultratimes: 像是過失毀損 刑法上沒有的東西 但民法上一樣要賠啊 10/29 14:21
49F:→ ultratimes: 另外雖然更正發票對於消費者是"有利行為" 10/29 14:22
50F:→ ultratimes: 但是一件事情並不是只有利或害 兩者皆有的事也很常有 10/29 14:22
51F:→ CZXtar: 發票開錯不更正才是不法行為,小則店家盤損、大則逃漏稅捐 10/29 22:29
52F:→ CZXtar: 然後你以為發票的中獎號碼只是給你換錢用的嗎? 10/29 22:49
53F:→ joker7788996: 如果u板友有空的話,不妨參考一下王澤鑑教授的著作 10/30 20:31
54F:→ joker7788996: ,相信對你的問題會有所幫助 10/30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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