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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tratimes ()》之铭言: : 买东西时店员开立了发票给我 : 後来发现,该发票上面的计算有错误 : 於是拿去给店员重算 : 之後店员开了一笔正确的金额给我,但是旧的发票就作废了 : 後来发现,旧的作废发票号码是中奖号码 : 虽然有开新发票给我,但新的发票就刚好差1号 : 若非当时店员操作错误,就不需要作废原本发票,那我就能中奖 : 现在该发票作废了无法兑奖,但却是中奖号码 : 这种因店员操作失误,导致中奖发票得作废 : 若发票开讲出来後该号码却是中奖号码,可以求偿吗? : 因为该店员的过失使得中奖发票作废掉,这应该是民法中的过失吧 我想从几个角度来谈这个问题 首先,民法上因过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在184条前段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上色的部分是我认为这个条文文义上的要件 一、故意或过失 二、不法 三、侵害他人权利 操作失误造成发票作废,OK,我接受这过程确有过失 发票中奖无法兑现,OK,我接受你主张自己有权利受侵害 那请问中间那个不法,是跑去哪里了啊? 将错误发票作废,换成正确金额的新发票 这应该没有任何不法吧? 还是说您认为更换发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那先不论到底违反哪条法律 要求店员更换发票的您,是不是也要讨论一下教唆犯成立的可能性啊? -- 平淡,不是我潇洒,我想 只是我习惯了,如此而已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9.206.13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5266115.A.F42.html
1F:推 ghoul125: 推 10/27 08:20
2F:→ maniaque: 我比较想拿来举例的,大概就是..... 10/27 09:19
3F:→ maniaque: 原PO消费支付5倍券,支付後才发现拿了AA666666特殊号那张 10/27 09:20
4F:→ maniaque: 是否可以主张要拿同样面额的5倍券或者是现金,要求店家 10/27 09:20
5F:→ maniaque: 返还 10/27 09:20
6F:→ maniaque: 交换回那一张特殊号码的5倍券 10/27 09:21
7F:→ maniaque: (注:假设该流水号5倍券,现在市场上有人出5倍金额收购) 10/27 09:22
8F:推 q135q135: 推 10/27 10:06
9F:→ q135q135: 公务人员某m怎麽老喜欢在上班时间上网玩ptt啊 10/27 10:07
10F:→ maniaque: 真有趣,一堆版友提问问题,都躲着不敢出来回答的某网友 10/27 10:30
11F:→ maniaque: 我随手打个两下,就立刻赶忙着出来酸人?? 10/27 10:31
12F:推 mas1995: 伸手牌? 你应该先说看看你认为有什麽请求权基础可行吧 10/27 10:56
13F:推 ultratimes: 原PO说得很好 但就教唆犯那段真的很多於 10/27 14:18
14F:→ ultratimes: 教唆犯只有刑事犯罪才有教唆犯的问题 10/27 14:19
15F:→ ultratimes: 这边讨论的是民法上面的损害赔偿 10/27 14:19
16F:→ joker7788996: 倘若你主张「要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则当 10/27 14:54
17F:→ joker7788996: 然要检视其要件是否符合 10/27 14:54
18F:→ joker7788996: 店员更换发票是因为你要求,如果你认为这是「不法 10/27 14:54
19F:→ joker7788996: 」侵害你的权利,那要求店员为所谓「不法」行为的 10/27 14:54
20F:→ joker7788996: 你在刑事上自然可能有教唆犯的讨论,这确实算是延 10/27 14:54
21F:→ joker7788996: 伸的问题,但也非完全离题 10/27 14:54
22F:→ joker7788996: 如若你认为这行为没有不法,则何来侵权一说 10/27 14:54
23F:→ likeair: 请他先赔偿大家花时间在回覆这种无不法的问题吧 10/27 16:43
24F:推 jenoren: 之前曾耗费太多时间换来完全没对焦的无益讨论,因之对某 10/27 19:40
25F:→ jenoren: 人提问与讨论的特殊风格产生PTSD…本来已开启滤镜保护效 10/27 19:40
26F:→ jenoren: 果视而不见惹,但因为板主这篇(板主好用心认真XD),例 10/27 19:40
27F:→ jenoren: 外看了一下他的问题。 10/27 19:40
28F:→ jenoren: 其实我觉得店员连侵权行为第一关的「加害行为」都不成立 10/27 19:40
29F:→ jenoren: WW(後次序的相关要件讨论直接省起来。) 10/27 19:40
30F:→ jenoren: 先说发票金额错误之部分属别一问题,可能涉及税捐等其他 10/27 19:40
31F:→ jenoren: 争议,此处不论。单纯就重开发票这部分为探讨,本件店员 10/27 19:40
32F:→ jenoren: 其实是照原原波更正金额之请求才被动重开一张发票,致原 10/27 19:40
33F:→ jenoren: 发票因此作废,而这也是原原波的选择使然(他其实可以选 10/27 19:40
34F:→ jenoren: 择留着金额错误的发票来得奖呀XD),店员更正错误金额、 10/27 19:40
35F:→ jenoren: 重开正确金额发票的行为,有何「加害行为」可言?相反地 10/27 19:40
36F:→ jenoren: ,应该是「有利行为」吧?!(方便消费者正确记帐,或是 10/27 19:40
37F:→ jenoren: 金额之更正倘由少变多,报公帐不用贴钱…等) 10/27 19:40
38F:→ jenoren: 附值一提,发票之定性上,实务认为是销货凭证,并不是有 10/27 19:40
39F:→ jenoren: 价证券。原原波肯定误会了什麽,但我苦於没有证据WW 10/27 19:40
40F:→ CZXtar: 不确实申报401会被国税局列为重点查核对象的,不要给店家 10/28 18:57
41F:→ CZXtar: 找麻烦好吗? 10/28 18:57
42F:→ samallan: 其实本来还想从行为时利益、信赖保护等角度去讨论 10/28 22:26
43F:→ samallan: 但是因为太累了,脑袋卡住,所以就直接送出上床睡觉 10/28 22:27
44F:推 jenoren: 哈哈,没关系辣,本件除了侵权行为七个要件大多不成立外 10/28 23:33
45F:→ jenoren: ,一堆民事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也不该当ww 10/28 23:33
46F:推 ultratimes: 那另一个问题来了 请问所谓的"不法"是指刑法上不法吗 10/29 14:20
47F:→ ultratimes: 很多行为 刑法上根本没犯罪,但民法一样要赔啊 10/29 14:20
48F:→ ultratimes: 像是过失毁损 刑法上没有的东西 但民法上一样要赔啊 10/29 14:21
49F:→ ultratimes: 另外虽然更正发票对於消费者是"有利行为" 10/29 14:22
50F:→ ultratimes: 但是一件事情并不是只有利或害 两者皆有的事也很常有 10/29 14:22
51F:→ CZXtar: 发票开错不更正才是不法行为,小则店家盘损、大则逃漏税捐 10/29 22:29
52F:→ CZXtar: 然後你以为发票的中奖号码只是给你换钱用的吗? 10/29 22:49
53F:→ joker7788996: 如果u板友有空的话,不妨参考一下王泽监教授的着作 10/30 20:31
54F:→ joker7788996: ,相信对你的问题会有所帮助 10/30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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