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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開車下班回家 在一個紅綠燈路口的時候 隔壁線道的機車自己自摔 我覺得不干我的事情就直接開走了 回家過幾個小時警察打來說對方指控我擦撞她 於是我就去警局協助警察了解案情 酒測也測了 車子照片也給他們拍了 行車記錄器也給他們看了 影片裡面很明顯我好好的開在內車道 機車自己騎在中線道 我中間也沒有變換車道 更完全沒有擦撞到他 離他離超級遠 問題來了 警察昨天看完也只有說 他會將行車記錄器給對方看 話講的非常保留 我就好奇 我沒有變換車道也沒撞到他 到底幹我什麼事情? 可以這樣隨便亂指控嗎? 想上來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可以保護自己的方法 因為警察講的很保留讓我很擔心 深怕對方看了行車記錄器還是不接受 硬要鬧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45.1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34175917.A.736.html
1F:推 thanatos0906: https://reurl.cc/524RbM10/14 11:02
2F:→ thanatos0906: http://i.imgur.com/i0pdiT4.jpg10/14 11:12
3F:→ thanatos0906: 重點是你走了,依法你就是不能走,即便你當下主觀認10/14 11:25
4F:→ thanatos0906: 定是對方的問題,你反而更應該留在現場協助後續警方10/14 11:25
5F:→ thanatos0906: 釐清這樣的事實10/14 11:25
他在我隔壁車道耶 你是不是沒看清楚內文
6F:推 jerry1214: 他的重點不在於無過失,而是在於有無肇事10/14 11:31
7F:推 jasonyeh: 原PO疑問在於他的車和對方有一定距離,明顯不是因為他導10/14 11:34
8F:→ jasonyeh: 致對方摔車,但為什麼對方可以隨便就說是他,一樓的回答10/14 11:36
9F:→ jasonyeh: 算是答非所問吧10/14 11:36
不止是前後 他根本在隔壁車道
10F:→ thanatos0906: 因為我自己也有發生過類似情形,我開車在前,對方騎10/14 11:49
11F:→ thanatos0906: 機車在後,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對方後來莫名緊急煞10/14 11:49
12F:→ thanatos0906: 車自摔,雙方完全沒擦撞,我當時自認無肇事、無過失10/14 11:49
13F:→ thanatos0906: ,就是很一般的開車而已,又剛好趕時間,正打算繼續10/14 11:49
14F:→ thanatos0906: 開走時,車上家人就叫我停下來關心一下騎士,也有打10/14 11:49
15F:→ thanatos0906: 電話叫警察來,最後才沒發生任何事情10/14 11:49
16F:→ brian900530: 一樓不要誤導 根據他的描述他的情形根本沒有肇事10/14 11:54
17F:→ brian900530: 與本次185-4修法後之內容無涉10/14 11:55
18F:→ brian900530: 照你的邏輯來說 我前方或後方有一定距離的機車即便看10/14 11:56
19F:→ brian900530: 起來像自摔 我也都要停下來留在現場嗎10/14 11:57
20F:→ thanatos0906: 所以我有說反而要留在現場讓警方知道原po沒有肇事啊10/14 11:57
重點就是那是隔壁車道發生的事情啊 離我那麼遠誰會想要留下來查看啊 路上每個人出車禍 我都要下來看嗎 ※ 編輯: lianihate12 (101.12.45.114 臺灣), 10/14/2021 11:59:49
21F:噓 brian900530: 隔壁車道自摔你都要留下來讓警方知道不是你的問題 10/14 12:00
22F:→ brian900530: 我是不知道你時間那麼多== 10/14 12:00
23F:→ thanatos0906: 肇責不是當事人自己說了算,若事故現場就只有原po與10/14 12:01
24F:→ thanatos0906: 對方,原po又自認沒有肇責,那就更應該留下來協助警 10/14 12:01
25F:→ thanatos0906: 方釐清,同時關心對方傷勢是否需要叫救護車之類的, 10/14 12:01
26F:→ thanatos0906: 這是我看該臉書文章的解讀 10/14 12:01
27F:→ brian900530: 該篇文章與本人所遇情況根本不同 勿隨意解讀誤導 10/14 12:03
28F:→ brian900530: *本文10/14 12:03
29F:推 crann: 現實生活中就是你覺得莫名其妙 還是會挨告 你可以不用留下 10/14 12:06
30F:→ crann: 來 但進到司法程序你就沒辦法不去說明了 10/14 12:06
31F:→ thanatos0906: 原po文章看起來比較像是車禍現場勉強有因果關係的, 10/14 12:08
32F:→ thanatos0906: 就自摔者與原po而已,所以即便原po自認與自摔者蠻遠 10/14 12:08
33F:→ thanatos0906: ,自摔者會指控原po也不無道理,而且遠近是個人主觀 10/14 12:08
34F:→ thanatos0906: 感受,沒親自看過行車記錄器都無法知道車禍實情 10/14 12:08
35F:→ brian900530: 我僅就原PO描述做回覆 畢竟我不知真實情況 10/14 12:11
36F:→ thanatos0906: 司法本來就有一堆原本覺得莫名奇妙的小事,最後卻被 10/14 12:13
37F:→ thanatos0906: 判刑的案例,搞到後來即便自認沒有任何疏失,當下都 10/14 12:13
38F:→ thanatos0906: 寧願謹慎處理 10/14 12:13
39F:推 crann: t大你的例子實務上太多了 前車認為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自摔10/14 12:14
40F:→ crann: 後車咬定是前車突然減速 這種被認定是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非10/14 12:14
41F:→ crann: 常高 後來就算認定前車無過失 依照新法也是能否減免刑責的 10/14 12:15
42F:→ crann: 問題 10/14 12:15
43F:→ crann: 原PO講的情況 因為僅限於他的敘述 所以沒法判斷到底兩車間10/14 12:15
44F:→ crann: 隔到底多遠 交通法規還是有注意兩車並行間距的規定 也不是 10/14 12:16
45F:→ crann: 你認為對方自摔就是自摔 10/14 12:17
46F:→ crann: b大講的通常都是真的隔很遠的 如果是前後車跟相鄰車 建議還 10/14 12:17
47F:→ crann: 是要留在現場比較好 因為這次修法還是沒把無過失排除在本條 10/14 12:17
48F:→ crann: 的刑責10/14 12:18
重點是昨天在派出所 連警察看完行車記錄器都說真的沒什麼關係 我就好奇到底還有什麼可 以告的? ※ 編輯: lianihate12 (101.12.45.114 臺灣), 10/14/2021 12:19:29
49F:推 brian900530: 根據原po的描述 我覺得比較不像t大說的那樣啦 10/14 13:06
50F:→ thanatos0906: 其實網友大家只是就事論事理性討論而已,司法實務上 10/14 13:19
51F:→ thanatos0906: 十個法律人都可能有十個不同的見解了,作最後決定的 10/14 13:19
52F:→ thanatos0906: 是檢察官、法官,不會是網友,我只覺得原po情況跟我 10/14 13:19
53F:→ thanatos0906: 只在『位向』上的概念有別而已,原po是左右位向,我 10/14 13:19
54F:→ thanatos0906: 是前後位向,期盼原po最後根本沒什麼事,換成是我也 10/14 13:19
55F:→ thanatos0906: 覺得很莫名其妙,只是台灣司法本來就有時確有很討厭 10/14 13:19
56F:→ thanatos0906: 、很擾民的地方 10/14 13:19
57F:→ DaveLu: 好奇不同車道都要留下的話,同車道前後車不就更應該留? 10/14 15:32
58F:→ DaveLu: 市區車禍很常見,但還真的很少看到機車車禍一次停3台車的 10/14 15:34
59F:推 JustSad: 分兩個部分:你的證據、他提告的權利。 10/14 18:58
60F:→ JustSad: 你行車紀錄器如果有側面全景證明兩車無擦撞~偵查沒事。 10/14 18:59
61F:→ JustSad: 但大部分行車紀錄器只有前後,就有可能需要鑑定、辯論。 10/14 19:01
62F:→ JustSad: 對方堅持提告,雖需要證明你有,警方受理偵辦走流程。 10/14 19:03
63F:→ JustSad: 簡單講,他有畫面證明你有或你有畫面證明你沒有~ 10/14 19:04
64F:→ JustSad: 沒有直接證據,這些流程只是浪費社會資源與彼此時間。 10/14 19:05
65F:推 mazinnng: 我也發生類似的事情 被檢察官罰兩萬緩刑一年 很衰… 10/15 13:02
66F:→ mazinnng: 打錯 緩起訴 10/15 13:02
67F:推 adamas0422: 警察講保守一點是應該的,他又不是法官憑甚麼直接斷定 10/18 18:20
68F:→ adamas0422: ? 10/18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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