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sky (只是掛站)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收到通知 侵占國有地
時間Mon Oct 11 18:31:39 2021
多年前收到我父親侵占國有地依民法179不當得利 要求賠償及歸還
通知書上寫[土地填高披上植被] 而我父親當時已往生一年多....
由於本人長期在外工作,不清楚此事,收到此信時
勘查該國有地,只看得出一大片荒草,也無任何地上物是不知道不當得利在哪?
跟專員聯絡中可以確定是第一次發出通知 我父親在世時是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因此我提出回信異議,因為我父親沒跟我提過,詢問是否寄錯信?
收到回信公文說是
[當時勘查人員勘查時,剛好遇到我爸姪女,我爸姪女說是我爸所為]
及附上當時勘查的照,地的確有變高,但誰知道是誰弄的?
不能因為住的近就說我爸吧!?
因為我爸姪女N年前就嫁到外縣市了,這根本就太離奇(詢問後我堂姊根本就不知道)
因此我回信要求麻煩提供姪女姓名或相關資料,及詢問如果勘查人員認定侵占國有地
為何當時沒有找相關人員會勘,等到過了一年多才發出第一次通知
是否故意提高補償金之疑慮,之後就沒有有在收到公文了
想問的是
1.已經過了5年了沒消沒息了 我還要去顧慮這件事嗎?
會不會幾年後天又突然收到一個10年侵占費用?
2.請問侵占國有地這類舉證應該是要國土財產局舉證嗎?
如果要我舉證?我爸已往生,我根本就沒辦法證明到底是不是他做的?
該地也只是荒地沒有任何地上物,只有雜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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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153.1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33948301.A.78D.html
※ 編輯: kensky (111.246.153.196 臺灣), 10/11/2021 18:32:24
※ 編輯: kensky (111.246.153.196 臺灣), 10/11/2021 18:33:26
※ 編輯: kensky (111.246.153.196 臺灣), 10/11/2021 18:48:07
1F:推 CKYww: 看當時是哪個單位通知你的 直接再打去問最快 10/11 18:45
2F:→ kensky: 直接打去又怕被扣帽子? 10/11 18:48
※ 編輯: kensky (111.246.153.196 臺灣), 10/11/2021 18:49:47
3F:→ kensky: 另外我也分不清楚該公文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請求 10/11 18:59
4F:→ kensky: 後面就沒消息了~~~ 當時因為處理後事 回完信就沒再追了 10/11 18:59
5F:→ Blue6: 我以前有碰過一件已經沒在用了,但沒有特別再去點交給對方 10/11 19:15
6F:→ Blue6: 後來賠了300多萬不當得利 10/11 19:15
7F:→ maniaque: 個人看法是......案件簽結掉了......10/11 19:19
8F:→ maniaque: 一來行為人早已亡故,二來現況已經回復雜生狀態10/11 19:19
9F:→ maniaque: 再來受訪查人(令姪女)說詞與繼承人說詞有出入10/11 19:20
10F:→ maniaque: 第四點則是台端外地工作許久,也向國產署表達不知情10/11 19:21
11F:→ maniaque: 至於刑事部分,不罰繼承人,民事也只有五年不當得利追索10/11 19:22
12F:→ maniaque: 而妳又沒有任何使用,法院判國產署輸掉的機率太大10/11 19:22
13F:→ maniaque: 再加上..."利不及費"10/11 19:23
14F:→ maniaque: 總總條件,分署那邊直接以現況(發草叢生)簽結掉最有利10/11 19:24
15F:→ kensky: 補充 這幾年因為雜草叢生 該地請國土財產局派人割草 10/11 19:35
16F:→ kensky: 這幾年也有派人來,也沒其他消息!!10/11 19:35
17F:→ kensky: 請問man大 我需要再打電話確認嗎?當時因為兩邊有小吵起來 10/11 19:36
18F:→ kensky: 最後一封信回完 沒在接到通知 就沒再打去問了10/11 19:37
19F:→ maniaque: =你這地應該鄰路吧,當地公所可以對於環境管理開罰國產署10/11 21:11
20F:→ maniaque: 我是覺得免了.....10/11 21:12
21F:→ maniaque: 國產署會僱工割草表示已經接續營管10/11 21:12
22F:→ maniaque: 順道一提,其實國產署八不得有人願意租下來營管10/11 21:13
23F:→ maniaque: 一來有收入,二來也省下管理費用,三來有出租就不會被占用10/11 21:13
24F:→ maniaque: 會吵只是當時對於認知的差異,大概都忘光了 10/11 21:13
→ maniaque: 說不定承辦也早就換人 sᄚ人早已ꐡ
※ 編輯: kensky (111.82.17.92 臺灣), 10/11/2021 21:59:25
25F:推 cape129: 發問網友請先查一下回答人的紀錄,順便查一下不當得利的 10/12 06:47
26F:→ cape129: 時效,和「熱心」網友回應比對。不要一股腦相信「熱心」 10/12 06:47
27F:→ cape129: 網友的「專業」。 10/12 06:47
28F:→ maniaque: 是啊是啊,樓上跟q 網友只會一股腦複製貼上 10/12 08:52
29F:→ maniaque: 我是不知道在這幾位自栩專業的人士眼中是多看不起別人啦 10/12 08:53
30F:→ maniaque: 我對於這樣的挑釁,我也只能淡淡的回答一句話 10/12 08:55
31F:→ maniaque: [當跟某種動物吵架時,就好比跟某種動物一樣水準] 10/12 08:56
32F:→ maniaque: 不要自以為自己最懂,這年頭人外有人,天外有天 10/12 08:57
33F:→ maniaque: 井底蛙,管中天,可笑可笑~ 10/12 08:57
34F:推 q135q135: 我只是對於愛不懂裝懂的人感到厭惡罷了 10/12 10:11
35F:→ q135q135: 把別人的批評和糾正當成挑釁 其實滿好笑的 殊不知別人 10/12 10:16
36F:→ q135q135: 只是在避免板友被不懂裝懂的人誤導而已 自以為自己最懂 10/12 10:16
37F:→ q135q135: 的不就是這些愛不懂裝懂的人嗎? 10/12 10:16
38F:→ kensky: 有查到五年為限 難道不是五年嗎? 10/12 18:53
40F:→ kensky: 我比較好奇的是 政府可以不舉證 就隨便認定侵占人嗎? 10/12 20:02
41F:→ kensky: 因為我好像也沒辦法反舉證? 10/12 20:03
42F:→ kensky: 先不論民法這件事,我認知是跟我爸沒關係 所以不想多年後 10/12 20:04
43F:→ kensky: 又收到莫名的信件,當時我爸也是往生一年後我才收到 10/12 20:04
44F:推 rickdom01: 上法院前,政府或你自己想怎麼認定都沒差,但如果要上 10/12 21:25
45F:→ rickdom01: 法院當然要舉證囉 10/12 21:25
46F:推 tintinhaha: 打電話去問沒有使用過該如何處理(占用處理要點) 10/13 23:55
47F:→ tintinhaha: 否則繼續累積補償金,將來跑法院更麻煩 10/13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