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bart (凱巴特)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佈歹徒個資是否違反個資法
時間Thu Oct 7 02:18:29 2021
※ 引述《socials (遺忘)》之銘言:
: 借標題詢問,若是在網上貼出詐欺犯的犯罪資料,會有個資法的問題嗎?
: 在法源網和司法院都能查到她的判決書,而且百分百確定是她,而且還有很多人也一樣
被
: 還是說要把名字遮掉ㄧ個字,照片打馬賽克,這樣會比較好嗎?
: (心裡小小的怨念,為什麼犯罪者都可以無所謂的到處騙人,也沒在怕,法律好像都在
保
爬文有看到類似疑問
自己長期主張公佈歹徒個資沒有違反個資法
因為符合個資法20-1-4之規定:
1.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
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2.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
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3.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問題:
市井小民是否可以依據個資法20-1-4公開歹徒的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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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75.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33544311.A.821.html
1F:推 mas1995: 重大危害? 在沒有進一步的證據前隨便認為他人會犯罪不10/07 03:28
2F:→ mas1995: 太好吧10/07 03:28
3F:→ mas1995: 而且犯罪還要對他人權益有「重大危害」唷10/07 03:28
如果是現行犯或是已經被法院認證的呢?
例如最近挖眼案的兇手
P.S.當時鄭捷在行兇後沒多久就被媒體公開個資了
4F:→ KKyosuke: 所以有前科的都該死?10/07 04:14
但法律就是這樣寫啊(思考
而且20-1-4是否算壞人條款,稍微google後發現法界也沒定論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237
補連結
撰文的法律人最後也沒給20-1-4下定論
5F:→ thanatos0906: 常覺得法條寫的跟實務認定的有不少落差,如果賭錯被10/07 04:40
6F:→ thanatos0906: 起訴不就哭哭10/07 04:40
7F:→ thanatos0906: 結果自己也因為賭錯有前科,換被別人認定歹徒了,別10/07 04:44
8F:→ thanatos0906: 人再公佈一次就無限loop10/07 04:44
法條和實務有落差的例子太多了啦(汗
常見的是某法條因為卡著其他保護法不能查
(這樣看來似乎還要再定義何謂
重大危害了)
稍早有在板上找到類似經驗的鄉民
(可能是地檢署援以20-1-4不起訴的案例)
目前正在嘗試聯繫中
※ 編輯: Kbart (223.138.75.26 臺灣), 10/07/2021 05:00:19
9F:推 KKyosuke: 行動根本達不到效果啊zz 10/07 05:00
10F:→ KKyosuke: 公布現行犯或在逃犯人的個資可以說符合 10/07 05:01
11F:→ KKyosuke: 公布前科犯人的個資到底哪裡有效了 10/07 05:01
12F:→ KKyosuke: 真有效的話就政府直接把犯人照片年籍設成公開資料算了 10/07 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