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bart (凯巴特)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布歹徒个资是否违反个资法
时间Thu Oct 7 02:18:29 2021
※ 引述《socials (遗忘)》之铭言:
: 借标题询问,若是在网上贴出诈欺犯的犯罪资料,会有个资法的问题吗?
: 在法源网和司法院都能查到她的判决书,而且百分百确定是她,而且还有很多人也一样
被
: 还是说要把名字遮掉ㄧ个字,照片打马赛克,这样会比较好吗?
: (心里小小的怨念,为什麽犯罪者都可以无所谓的到处骗人,也没在怕,法律好像都在
保
爬文有看到类似疑问
自己长期主张公布歹徒个资没有违反个资法
因为符合个资法20-1-4之规定:
1.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
者处理後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六、经当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当事人权益。
2.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应即停止利
用其个人资料行销。
3.非公务机关於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付所需费用。
问题:
市井小民是否可以依据个资法20-1-4公开歹徒的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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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8.75.2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3544311.A.821.html
1F:推 mas1995: 重大危害? 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前随便认为他人会犯罪不10/07 03:28
2F:→ mas1995: 太好吧10/07 03:28
3F:→ mas1995: 而且犯罪还要对他人权益有「重大危害」唷10/07 03:28
如果是现行犯或是已经被法院认证的呢?
例如最近挖眼案的凶手
P.S.当时郑捷在行凶後没多久就被媒体公开个资了
4F:→ KKyosuke: 所以有前科的都该死?10/07 04:14
但法律就是这样写啊(思考
而且20-1-4是否算坏人条款,稍微google後发现法界也没定论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237
补连结
撰文的法律人最後也没给20-1-4下定论
5F:→ thanatos0906: 常觉得法条写的跟实务认定的有不少落差,如果赌错被10/07 04:40
6F:→ thanatos0906: 起诉不就哭哭10/07 04:40
7F:→ thanatos0906: 结果自己也因为赌错有前科,换被别人认定歹徒了,别10/07 04:44
8F:→ thanatos0906: 人再公布一次就无限loop10/07 04:44
法条和实务有落差的例子太多了啦(汗
常见的是某法条因为卡着其他保护法不能查
(这样看来似乎还要再定义何谓
重大危害了)
稍早有在板上找到类似经验的乡民
(可能是地检署援以20-1-4不起诉的案例)
目前正在尝试联系中
※ 编辑: Kbart (223.138.75.26 台湾), 10/07/2021 05:00:19
9F:推 KKyosuke: 行动根本达不到效果啊zz 10/07 05:00
10F:→ KKyosuke: 公布现行犯或在逃犯人的个资可以说符合 10/07 05:01
11F:→ KKyosuke: 公布前科犯人的个资到底哪里有效了 10/07 05:01
12F:→ KKyosuke: 真有效的话就政府直接把犯人照片年籍设成公开资料算了 10/07 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