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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tratimes ()》之銘言: : 楊先生的酒駕新聞 : 有人講到一句話 : "絕對不是只有一個喝" : 但問題是很多酒駕都是車禍才被抓包的 : 而且往往也只會抓到一個,同桌的都沒事 : 事後就算去追,酒精退了,不然就是不是在開車中被抓 : (對方可以說是下車以後才又喝的) : 那有沒有可能發行一套推算制度 : 不需要實際測酒精濃度 : 只需要一套公訂的標準,可以大概換算即可,亦即推定的酒精濃度 : 例如,只要證明了你在某地喝了十罐金牌啤酒 : 之後你在一小時內有開車 : 這就夠了 : 法律直接制定,依照酒的酒精濃度以及代謝速度直接去換算一套公定的標準 : 可以推定你的酒測值大概是多少下開車的 : 你會說每個人都不一樣,沒錯,所以才用推定的 : 如果被抓到,以機器或是抽血測量為主 : 但問題是沒抓到的,只能證明他喝酒開車,卻因為某些因素無法逮到現行犯 : 無法當下測量酒測值的,或是超過時間的 : 一律用推測的"法律標準值"去開罰,除非有更精確的數字能證明 : 用這樣的方式,以後下去抓酒駕會不會更有搞頭? : 這樣可以不只抓到被酒測的那位,連同桌的都有機會把你翻出來,不讓你有機會跑掉 法律版首PO 還請版友們手下留情 其實u大的想法一開始看起來的確是異想天開,但理論上並不是不可能。 換個角度想,刑法185-3條的酒測酒精濃度,是用"法律標準值"直接證明行為人不 能安全駕駛,但其本質上就十分類似推定,畢竟每個人對酒精的代謝和所受影響都不同, 酒精濃度本來就無法精準的表現出個體上有無危態駕駛的差異,所以實務上才會有行為人 檢測酒精濃度超標後,雖神智清醒、可單腳平衡30秒、直線來回走等等,仍該當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所以再有另一套公定的換算標準,立法上,似乎並非不可 但回到版友最有爭議的舉證方面問題 酒測之所以受各國採行,其中一原因即為簡單明瞭,對檢方來說十分好用,至於u大的換 算制,就沒了這個優點,最後很可能淪為嚇阻性的立法,而沒有實際效用,這樣的結 果是好是壞,就有待商榷了 最後再補一個個人想法,依102年修法之立法理由,刑法185-3條1項已經是抽象危險犯, 若再將構成要件放寬,反使人民長久陷於被追訴的風險中,我認為並不妥適,其所欲保 護之法益已少於對人民之侵害,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34.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33427535.A.7D6.html ※ 編輯: JackLondon (118.166.134.10 臺灣), 10/05/2021 18:12:20
1F:推 ultratimes: 其實不是構成要件放寬,而是增加偵查手段 10/05 20:44
2F:→ ultratimes: 就像吸毒,現行法規是要驗尿或是驗頭髮之類有驗出毒品 10/05 20:45
3F:→ ultratimes: 但如果改成 如果有吸毒的影片 且能證明影片中吸的確實 10/05 20:45
4F:→ ultratimes: 是毒品,那即使驗尿驗不出來,也一樣可以證明有吸 10/05 20:46
5F:→ ultratimes: 第一段更正 應該是增加證據種類 10/05 20:47
1.實體法跟程序法不可混為一談,若能證明行為人真有飲酒過量致不能安全駕駛,185-3 條1項2款就可以處理了,若想修法"換算制",類似同條1款的酒測,依通說見解,就是構 成要件要素,並不是證據種類。 2.u大所舉之例,是證明力的問題,與證據種類無關。 ※ 編輯: JackLondon (118.166.134.10 臺灣), 10/05/2021 21:26:31
6F:推 samallan: 請注意,我國刑事偵查是公權力執行,要嚴格遵守比例原則 10/06 01:49
7F:→ sindyevil: 法律解決爭議,不是立法過程中用立法技術製造可能爭議 10/06 08:24
8F:→ sindyevil: ,如果要用推斷也要雙面評估後採用爭議性低或較具公平 10/06 08:24
9F:→ sindyevil: 的方式來準用或推定,另外用推定也沒打死驗證過後推翻 10/06 08:24
10F:→ sindyevil: 原推定內容。酒測根據駕駛人臨檢或事故發生當下檢測就 10/06 08:24
11F:→ sindyevil: 是避免爭議,推算還有拉扯過程,有意義嗎?還是公務員 10/06 08:24
12F:→ sindyevil: 人太多時間太多? 10/06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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