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ankU9527 (謝謝你 9527)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看到有人受到生命危險 攻擊加害者 有罪嗎
時間Wed Sep 29 12:01:15 2021
https://reurl.cc/mvoOlV
最近有個駭人聽聞的挖眼狂徒
我看到影片裡有個電子磅秤
突然靈機一動
如果我當下在那 報警太慢了
我可能會想拿那個磅秤砸他的頭來阻止他
如果他變植物人 或死亡
我需要為此負責嗎
幾個前提
當下看起來那女生是有生命危險的
我只砸了一次 他暈倒後沒有再繼續追打
感謝各位法律界的大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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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12.17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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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有沒有聽過正當防衛呢? 09/29 12:08
感謝前輩解答 我有聽過正當防衛 不過我以為只能幫自己防衛 原來可以幫別人防衛嗎?
※ 編輯: ThankU9527 (111.83.249.95 臺灣), 09/29/2021 12:35:55
2F:→ CCWck: 刑法第24條第1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09/29 12:41
3F:→ p51314: 他變植物人或死亡 可能變防衛過當 有罪 09/29 12:49
總覺得正當防衛 不夠保護防衛的人
有時候情況緊急 哪有辦法控制力道
對方都在全力置你於死地了
我在防範還得小心翼翼的控制力道
至少這次的情況 我肯定是磅秤 或是有甚麼東西直接砸他頭
那個店員感覺都快死了 我還得注意那個加害者 好難啊
4F:→ iscu: 即使是店員自行反擊在台灣都可能被法官判防衛過當了 09/29 13:10
5F:→ iscu: 你竟然會想旁人可以無罪 09/29 13:10
6F:推 Lailungsheng: 攻擊是不行,推開致死就可以… 09/29 13:26
那種情況要我上前我是不敢了 遠遠丟磅秤 或手邊有球棒 遠遠揮我才敢
7F:→ Lailungsheng: 拿磅秤砸就是故意了,我主張推開防禦 09/29 13:26
我是真的不敢去推開
當下應該也沒有太多人敢去推開
那個人發瘋中
去推開時被他抓到直接人沒了
我自己肯定會選擇偷襲
可惜好像會被當防衛過當
通常這種案例 法官或酌情處置嗎?
像影片中這樣 正常人都不敢上去幫忙吧
遠遠丟東西還敢一點
8F:推 GeorgeKimo: 我覺得討論強制治療無期限才是這個案件該討論的。 09/29 13:44
9F:→ GeorgeKimo: 不能把病患的人權建立在民眾的生命身體安全風險上。 09/29 13:45
10F:→ GeorgeKimo: 我這樣講,可能會被說是法盲吧... 09/29 13:46
※ 編輯: ThankU9527 (111.83.249.95 臺灣), 09/29/2021 13:59:59
※ 編輯: ThankU9527 (61.223.12.176 臺灣), 09/29/2021 14:05:19
11F:→ stevenchiang: 砸暈可能沒事;砸死或砸成植物人肯定有事 09/29 14:04
以這案例來說
那人已經殺紅眼
在當下那種人命關天的時刻
緊急的做出判斷 用手邊僅有的磅秤砸
不小心砸死或植物人
法官有沒有可能酌情處理?
畢竟我只砸一下 沒有追擊
※ 編輯: ThankU9527 (61.223.12.176 臺灣), 09/29/2021 14:07:14
12F:→ stevenchiang: 判你防衛過當就是酌情處理了 09/29 14:11
原來防衛過當是有機會無罪的
那還算公平
不然對於受害者真的太不利了
※ 編輯: ThankU9527 (61.223.12.176 臺灣), 09/29/2021 14:25:23
13F:推 KKyosuke: 要看狀況的 不能只拿已知的後果(眼睛受傷可能失明)判斷 09/29 14:40
以這個影片來說
就算不知道他在攻擊眼睛 會失明好了
當下看起來店員也是有立即性的危險
這樣法官會手下留情嗎
※ 編輯: ThankU9527 (61.223.12.176 臺灣), 09/29/2021 14:42:17
14F:→ KKyosuke: 要以你做出防衛動作的時間點犯人的危險程度來評價 09/29 14:41
15F:→ KKyosuke: 是在罵人的時候? 撲上去抓著店員的頭的時候? 09/29 14:44
16F:→ KKyosuke: 不同的時間點會有不同的評價啊 如果是已經在攻擊店員 09/29 14:44
17F:→ KKyosuke: 你砸下去可能會有正當防衛的空間 09/29 14:45
18F:→ KKyosuke: 如果只是指著店員叫囂那當然不會 09/29 14:45
19F:→ KKyosuke: 砸下去也有分啊 能不能打身體就好不打頭? 09/29 14:46
20F:→ KKyosuke: 這很複雜的 很難劃出哪裡可以哪裡不行的分界線 09/29 14:46
感謝前輩耐心回答
法律比我想像中的更複雜
學習了 之後發問時會提供更多種情況
以激發更多討論 謝謝!
※ 編輯: ThankU9527 (61.223.12.176 臺灣), 09/29/2021 15:05:18
21F:推 ghoul125: 強制治療上限5年、精神病患者犯罪前收容相關措施和精神 09/29 17:43
22F:→ ghoul125: 鑑定報告是否一位醫師做成即可作為論罪基礎,或許尚有 09/29 17:43
23F:→ ghoul125: 討論空間。 09/29 17:43
24F:推 ghoul125: 至於防衛過當的部分,個人認為當下先想辦法拉開他的手 09/29 17:57
25F:→ ghoul125: 會是有效且較小的侵害手段,畢竟拿磅秤攻擊頭部,未必 09/29 17:57
26F:→ ghoul125: 能立即有效解除挖眼的危機,跟拉開手相比也不是較小侵 09/29 17:57
27F:→ ghoul125: 害手段,或許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09/29 17:57
28F:→ ghoul125: 當然如果情況更緊急,來不及上前拉開犯行人手,或許拿 09/29 17:59
29F:→ ghoul125: 東西丟擲就會變成有效且侵害最小的手段,端看當時情形 09/29 17:59
30F:→ ghoul125: 判斷。 09/29 17:59
31F:→ a9301040: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09/29 20:16
32F:推 CCWck: 補充一下 精神病患為無責任能力者 09/30 01:19
33F:→ CCWck: 亦有學說認為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僅能成立緊急避難 09/30 01:19
34F:推 labil01: 防衛過當。端看受侵害的法益權衡 09/30 15:48
35F:→ labil01: 以樓主舉例,該攻擊者(精神病患)是「徒手」攻擊,樓主 09/30 15:49
36F:→ labil01: 覺得侵害的是身體(健康)法益還是生命法益? 09/30 15:49
37F:→ labil01: 如果今天改成攻擊者「持菜刀」猛砍,侵害「生命」法益, 09/30 15:51
38F:→ labil01: 那就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09/30 15:51
39F:推 ghoul125: 感謝32樓提醒,也來補充一下。 10/01 12:09
40F:→ ghoul125: 採仍得主張正當防衛之見解者,主張要遵循三階段理論, 10/01 12:09
41F:→ ghoul125: 也就是對於無責任能力人、具有緊密家庭關係者及自己先 10/01 12:09
42F:→ ghoul125: 有挑唆行為而對方因此造成不法侵害時,主張正當防衛之 10/01 12:09
43F:→ ghoul125: 人,應先行迴避>保護型防衛>攻擊型防衛。 10/01 12:09
44F:→ ghoul125: 所以有如32樓所說採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之見解外,亦有採 10/01 12:11
45F:→ ghoul125: 雖得主張正當防衛,但應遵循三階段理論之見解。 10/01 12:11
46F:推 ghoul125: 另外正當防衛雖沒有像緊急避難在法益衡量部分要求保全 10/01 12:17
47F:→ ghoul125: 利益要顯然優於犧牲利益,但也要求不能絕對失衡,例如 10/01 12:17
48F:→ ghoul125: 店主拿刀砍死偷取糖果的小偷。這是稍微補充一下34樓所 10/01 12:17
49F:→ ghoul125: 述的法益權衡部分。 10/01 12:17
50F:→ ghoul125: 太久沒用到刑法,討論順便當作複習 XD 10/01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