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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url.cc/mvoOlV 最近有个骇人听闻的挖眼狂徒 我看到影片里有个电子磅秤 突然灵机一动 如果我当下在那 报警太慢了 我可能会想拿那个磅秤砸他的头来阻止他 如果他变植物人 或死亡 我需要为此负责吗 几个前提 当下看起来那女生是有生命危险的 我只砸了一次 他晕倒後没有再继续追打 感谢各位法律界的大神解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23.12.17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2888078.A.877.html
1F:→ CCWck: 有没有听过正当防卫呢? 09/29 12:08
感谢前辈解答 我有听过正当防卫 不过我以为只能帮自己防卫 原来可以帮别人防卫吗? ※ 编辑: ThankU9527 (111.83.249.95 台湾), 09/29/2021 12:35:55
2F:→ CCWck: 刑法第24条第1项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 09/29 12:41
3F:→ p51314: 他变植物人或死亡 可能变防卫过当 有罪 09/29 12:49
总觉得正当防卫 不够保护防卫的人 有时候情况紧急 哪有办法控制力道 对方都在全力置你於死地了 我在防范还得小心翼翼的控制力道 至少这次的情况 我肯定是磅秤 或是有甚麽东西直接砸他头 那个店员感觉都快死了 我还得注意那个加害者 好难啊
4F:→ iscu: 即使是店员自行反击在台湾都可能被法官判防卫过当了 09/29 13:10
5F:→ iscu: 你竟然会想旁人可以无罪 09/29 13:10
6F:推 Lailungsheng: 攻击是不行,推开致死就可以… 09/29 13:26
那种情况要我上前我是不敢了 远远丢磅秤 或手边有球棒 远远挥我才敢
7F:→ Lailungsheng: 拿磅秤砸就是故意了,我主张推开防御 09/29 13:26
我是真的不敢去推开 当下应该也没有太多人敢去推开 那个人发疯中 去推开时被他抓到直接人没了 我自己肯定会选择偷袭 可惜好像会被当防卫过当 通常这种案例 法官或酌情处置吗? 像影片中这样 正常人都不敢上去帮忙吧 远远丢东西还敢一点
8F:推 GeorgeKimo: 我觉得讨论强制治疗无期限才是这个案件该讨论的。 09/29 13:44
9F:→ GeorgeKimo: 不能把病患的人权建立在民众的生命身体安全风险上。 09/29 13:45
10F:→ GeorgeKimo: 我这样讲,可能会被说是法盲吧... 09/29 13:46
※ 编辑: ThankU9527 (111.83.249.95 台湾), 09/29/2021 13:59:59 ※ 编辑: ThankU9527 (61.223.12.176 台湾), 09/29/2021 14:05:19
11F:→ stevenchiang: 砸晕可能没事;砸死或砸成植物人肯定有事 09/29 14:04
以这案例来说 那人已经杀红眼 在当下那种人命关天的时刻 紧急的做出判断 用手边仅有的磅秤砸 不小心砸死或植物人 法官有没有可能酌情处理? 毕竟我只砸一下 没有追击 ※ 编辑: ThankU9527 (61.223.12.176 台湾), 09/29/2021 14:07:14
12F:→ stevenchiang: 判你防卫过当就是酌情处理了 09/29 14:11
原来防卫过当是有机会无罪的 那还算公平 不然对於受害者真的太不利了 ※ 编辑: ThankU9527 (61.223.12.176 台湾), 09/29/2021 14:25:23
13F:推 KKyosuke: 要看状况的 不能只拿已知的後果(眼睛受伤可能失明)判断 09/29 14:40
以这个影片来说 就算不知道他在攻击眼睛 会失明好了 当下看起来店员也是有立即性的危险 这样法官会手下留情吗 ※ 编辑: ThankU9527 (61.223.12.176 台湾), 09/29/2021 14:42:17
14F:→ KKyosuke: 要以你做出防卫动作的时间点犯人的危险程度来评价 09/29 14:41
15F:→ KKyosuke: 是在骂人的时候? 扑上去抓着店员的头的时候? 09/29 14:44
16F:→ KKyosuke: 不同的时间点会有不同的评价啊 如果是已经在攻击店员 09/29 14:44
17F:→ KKyosuke: 你砸下去可能会有正当防卫的空间 09/29 14:45
18F:→ KKyosuke: 如果只是指着店员叫嚣那当然不会 09/29 14:45
19F:→ KKyosuke: 砸下去也有分啊 能不能打身体就好不打头? 09/29 14:46
20F:→ KKyosuke: 这很复杂的 很难划出哪里可以哪里不行的分界线 09/29 14:46
感谢前辈耐心回答 法律比我想像中的更复杂 学习了 之後发问时会提供更多种情况 以激发更多讨论 谢谢! ※ 编辑: ThankU9527 (61.223.12.176 台湾), 09/29/2021 15:05:18
21F:推 ghoul125: 强制治疗上限5年、精神病患者犯罪前收容相关措施和精神 09/29 17:43
22F:→ ghoul125: 监定报告是否一位医师做成即可作为论罪基础,或许尚有 09/29 17:43
23F:→ ghoul125: 讨论空间。 09/29 17:43
24F:推 ghoul125: 至於防卫过当的部分,个人认为当下先想办法拉开他的手 09/29 17:57
25F:→ ghoul125: 会是有效且较小的侵害手段,毕竟拿磅秤攻击头部,未必 09/29 17:57
26F:→ ghoul125: 能立即有效解除挖眼的危机,跟拉开手相比也不是较小侵 09/29 17:57
27F:→ ghoul125: 害手段,或许会有防卫过当的问题。 09/29 17:57
28F:→ ghoul125: 当然如果情况更紧急,来不及上前拉开犯行人手,或许拿 09/29 17:59
29F:→ ghoul125: 东西丢掷就会变成有效且侵害最小的手段,端看当时情形 09/29 17:59
30F:→ ghoul125: 判断。 09/29 17:59
31F:→ a9301040: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09/29 20:16
32F:推 CCWck: 补充一下 精神病患为无责任能力者 09/30 01:19
33F:→ CCWck: 亦有学说认为无法成立正当防卫 仅能成立紧急避难 09/30 01:19
34F:推 labil01: 防卫过当。端看受侵害的法益权衡 09/30 15:48
35F:→ labil01: 以楼主举例,该攻击者(精神病患)是「徒手」攻击,楼主 09/30 15:49
36F:→ labil01: 觉得侵害的是身体(健康)法益还是生命法益? 09/30 15:49
37F:→ labil01: 如果今天改成攻击者「持菜刀」猛砍,侵害「生命」法益, 09/30 15:51
38F:→ labil01: 那就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09/30 15:51
39F:推 ghoul125: 感谢32楼提醒,也来补充一下。 10/01 12:09
40F:→ ghoul125: 采仍得主张正当防卫之见解者,主张要遵循三阶段理论, 10/01 12:09
41F:→ ghoul125: 也就是对於无责任能力人、具有紧密家庭关系者及自己先 10/01 12:09
42F:→ ghoul125: 有挑唆行为而对方因此造成不法侵害时,主张正当防卫之 10/01 12:09
43F:→ ghoul125: 人,应先行回避>保护型防卫>攻击型防卫。 10/01 12:09
44F:→ ghoul125: 所以有如32楼所说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之见解外,亦有采 10/01 12:11
45F:→ ghoul125: 虽得主张正当防卫,但应遵循三阶段理论之见解。 10/01 12:11
46F:推 ghoul125: 另外正当防卫虽没有像紧急避难在法益衡量部分要求保全 10/01 12:17
47F:→ ghoul125: 利益要显然优於牺牲利益,但也要求不能绝对失衡,例如 10/01 12:17
48F:→ ghoul125: 店主拿刀砍死偷取糖果的小偷。这是稍微补充一下34楼所 10/01 12:17
49F:→ ghoul125: 述的法益权衡部分。 10/01 12:17
50F:→ ghoul125: 太久没用到刑法,讨论顺便当作复习 XD 10/01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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