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allan (天邊散雲 專業飄)
看板LAW
標題[公告] ultratimes警告一次
時間Sat Sep 11 00:02:57 2021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XDmcMlG
說反話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1F:推 ultratimes: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09/07 20:54
2F:→ ultratimes: 之辭句。 法官可以引述這一句話吧09/07 20:54
3F:→ ultratimes: 雖然他是民法,但在別的法律遇到問題時引用其他法律09/07 20:54
4F:→ ultratimes: 的解釋是常有的事09/07 20:55
5F:推 ultratimes: 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斷要件就難說了09/08 07:12
6F:→ ultratimes: 因為刑法本來就沒將"公然侮辱"定義很清楚09/08 07:14
7F:→ ultratimes: 既然沒定義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來就很正常09/08 07:14
8F:→ ultratimes: 更何況詞彙本來就會與時俱進,有人罵別人是"馬英九"09/08 07:24
9F:→ ultratimes: 結果被告的有看過嗎?09/08 07:24
10F:→ ultratimes: 不然如果我說某人是"高級人種" 這種你覺得無貶意?09/08 07:25
11F:推 ultratimes: 文字的意義本來就會隨時代而有不同的意義解釋 09/09 06:01
12F:→ ultratimes: 像是 天龍人,從表面上看起來有任何侮縟之意嗎? 09/09 06:02
13F:→ ultratimes: 但現在的解釋,卻是指他人驕傲自大 09/09 06:03
14F:→ ultratimes: 刑法僅寫侮辱,但並未提及何種詞彙才叫侮辱 09/09 06:08
15F:→ ultratimes: 因此對於詞彙解釋,有些法官會引據字典上的意思 09/09 06:11
16F:→ ultratimes: 但也有些人認為必須探究本意,而並非表面上的意思 09/09 06:12
17F:推 ultratimes: 那從另一個方面來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兩塊09/09 17:54
18F:→ ultratimes: 一個是侮辱的對象,一個是侮辱所用的言詞09/09 17:54
19F:→ ultratimes: 目前依實務經驗,公然侮辱的對象,不需要指名道姓09/09 17:55
20F:→ ultratimes: 對象是誰,只需要讓大家知道你在講誰就好09/09 17:55
21F:→ ultratimes: 那為何侮辱的言詞,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罵才行?09/09 17:56
22F:→ ultratimes: 許多文字表面非辱罵,但卻是辱罵的意思 09/09 17:57
23F:→ ultratimes: 照這樣說,法律也沒規定公然侮辱對於名字必須一致 09/09 17:57
24F:→ ultratimes: 但目前通說是只要能客觀看出在罵誰即可 09/09 17:58
25F:→ ultratimes: 這絕對是有討論的空間,即使目前沒有案例,也難保未來 09/09 17:58
26F:→ ultratimes: 不會出現這樣的案例 09/09 17:58
三、判決理由
Can you read what you are talking first?
按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與當前法令、學理不符的說法,應提出完整論述。
自本人就任本板板主後,已多次於板面重申相關裁量基準。此亦為本人特意去
函請被處分人就其所述內容再予論述之主因,合先敘明。
然而,被處分人所述多處與當前法令、學理相悖,面對反詰又未能以論述正
面回應,而是利用滑坡、轉移論點等方式,甚至出現如上引最後三行推文般自
相矛盾的內容,已非正常討論內容所常見。本人仍再次強調,如欲採用與現行
通說或實務不同之之說法或見解,應有完整自洽之論述,或有符合所論述之實
例為佐證。
綜上,
處被處分人警告一次。被處分人宜詳讀罪刑法定原則,以免嗣後因類
似謬誤言論再次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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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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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mallan (36.239.226.41 臺灣), 09/11/2021 00:03:58
27F:推 q135q135: 推板主用心 09/11 00:09
28F:推 jenoren: 板主辛苦了。希望ultratimes板友日後回答發文者問題時, 09/11 00:43
29F:→ jenoren: 至少讓發文者知道:看到的內容究竟是現行實務、學說見解 09/11 00:43
30F:→ jenoren: 還是個人意見。 09/11 00:43
31F:推 q135q135: 對於je大的上開希望 小弟以為似無期待可能性 09/11 01:01
32F:推 cape129: 推 09/11 06:29
33F:推 dnoteb: 他的意思我可以理解 雖然引用探求當事人真意有點不適當 09/11 10:02
34F:→ dnoteb: 我個人理解大概是 在客觀上有無構成公然侮辱時 是要依一般 09/11 10:03
35F:→ dnoteb: 經驗論理法則跟當時的社會公念 罵與被罵的人之間發生的糾 09/11 10:04
36F:→ dnoteb: 紛 如果糾紛是公開的(比如說當場有爭吵)這種客觀情境及 09/11 10:04
37F:→ dnoteb: 一般人會認為的對話主觀原因(意圖) 可能會作為有無貶損 09/11 10:05
38F:→ dnoteb: 的判斷之一 但這應該都只是客觀判斷貶損過程中的一個論述 09/11 10:05
39F:→ dnoteb: 民法探求當事人真意 與刑法的客觀上一般人認為的真意 09/11 10:06
40F:→ dnoteb: 二者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 精確一點比較好 09/11 10:07
41F:→ dnoteb: 也就是說 如果糾紛是不公開的 講話者以糾紛作為動機的反話 09/11 10:09
42F:→ dnoteb: 是不會納入客觀判斷的 09/11 10:09
43F:推 jenoren: 侮辱所用之詞語確實可能改變,惟在進行刑法犯罪階層審查 09/11 18:17
44F:→ jenoren: 時,仍應分別、逐一檢視。判斷行為人是否該當「侮辱」之 09/11 18:17
45F:→ jenoren: 客觀構成要件的時候,不可摻入行為人之主觀意思。 09/11 18:17
46F:→ jenoren: 至行為人主觀意思為何(指有無該各罪之故意或特殊不法意 09/11 18:17
47F:→ jenoren: 圖等)亦與是否符合「公然」之客觀情狀無涉。蓋是否「公 09/11 18:17
48F:→ jenoren: 然」(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已於 09/11 18:17
49F:→ jenoren: 檢視客觀構成要件時為審查。必定是「該當公然」之要件了 09/11 18:17
50F:→ jenoren: ,才須接續進入主觀構成要件作審查,所以不用再重複判斷 09/11 18:17
51F:→ jenoren: 一次。 09/11 18:17
52F:推 q135q135: 有些人連刑法三階理論要如何操作都不懂 就愛在本板大放 09/11 20:07
53F:→ q135q135: 厥詞胡扯瞎說 實在不知道已有多少人被他們錯誤的言論誤 09/11 20:07
54F:→ q135q135: 導而受害 09/11 20:07
55F:推 dnoteb: 客觀有無侮辱 跟主觀是否想規避汙辱用反面詞 會納入客觀有 09/11 20:44
56F:→ dnoteb: 無構成的判斷 畢竟問的是反話 單純切割字句不會構成 09/11 20:45
57F:→ dnoteb: 但綜合前後情狀被認定是反話 客觀上構成公然侮辱 09/11 20:45
58F:→ dnoteb: 所以我說他的探求真意用的不恰當 但並不是不能理解想講的 09/11 20:46
59F:→ dnoteb: 至於主客觀怎麼操作 反話就不是標準型了...差不多就是你罵 09/11 20:47
60F:→ dnoteb: 誰?我罵空氣 沒有指名道姓的情況.. 09/11 20:48
61F:→ dnoteb: 不過我不打算辯論 我純粹講個人想法而已 09/11 20:48
62F:推 q135q135: 客觀歸客觀 主觀歸主觀 兩者不可混在一起 09/11 20:49
63F:推 dnoteb: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916 號刑事判決 裡面講的 09/11 20:55
64F:→ dnoteb: 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 09/11 20:56
65F:→ dnoteb: 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 09/11 20:57
66F:→ dnoteb: 、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 09/11 20:57
67F:→ dnoteb: 詞彙脈絡跟探求客觀含意 講的就是包括一般人客觀上認知的 09/11 20:57
68F:→ dnoteb: 文字真意(一般人均會認為對方主觀想表達什麼) 09/11 20:58
69F:→ dnoteb: 至於他本人主張別人理解錯誤 他沒有這個想法 才是主觀意圖 09/11 20:58
70F:→ dnoteb: 我覺得我解釋夠了 反正我並不在意不能賺錢的辯論 09/11 20:59
71F:推 dnoteb: 順便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判決意旨參照 09/11 21:02
72F:推 q135q135: 尊重您的看法 話說我也沒打算辯論啊 呵 09/11 21:16
73F:推 dnoteb: 構成要件確實如你所說 這點我也認同 謝謝指教 09/11 21:17
74F:推 q135q135: 我只是想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和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須分別判 09/11 21:38
75F:→ q135q135: 斷 看以認定是否該當而已 09/11 21:38
76F:推 dnoteb: 這是確實 所以我說他講的民法真意 與這邊的真意不太一樣 09/11 21:45
77F:→ dnoteb: 只能說可以理解 所以我補充說明 並不是認同他講的 09/11 21:45
78F:推 dnoteb: 簡言之 一個人講了沒人懂得反話 那客觀上就不構成侮辱 09/11 21:53
79F:→ dnoteb: 一個人講了大家都懂得反話(客觀下的真意) 那就構成侮辱 09/11 21:54
80F:→ dnoteb: 至於行為人講出大家認為的客觀反話時 主觀是否故意?是另一 09/11 21:56
81F:→ dnoteb: 個層次 不能混為一談 09/11 21:56
82F:推 dnoteb: 但在建構客觀真意的時候 確實會揉入一定客觀化的主觀意圖 09/11 22:02
83F:→ dnoteb: 所以原po講的美醜問題 沒有標準 但殘疾就有 美說醜無法標 09/11 22:05
84F:→ dnoteb: 準客觀化為反話 但殘疾就可以客觀化為反話 09/11 22:05
85F:→ dnoteb: 所以不是甚麼反話都不會構成 正面判讀一般人認知的真意 09/11 22:06
86F:→ dnoteb: 才是侮辱的構成要件.. 09/11 22:07
87F:推 jenoren: u板友提及民法第98條的「探求當事人真意」(用於解釋意 09/11 23:34
88F:→ jenoren: 思表示)與板友這裡所列刑事裁判諭示之「探究言詞之客觀 09/11 23:34
89F:→ jenoren: 涵義」(是否該當侮辱要件),二者在講完全不同的東西。 09/11 23:34
90F:→ jenoren: 尤其最高法院特別明指:「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 09/11 23:34
91F:→ jenoren: 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 09/11 23:34
92F:→ jenoren: 之『文義』為據」,這也是我一直在闡述的,不要在審查客 09/11 23:34
93F:→ jenoren: 觀構成要件階層時,摻入行為人主觀意思。 09/11 23:34
94F:→ jenoren: BTW,其實你去看原文章下他的推文,除了刑法比附援引民 09/11 23:34
95F:→ jenoren: 法的問題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問題。 09/11 23:34
96F:→ jenoren: 出於擔心發文者信以為真,才推文幫忙澄清。但是澄清完A 09/11 23:34
97F:→ jenoren: ,他又會拉B救援,澄清完B他又跳C…,整個很累很花時間 09/11 23:34
98F:→ jenoren: @@ 09/11 23:34
99F:噓 Fujiwarano: 少桶一個亂源q135q135 09/12 09:20
100F:→ iscu: 把亂源都桶光你要版主沒事做嗎 09/12 16:28
101F:→ JustSad: 為了讓版主有事做,我打算繼續當亂源之一(咦 09/12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