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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分依据 板规第二条第四项前段   四、本看板为学术讨论性质,回文或推文应基於我国法学理论、法律规 定或司法实务运作回覆。 板规第五条第三项本文   三、初犯者如违规程度轻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发言。 二、违规事实 文章代码(AID): #1XDmcMlG 说反话会构成公然侮辱吗
1F:推 ultratimes: 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09/07 20:54
2F:→ ultratimes: 之辞句。 法官可以引述这一句话吧09/07 20:54
3F:→ ultratimes: 虽然他是民法,但在别的法律遇到问题时引用其他法律09/07 20:54
4F:→ ultratimes: 的解释是常有的事09/07 20:55
5F:推 ultratimes: 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断要件就难说了09/08 07:12
6F:→ ultratimes: 因为刑法本来就没将"公然侮辱"定义很清楚09/08 07:14
7F:→ ultratimes: 既然没定义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来就很正常09/08 07:14
8F:→ ultratimes: 更何况词汇本来就会与时俱进,有人骂别人是"马英九"09/08 07:24
9F:→ ultratimes: 结果被告的有看过吗?09/08 07:24
10F:→ ultratimes: 不然如果我说某人是"高级人种" 这种你觉得无贬意?09/08 07:25
11F:推 ultratimes: 文字的意义本来就会随时代而有不同的意义解释 09/09 06:01
12F:→ ultratimes: 像是 天龙人,从表面上看起来有任何侮缛之意吗? 09/09 06:02
13F:→ ultratimes: 但现在的解释,却是指他人骄傲自大 09/09 06:03
14F:→ ultratimes: 刑法仅写侮辱,但并未提及何种词汇才叫侮辱 09/09 06:08
15F:→ ultratimes: 因此对於词汇解释,有些法官会引据字典上的意思 09/09 06:11
16F:→ ultratimes: 但也有些人认为必须探究本意,而并非表面上的意思 09/09 06:12
17F:推 ultratimes: 那从另一个方面来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两块09/09 17:54
18F:→ ultratimes: 一个是侮辱的对象,一个是侮辱所用的言词09/09 17:54
19F:→ ultratimes: 目前依实务经验,公然侮辱的对象,不需要指名道姓09/09 17:55
20F:→ ultratimes: 对象是谁,只需要让大家知道你在讲谁就好09/09 17:55
21F:→ ultratimes: 那为何侮辱的言词,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骂才行?09/09 17:56
22F:→ ultratimes: 许多文字表面非辱骂,但却是辱骂的意思 09/09 17:57
23F:→ ultratimes: 照这样说,法律也没规定公然侮辱对於名字必须一致 09/09 17:57
24F:→ ultratimes: 但目前通说是只要能客观看出在骂谁即可 09/09 17:58
25F:→ ultratimes: 这绝对是有讨论的空间,即使目前没有案例,也难保未来 09/09 17:58
26F:→ ultratimes: 不会出现这样的案例 09/09 17:58
三、判决理由 Can you read what you are talking first?  按本板为法律学讨论板,与当前法令、学理不符的说法,应提出完整论述。 自本人就任本板板主後,已多次於板面重申相关裁量基准。此亦为本人特意去 函请被处分人就其所述内容再予论述之主因,合先叙明。  然而,被处分人所述多处与当前法令、学理相悖,面对反诘又未能以论述正 面回应,而是利用滑坡、转移论点等方式,甚至出现如上引最後三行推文般自 相矛盾的内容,已非正常讨论内容所常见。本人仍再次强调,如欲采用与现行 通说或实务不同之之说法或见解,应有完整自洽之论述,或有符合所论述之实 例为佐证。  综上,处被处分人警告一次。被处分人宜详读罪刑法定原则,以免嗣後因类 似谬误言论再次受罚。 -- 平淡,不是我潇洒,我想 只是我习惯了,如此而已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9.226.4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1289779.A.D3E.html ※ 编辑: samallan (36.239.226.41 台湾), 09/11/2021 00:03:58
27F:推 q135q135: 推板主用心 09/11 00:09
28F:推 jenoren: 板主辛苦了。希望ultratimes板友日後回答发文者问题时, 09/11 00:43
29F:→ jenoren: 至少让发文者知道:看到的内容究竟是现行实务、学说见解 09/11 00:43
30F:→ jenoren: 还是个人意见。 09/11 00:43
31F:推 q135q135: 对於je大的上开希望 小弟以为似无期待可能性 09/11 01:01
32F:推 cape129: 推 09/11 06:29
33F:推 dnoteb: 他的意思我可以理解 虽然引用探求当事人真意有点不适当 09/11 10:02
34F:→ dnoteb: 我个人理解大概是 在客观上有无构成公然侮辱时 是要依一般 09/11 10:03
35F:→ dnoteb: 经验论理法则跟当时的社会公念 骂与被骂的人之间发生的纠 09/11 10:04
36F:→ dnoteb: 纷 如果纠纷是公开的(比如说当场有争吵)这种客观情境及 09/11 10:04
37F:→ dnoteb: 一般人会认为的对话主观原因(意图) 可能会作为有无贬损 09/11 10:05
38F:→ dnoteb: 的判断之一 但这应该都只是客观判断贬损过程中的一个论述 09/11 10:05
39F:→ dnoteb: 民法探求当事人真意 与刑法的客观上一般人认为的真意 09/11 10:06
40F:→ dnoteb: 二者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 精确一点比较好 09/11 10:07
41F:→ dnoteb: 也就是说 如果纠纷是不公开的 讲话者以纠纷作为动机的反话 09/11 10:09
42F:→ dnoteb: 是不会纳入客观判断的 09/11 10:09
43F:推 jenoren: 侮辱所用之词语确实可能改变,惟在进行刑法犯罪阶层审查 09/11 18:17
44F:→ jenoren: 时,仍应分别、逐一检视。判断行为人是否该当「侮辱」之 09/11 18:17
45F:→ jenoren: 客观构成要件的时候,不可掺入行为人之主观意思。 09/11 18:17
46F:→ jenoren: 至行为人主观意思为何(指有无该各罪之故意或特殊不法意 09/11 18:17
47F:→ jenoren: 图等)亦与是否符合「公然」之客观情状无涉。盖是否「公 09/11 18:17
48F:→ jenoren: 然」(不特定多数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已於 09/11 18:17
49F:→ jenoren: 检视客观构成要件时为审查。必定是「该当公然」之要件了 09/11 18:17
50F:→ jenoren: ,才须接续进入主观构成要件作审查,所以不用再重复判断 09/11 18:17
51F:→ jenoren: 一次。 09/11 18:17
52F:推 q135q135: 有些人连刑法三阶理论要如何操作都不懂 就爱在本板大放 09/11 20:07
53F:→ q135q135: 厥词胡扯瞎说 实在不知道已有多少人被他们错误的言论误 09/11 20:07
54F:→ q135q135: 导而受害 09/11 20:07
55F:推 dnoteb: 客观有无侮辱 跟主观是否想规避污辱用反面词 会纳入客观有 09/11 20:44
56F:→ dnoteb: 无构成的判断 毕竟问的是反话 单纯切割字句不会构成 09/11 20:45
57F:→ dnoteb: 但综合前後情状被认定是反话 客观上构成公然侮辱 09/11 20:45
58F:→ dnoteb: 所以我说他的探求真意用的不恰当 但并不是不能理解想讲的 09/11 20:46
59F:→ dnoteb: 至於主客观怎麽操作 反话就不是标准型了...差不多就是你骂 09/11 20:47
60F:→ dnoteb: 谁?我骂空气 没有指名道姓的情况.. 09/11 20:48
61F:→ dnoteb: 不过我不打算辩论 我纯粹讲个人想法而已 09/11 20:48
62F:推 q135q135: 客观归客观 主观归主观 两者不可混在一起 09/11 20:49
63F:推 dnoteb: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916 号刑事判决 里面讲的 09/11 20:55
64F:→ dnoteb: 审酌个案之所有情节,包含行为人与被害人之性别、年龄、 09/11 20:56
65F:→ dnoteb: 职业类别、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平时关系、言语使用习惯 09/11 20:57
66F:→ dnoteb: 、词汇脉络等,探究言词之客观涵义,是否足以减损被害人 09/11 20:57
67F:→ dnoteb: 词汇脉络跟探求客观含意 讲的就是包括一般人客观上认知的 09/11 20:57
68F:→ dnoteb: 文字真意(一般人均会认为对方主观想表达什麽) 09/11 20:58
69F:→ dnoteb: 至於他本人主张别人理解错误 他没有这个想法 才是主观意图 09/11 20:58
70F:→ dnoteb: 我觉得我解释够了 反正我并不在意不能赚钱的辩论 09/11 20:59
71F:推 dnoteb: 顺便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183号判决意旨参照 09/11 21:02
72F:推 q135q135: 尊重您的看法 话说我也没打算辩论啊 呵 09/11 21:16
73F:推 dnoteb: 构成要件确实如你所说 这点我也认同 谢谢指教 09/11 21:17
74F:推 q135q135: 我只是想说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须分别判 09/11 21:38
75F:→ q135q135: 断 看以认定是否该当而已 09/11 21:38
76F:推 dnoteb: 这是确实 所以我说他讲的民法真意 与这边的真意不太一样 09/11 21:45
77F:→ dnoteb: 只能说可以理解 所以我补充说明 并不是认同他讲的 09/11 21:45
78F:推 dnoteb: 简言之 一个人讲了没人懂得反话 那客观上就不构成侮辱 09/11 21:53
79F:→ dnoteb: 一个人讲了大家都懂得反话(客观下的真意) 那就构成侮辱 09/11 21:54
80F:→ dnoteb: 至於行为人讲出大家认为的客观反话时 主观是否故意?是另一 09/11 21:56
81F:→ dnoteb: 个层次 不能混为一谈 09/11 21:56
82F:推 dnoteb: 但在建构客观真意的时候 确实会揉入一定客观化的主观意图 09/11 22:02
83F:→ dnoteb: 所以原po讲的美丑问题 没有标准 但残疾就有 美说丑无法标 09/11 22:05
84F:→ dnoteb: 准客观化为反话 但残疾就可以客观化为反话 09/11 22:05
85F:→ dnoteb: 所以不是甚麽反话都不会构成 正面判读一般人认知的真意 09/11 22:06
86F:→ dnoteb: 才是侮辱的构成要件.. 09/11 22:07
87F:推 jenoren: u板友提及民法第98条的「探求当事人真意」(用於解释意 09/11 23:34
88F:→ jenoren: 思表示)与板友这里所列刑事裁判谕示之「探究言词之客观 09/11 23:34
89F:→ jenoren: 涵义」(是否该当侮辱要件),二者在讲完全不同的东西。 09/11 23:34
90F:→ jenoren: 尤其最高法院特别明指:「是否构成『侮辱』,并『非』从 09/11 23:34
91F:→ jenoren: 被害人或『行为人之主观感受』判断,而系以『陈述内容』 09/11 23:34
92F:→ jenoren: 之『文义』为据」,这也是我一直在阐述的,不要在审查客 09/11 23:34
93F:→ jenoren: 观构成要件阶层时,掺入行为人主观意思。 09/11 23:34
94F:→ jenoren: BTW,其实你去看原文章下他的推文,除了刑法比附援引民 09/11 23:34
95F:→ jenoren: 法的问题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问题。 09/11 23:34
96F:→ jenoren: 出於担心发文者信以为真,才推文帮忙澄清。但是澄清完A 09/11 23:34
97F:→ jenoren: ,他又会拉B救援,澄清完B他又跳C…,整个很累很花时间 09/11 23:34
98F:→ jenoren: @@ 09/11 23:34
99F:嘘 Fujiwarano: 少桶一个乱源q135q135 09/12 09:20
100F:→ iscu: 把乱源都桶光你要版主没事做吗 09/12 16:28
101F:→ JustSad: 为了让版主有事做,我打算继续当乱源之一(咦 09/12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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