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adonly (唯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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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兩岸同婚之困境
時間Tue Sep 7 00:50:34 2021
首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4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
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同性是可以登記「結婚」。
再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2 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 53 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依我淺薄的法律知識,兩岸同婚以目前的法規,是完全可行的。
又依照同條例之
第 10-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
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
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就是這個「管理辦法」,裡面的流程需要到大陸領結婚證,
這對同性婚姻是不可能的。但是兩岸人民結婚又是依行為地之規定,
這個「管理辦法」也不是不能鬆動。
從 2017 大法官釋憲同婚合法,到 2019 同婚法正式實行,
一直到 2021 的今天,這麼多年來陸委會和移民署就是不修
這個「管理辦法」。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法律程序或工具可以突破政府對於
兩岸同婚的技術性卡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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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14.7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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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scu: 收復故土 09/07 02:57
2F:推 KKyosuke: 我看不懂你的困境在哪裡 09/07 05:16
3F:→ KKyosuke: 依行為地規定 那如果可行的話大陸人民必須人已經在臺灣 09/07 05:16
4F:→ readonly: 問題是移民署四年來根本沒有訂讓同性伴侶來台灣的流程 09/07 05:18
※ 編輯: readonly (1.161.114.78 臺灣), 09/07/2021 05:19:22
5F:→ readonly: 另外其實有些陸生是在台灣,但也無法同婚… 09/07 05:21
6F:→ readonly: 因為移民署目前的流程就是要大陸的結婚證。 09/07 05:22
7F:推 KKyosuke: 問題不在管理辦法 09/07 05:29
9F:→ readonly: 請教問題在於哪裡呢? 09/07 05:36
10F:→ sindyevil: 那要問中國願不願意開放同婚,怎會問台灣呢? 09/07 06:53
11F:→ oresta: 去第三國結 09/07 07:37
12F:→ maniaque: 普通法 vs 特別法 09/07 09:34
13F:→ maniaque: 748施行法(民法婚姻篇特別法) vs 兩岸關係特別法 09/07 09:34
14F:→ maniaque: 哪一個框架位階較高? 怎看都知道是兩岸關係條例吧 09/07 09:35
15F:→ maniaque: 反正啊,突破方式很多啦,最近那個越南豬肉就演給你看了 09/07 09:36
16F:→ maniaque: 不需要浪費時間在這邊,就算想提釋憲,還是會敗給兩岸條例 09/07 09:37
17F:→ maniaque: 更不用講,現在政府都在偷渡"鄰國",這個詞 09/07 09:38
18F:→ maniaque: 而就算真變成兩個國家,又回到對等問題 09/07 09:38
19F:→ maniaque: 台灣現在一些也是這樣,他國不承認同婚的前提下 09/07 09:38
20F:→ maniaque: 外國人也不能走同婚嫁進台灣...... 09/07 09:39
21F:→ maniaque: 總之,想要讓748優先,就"想辦法先拿到身分證"吧 09/07 09:40
22F:→ q135q135: 樓上會不會太武斷了 09/07 21:10
23F:推 KassenL: 只好反攻大陸了 09/08 01:36
24F:推 beaubrown: 蓋樓推文的有律師嗎……怎麼覺得有點…… 09/08 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