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allan (閃雲)
看板LAW
標題[公告] taipoo警告一次
時間Tue Aug 31 11:59:26 2021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一)
文章代碼(AID):
#1XB76DPl (LAW) [ptt.cc] [問題] 法律常識請教
1F:→ taipoo: 夫妻債務是共同承擔,應該會被拍賣喔 08/30 13:55
文章代碼(AID):
#1XB8rIjL (LAW) [ptt.cc] Re: [問題] 法律常識請教
2F:推 taipoo: 夫妻是有義務要互相共同承擔責任的08/31 04:25
(二)
文章代碼(AID):
#1XBDBMDl (LAW) [ptt.cc] [問題] 合法查詢他人出入境的方式?
3F:→ taipoo: 如果已經出境,你該怎麼辦呢 08/31 04:26
三、判決理由
(一)
按民法夫妻財產制歷經數次修法,究應適用何種方式計算,已是實務上極
專業與複雜的課題,況又涉及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等,誠屬大哉問。原提
問者內容雖未闡明時空背景,稍嫌簡略,然而討論時尚非不得透過補充問答
方式要求原提問者補足之,以達問答唱和、互相砥礪之功。故似此類發文或
推文,仍認為屬學術討論之範疇,而應得本板最大程度之尊重,合先敘明。
然而被處分人在未討論時空背景下,貿然以與當前民法規定相左之個人理
念作為回覆,全然不顧其所述內容恰恰是修法理由所欲揚棄、限制者,已明
確違反板規第二條第四項之規範。
唯考量民法立法之初及大中華傳統觀念,確曾一度以夫妻共同財產制(或
稱夫妻聯合財產制)為主流,倘原提問者所欲討論之時代背景為民國70年
以前,抑或夫妻雙方於登記時有特別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尚不能逕認被處分
人言論無可取之處。
(二)
次按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並非為人處世相談所,以【事】之處理與建議
為主要範疇,除為普通民法、刑法及憲法所規範者外,所論事例及規定均以
附上相關特別法或學說說明為宜。
然而被處分人僅以一無關事件處理的提問為答,且該推文亦與提問者所述
之法律問題無直接關聯,可謂甚無實益。故此警告被處分人,本板推文與回
文同受板規規範,不因形式之不同而得脫免限制。
綜上,
處被處分人警告一次。被處分人如欲繼續使用本板,宜應充實論述
內容,闡明法理上憑據。
如有不服,請私信本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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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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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30382369.A.36A.html
4F:推 celtics1997: 板主英明 有板主真好 08/31 12:09
5F:→ taipoo: 又是不懂言論自由的亂警告,板主真的都該多認識朋友才對的 08/31 12:13
6F:→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說他的NCHLA會員千萬 08/31 12:15
7F:→ celtics1997: 但他只知道他一個人 朋友還真多啊 08/31 12:15
8F:推 jesil: 這判決理由也太認真 08/31 12:45
9F:推 CCWck: 有版主實在太好了 08/31 12:47
10F:→ taipoo: 真心建議板主多去服務業打工,多多認識朋友會對你比較好的 08/31 13:03
11F:→ taipoo: 一個不懂言論自由的法律人,會能多懂法律精神呢?讓人懷疑 08/31 13:03
你可以接受我對你的建議,往後發言均提供充實的立論過程及依據
也可以來信闡明你言論的法理依據來說服我,包括言論自由或上面截錄裁罰的推文
但本人不接受以板面上的推文申訴
12F:推 jim23027: 感謝版主、讚嘆版主~ 08/31 13:15
13F:推 love110257: 水喔 08/31 13:20
14F:→ iscu: 大家多點包容心,難道這邊只能包容正常人嗎 08/31 13:25
17F:→ celtics1997: @taipoo錢奴動不動就叫人打工 08/31 13:50
18F:→ celtics1997: 自己卻在家上網發瘋 08/31 13:50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臺灣), 08/31/2021 14:40:42
19F:推 cape129: 版主英明,以前這版一堆八卦版的言論,希望能轉變成正經 08/31 18:38
20F:→ cape129: 討論法律,八卦言論請後轉 08/31 18:38
21F:推 taipoo: 板主把自己當作老大,這是最糟糕行為,這種人不適任法律人 09/01 01:16
22F:→ taipoo: 板主沒有資格要求任何人給你解釋,你已經過度放大自己權力 09/01 01:16
23F:→ taipoo: 這就是法律人權力無限上綱的鳥籠認知,民主國家的最大不幸 09/01 01:17
24F:推 jenoren: 某人高舉著言論自由的旗幟,便隨意於「法律板」恣意給予 09/01 02:11
25F:→ jenoren: 板友不負責任的回覆。倘若板友誤信不正確的留言內容,導 09/01 02:11
26F:→ jenoren: 致受有損失,不僅斯人害人不淺,也斲傷法律板上其他板友 09/01 02:11
27F:→ jenoren: 長期累積的專業形象。 09/01 02:11
28F:→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說自己是人民天子 09/01 05:56
29F:→ celtics1997: 大家都要服從他的 09/01 05:56
31F:推 CHRyan0127: 笑死推推版主,有版主管版真是太好了 09/01 08:27
32F:推 q135q135: 推認真的板主 也推ca大及je大 衷心希望本板能有更多專 09/01 09:32
33F:→ q135q135: 業的討論 而非充斥一些八卦言論 09/01 09:32
34F:推 taipoo: 看到一堆法律人的認知,難怪台灣的恐龍法官會這麼多,悲哀 09/01 09:47
35F:推 JustSad: 護航資方護航到被開除後到各版亂回答問題~就不會悲哀? 09/01 10:01
36F:→ q135q135: 樓上也是長期在本板亂回答問題的慣犯 似乎沒什麼資格說 09/01 10:19
37F:→ q135q135: 別人的吧 09/01 10:19
38F:→ celtics1997: @taipoo錢奴不是護航資方 09/01 10:43
40F:推 JustSad: 我忘了是什麼時候對這個ID有印象(能忘記應該不重要~ 09/01 12:51
41F:→ JustSad: 看懶人包敘述並沒有核實,聽說太了解會「被當發言人」~ 09/01 12:54
42F:→ JustSad: 法律版100個問題,能強答99個沒有一個是對的~難度很高! 09/01 12:57
43F:→ JustSad: 偶爾以為他居然答對,常常他還會自己補刀,人才! 09/01 12:59
44F:→ Blue6: 沒水桶沒用阿 繼續誤導人 09/01 15:53
45F:推 justin81828: 有版主真好 隨便回答真的誤人誤事 09/01 16:00
46F:推 iscu: 有沒有賭盤可以開,賭放出來後多久會再進去 09/01 18:09
47F:推 JustSad: 這個版並不是他的主戰場、主要活動範圍~他挑釁逼版主~ 09/01 18:45
48F:→ JustSad: 沒桶算賺到,被桶也不痛不癢。 09/01 18:46
49F:推 hateOnas: .... 09/01 18:49
50F:推 jenoren: 31樓開地圖砲真的不足取! 09/01 18:53
51F:→ jenoren: 何況接觸及瞭解法院之實際運作後,我一點也不覺得臺灣很 09/01 18:53
52F:→ jenoren: 多恐龍法官,反而多是謹小慎微、兢兢業業的賣命工作狂。 09/01 18:53
53F:→ jenoren: 事實上,恐龍記者、腥羶傳媒和大批法盲與鍵盤法官比較可 09/01 18:53
54F:→ jenoren: 怕! 09/01 18:53
55F:→ celtics1997: @taipoo錢奴 “被當發言人”一事 09/01 19:02
57F:推 q135q135: 推je大 法盲真的可怕多了 但一知半解不懂裝懂的也很可 09/01 19:32
58F:→ q135q135: 怕 本板至少還有二個不懂裝懂又愛亂回答的人 唉 09/01 19:32
59F:推 bubblerain: 同推je大 09/16 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