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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分依据 板规第二条第四项前段   四、本看板为学术讨论性质,回文或推文应基於我国法学理论、法律规 定或司法实务运作回覆。 板规第五条第三项本文   三、初犯者如违规程度轻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发言。 二、违规事实 (一) 文章代码(AID): #1XB76DPl (LAW) [ptt.cc] [问题] 法律常识请教
1F:→ taipoo: 夫妻债务是共同承担,应该会被拍卖喔 08/30 13:55
文章代码(AID): #1XB8rIjL (LAW) [ptt.cc] Re: [问题] 法律常识请教
2F:推 taipoo: 夫妻是有义务要互相共同承担责任的08/31 04:25
(二) 文章代码(AID): #1XBDBMDl (LAW) [ptt.cc] [问题] 合法查询他人出入境的方式?
3F:→ taipoo: 如果已经出境,你该怎麽办呢 08/31 04:26
三、判决理由 (一)  按民法夫妻财产制历经数次修法,究应适用何种方式计算,已是实务上极 专业与复杂的课题,况又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诚属大哉问。原提 问者内容虽未阐明时空背景,稍嫌简略,然而讨论时尚非不得透过补充问答 方式要求原提问者补足之,以达问答唱和、互相砥砺之功。故似此类发文或 推文,仍认为属学术讨论之范畴,而应得本板最大程度之尊重,合先叙明。  然而被处分人在未讨论时空背景下,贸然以与当前民法规定相左之个人理 念作为回覆,全然不顾其所述内容恰恰是修法理由所欲扬弃、限制者,已明 确违反板规第二条第四项之规范。  唯考量民法立法之初及大中华传统观念,确曾一度以夫妻共同财产制(或 称夫妻联合财产制)为主流,倘原提问者所欲讨论之时代背景为民国70年 以前,抑或夫妻双方於登记时有特别约定采共同财产制,尚不能迳认被处分 人言论无可取之处。 (二)  次按本板为法律学讨论板,并非为人处世相谈所,以【事】之处理与建议 为主要范畴,除为普通民法、刑法及宪法所规范者外,所论事例及规定均以 附上相关特别法或学说说明为宜。  然而被处分人仅以一无关事件处理的提问为答,且该推文亦与提问者所述 之法律问题无直接关联,可谓甚无实益。故此警告被处分人,本板推文与回 文同受板规规范,不因形式之不同而得脱免限制。  综上,处被处分人警告一次。被处分人如欲继续使用本板,宜应充实论述 内容,阐明法理上凭据。  如有不服,请私信本人申诉。 -- 平淡,不是我潇洒,我想 只是我习惯了,如此而已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0.249.223.8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30382369.A.36A.html
4F:推 celtics1997: 板主英明 有板主真好 08/31 12:09
5F:→ taipoo: 又是不懂言论自由的乱警告,板主真的都该多认识朋友才对的 08/31 12:13
6F:→ celtics1997: @taipoo 钱奴说他的NCHLA会员千万 08/31 12:15
7F:→ celtics1997: 但他只知道他一个人 朋友还真多啊 08/31 12:15
8F:推 jesil: 这判决理由也太认真 08/31 12:45
9F:推 CCWck: 有版主实在太好了 08/31 12:47
10F:→ taipoo: 真心建议板主多去服务业打工,多多认识朋友会对你比较好的 08/31 13:03
11F:→ taipoo: 一个不懂言论自由的法律人,会能多懂法律精神呢?让人怀疑 08/31 13:03
你可以接受我对你的建议,往後发言均提供充实的立论过程及依据 也可以来信阐明你言论的法理依据来说服我,包括言论自由或上面截录裁罚的推文 但本人不接受以板面上的推文申诉
12F:推 jim23027: 感谢版主、赞叹版主~ 08/31 13:15
13F:推 love110257: 水喔 08/31 13:20
14F:→ iscu: 大家多点包容心,难道这边只能包容正常人吗 08/31 13:25
15F:→ celtics1997: https://i.imgur.com/qO7EANU.png 08/31 13:50
16F:→ celtics1997: https://i.imgur.com/NIfcY7m.png 08/31 13:50
17F:→ celtics1997: @taipoo钱奴动不动就叫人打工 08/31 13:50
18F:→ celtics1997: 自己却在家上网发疯 08/31 13:50
※ 编辑: samallan (60.249.223.82 台湾), 08/31/2021 14:40:42
19F:推 cape129: 版主英明,以前这版一堆八卦版的言论,希望能转变成正经 08/31 18:38
20F:→ cape129: 讨论法律,八卦言论请後转 08/31 18:38
21F:推 taipoo: 板主把自己当作老大,这是最糟糕行为,这种人不适任法律人 09/01 01:16
22F:→ taipoo: 板主没有资格要求任何人给你解释,你已经过度放大自己权力 09/01 01:16
23F:→ taipoo: 这就是法律人权力无限上纲的鸟笼认知,民主国家的最大不幸 09/01 01:17
24F:推 jenoren: 某人高举着言论自由的旗帜,便随意於「法律板」恣意给予 09/01 02:11
25F:→ jenoren: 板友不负责任的回覆。倘若板友误信不正确的留言内容,导 09/01 02:11
26F:→ jenoren: 致受有损失,不仅斯人害人不浅,也斲伤法律板上其他板友 09/01 02:11
27F:→ jenoren: 长期累积的专业形象。 09/01 02:11
28F:→ celtics1997: @taipoo 钱奴说自己是人民天子 09/01 05:56
29F:→ celtics1997: 大家都要服从他的 09/01 05:56
30F:→ celtics1997: #1XAchHfK (Taipeiman) 09/01 05:56
31F:推 CHRyan0127: 笑死推推版主,有版主管版真是太好了 09/01 08:27
32F:推 q135q135: 推认真的板主 也推ca大及je大 衷心希望本板能有更多专 09/01 09:32
33F:→ q135q135: 业的讨论 而非充斥一些八卦言论 09/01 09:32
34F:推 taipoo: 看到一堆法律人的认知,难怪台湾的恐龙法官会这麽多,悲哀 09/01 09:47
35F:推 JustSad: 护航资方护航到被开除後到各版乱回答问题~就不会悲哀? 09/01 10:01
36F:→ q135q135: 楼上也是长期在本板乱回答问题的惯犯 似乎没什麽资格说 09/01 10:19
37F:→ q135q135: 别人的吧 09/01 10:19
38F:→ celtics1997: @taipoo钱奴不是护航资方 09/01 10:43
39F:→ celtics1997: 见判决书 https://bit.ly/3pExdT2 09/01 10:43
40F:推 JustSad: 我忘了是什麽时候对这个ID有印象(能忘记应该不重要~ 09/01 12:51
41F:→ JustSad: 看懒人包叙述并没有核实,听说太了解会「被当发言人」~ 09/01 12:54
42F:→ JustSad: 法律版100个问题,能强答99个没有一个是对的~难度很高! 09/01 12:57
43F:→ JustSad: 偶尔以为他居然答对,常常他还会自己补刀,人才! 09/01 12:59
44F:→ Blue6: 没水桶没用阿 继续误导人 09/01 15:53
45F:推 justin81828: 有版主真好 随便回答真的误人误事 09/01 16:00
46F:推 iscu: 有没有赌盘可以开,赌放出来後多久会再进去 09/01 18:09
47F:推 JustSad: 这个版并不是他的主战场、主要活动范围~他挑衅逼版主~ 09/01 18:45
48F:→ JustSad: 没桶算赚到,被桶也不痛不痒。 09/01 18:46
49F:推 hateOnas: .... 09/01 18:49
50F:推 jenoren: 31楼开地图炮真的不足取! 09/01 18:53
51F:→ jenoren: 何况接触及了解法院之实际运作後,我一点也不觉得台湾很 09/01 18:53
52F:→ jenoren: 多恐龙法官,反而多是谨小慎微、兢兢业业的卖命工作狂。 09/01 18:53
53F:→ jenoren: 事实上,恐龙记者、腥羶传媒和大批法盲与键盘法官比较可 09/01 18:53
54F:→ jenoren: 怕! 09/01 18:53
55F:→ celtics1997: @taipoo钱奴 “被当发言人”一事 09/01 19:02
56F:→ celtics1997: 见此 #1S5XzSO7 (DaJen301) 09/01 19:02
57F:推 q135q135: 推je大 法盲真的可怕多了 但一知半解不懂装懂的也很可 09/01 19:32
58F:→ q135q135: 怕 本板至少还有二个不懂装懂又爱乱回答的人 唉 09/01 19:32
59F:推 bubblerain: 同推je大 09/16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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