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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連結: https://bit.ly/2VS5iEn 想請問大法庭特別做這個見解,未通知他共有人僅得依照侵權行為而不得依給付不能請求 不知道在區別上有什麼實益?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228.1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30043288.A.A1F.html
1F:推 taipoo: 沒有什麼特別的實益,只是見解而已 08/27 13:54
2F:→ celtics1997: @taipoo 錢奴不懂別硬回啊 08/27 14:06
3F:推 tnssh211448: 請求權基礎有差而已吧 效果好像沒差 請其他有實務 08/27 14:07
4F:→ tnssh211448: 經驗的人分享 08/27 14:07
5F:推 joker7788996: 裁定是說為出售、處分者並無與未受通知者有訂立買 08/27 15:23
6F:→ joker7788996: 賣契約的意願,買賣契約既然不成立,當然沒有辦法 08/27 15:23
7F:→ joker7788996: 主張給付不能 08/27 15:23
8F:→ joker7788996: 不過土地法34-1優先承買權解釋上可能合於184條2項 08/27 15:23
9F:→ joker7788996: 的保護他人(他共有人)之法律,故似可依此主張侵權 08/27 15:23
10F:→ joker7788996: 行為 08/27 15:23
11F:推 cuteej: 時效吧 08/27 18:25
12F:推 maniaque: 就.....其他共有人不能用"給付不能"來告該賣出共有人 08/27 18:55
13F:→ maniaque: 只能用 "該侵權行為致共有人受有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 08/27 18:55
14F:→ maniaque: 講白一點,賣就賣了,買賣有效,你覺得因未能優先承買而有 08/27 18:56
15F:→ maniaque: 損害侵權,就用這個告賣家,賣家並沒有給付土地的義務 08/27 18:57
16F:→ maniaque: 給其他共有人 08/27 18:57
17F:推 jenoren: 最大實益就是時效喔~! 08/27 22:55
18F:→ jenoren: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08/27 22:55
19F:→ jenoren: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08/27 22:55
20F:→ jenoren: 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下同)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08/27 22:55
21F:→ jenoren: 。→亦即第125條但書情形。 08/27 22:55
22F:→ jenoren: 至給付不能的時效則回歸原則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 08/27 22:55
23F:→ jenoren: 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此觀民 08/27 22:55
24F:→ jenoren: 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規定自明。 08/27 22:55
25F:→ jenoren: 看到推文,11樓正解~ 08/27 22:56
26F:推 q135q135: 是的 最主要的討論重點就在於時效 08/28 01:12
27F:→ saltlake: 既然土地是共有的,為何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所有人同意 08/28 18:13
28F:→ saltlake: 就可以把土地交付給買受人? 08/28 18:13
29F:→ maniaque: 財產自由處分啊.....為何需要他人同意???? 08/28 19:32
30F:→ saltlake: 共有的財產為何能由其中一人單獨處分? 08/28 22:05
31F:推 MrTaxes: 分別共有的情況,所有人可以獨立處分其應有部分。 08/28 22:43
32F:→ MrTaxes: 公同共有的情況,處分所有物才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08/28 22:44
33F:推 MrTaxes: 土34-1所說的"處分"應經他共有人同意,是對共有物的全部。 08/28 22:50
34F:→ saltlake: 倘如樓上所述,則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 08/28 23:27
35F:→ saltlake: 擅自與他人訂立契約,則這契約即便成立,在未得他共有人 08/28 23:28
36F:→ saltlake: 同意前,並不能生效而轉讓土地了? 08/28 23:28
37F:→ saltlake: 不過在單一共有人擅自對他人出賣共有地的狀況下 08/28 23:32
38F:→ saltlake: 倘如樓上所述,則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賣地 08/28 23:41
39F:→ saltlake: 確實是侵權行為。至於契約方面,那是買家與擅賣的共有人 08/28 23:45
40F:→ saltlake: 之間的,其他共有人與買家或與擅賣地者間本無契約 08/28 23:46
41F:→ saltlake: 自然不能據契約法向擅自者或賣家求償 08/28 23:47
42F:→ saltlake: 但侵權行為求償必有損害方許,而在擅自賣共有地情況下 08/28 23:49
43F:→ saltlake: 如果不能得他共有人同意則不能轉移,則損害何在? 08/28 23:49
44F:推 MrTaxes: 判決事實基礎的部分有提到被告的應有部分已經移轉第三人 08/29 00:41
45F:推 MrTaxes: 故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已受到侵害。 08/29 00:44
46F:推 MrTaxes: 至於賠償的金額範圍如何主張,要依個案當事人如何舉證, 08/29 00:48
47F:→ MrTaxes: 這個很難。 08/29 00:48
48F:→ maniaque: 裁定理由段已經有寫了..... 08/29 16:53
49F:推 samallan: 本文已收錄於z>3>1>5>1 08/2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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