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wu322 (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解釋函比作業規範還嚴格?
時間Tue Aug 17 15:12:21 2021
由於本人非法律系出身,提問若有不清或不合邏輯處還請包涵
最近遇到一件地方政府向中央請示的函復結果
是地方針對「作業須知」的內容去請示
但是得到的結果讓我覺得有點矛盾
大概就是作業須知說:OO條件下,可以採用某做法。
但中央函復的結果是:OO條件下,還必須提出OO證明文件,才可以採用某做法。
這樣是不是有解釋函超越作業規範的問題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4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29184344.A.E73.html
1F:推 KKyosuke: 雖然沒有看到原文 但我猜你的"可以"是"得"吧? 08/17 15:30
2F:→ KKyosuke: "得"跟"應"不一樣 "應"的話就是OO條件下一定要XX 08/17 15:31
3F:→ KKyosuke: "得"的話就是還有判斷或審核的餘地 而函覆的結果就是必 08/17 15:32
4F:→ KKyosuke: 須提出OO證明文件才會採用XX做法 08/17 15:32
作業須知沒有寫「得」或「應」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9點(二)說明2
https://reurl.cc/gWqKb4
※ 編輯: andywu322 (117.56.247.7 臺灣), 08/17/2021 15:34:31
※ 編輯: andywu322 (117.56.247.7 臺灣), 08/17/2021 15:38:04
5F:→ maniaque: "可以"="得" 也就是 "沒一定" 08/17 19:47
6F:→ maniaque: 這不外就是底下業務單位不敢隨便編,就上函去請示 08/17 19:48
7F:→ maniaque: 於是上面就解釋 提出這OO證明文件後,才編定這個用地別 08/17 19:49
8F:→ maniaque: 這樣就不會有抓去關或者是被檢舉圖利的風險 08/17 19:49
9F:→ taipoo: 看公務員的素質決定,如果太會推卸責任的人都會要證明文件 08/18 01:14
我也是這麼覺得,明明法規有規定,按照規定做事,怎麼會有「隨便」編的情形?
下級不敢承擔,上級沒有法規邏輯,才是我看不下去的地方
我不在乎中央是不是要採取更嚴格的作法,如果他們覺得規定太鬆
那應該從修改規定著手,而不是規定是一套,解釋又衍生出另一套做法
所以在看完有點荒唐的解釋函後,想寫函上去,針對不合邏輯的地方
請中央重新解釋或直接修改規定
有鑑於我法學概念沒有很深,要寫個從法學原理糾正他們的解釋函,
就上來提問了
※ 編輯: andywu322 (101.9.237.235 臺灣), 08/18/2021 04: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