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ender (123)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車禍一二審車輛損失求償方式
時間Wed Jul 14 07:39:02 2021
幾年前發生一場車禍,我方全責
打一審的時候對方是用零件新品方式要求賠償,
我方看了零件列表後因為不想太咄咄逼人所以就沒有針對零件提出質疑,
結果法官依照折舊率判賠下來的金額遠低於對方期望金額,
後來對方上訴二審,
改為說因為維修後的殘值低於維修費用,所以要求以類似全損的方式賠償,
(民法196條及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1574號)
請問這樣改變求償方式是常見可被法院接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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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ipoo: 變價勒索,會被駁回的07/14 07:47
2F:推 d8613518: 民196是請求價值減損,這個只要能提出鑑定報告,應該會07/14 09:24
3F:→ d8613518: 準吧?07/14 09:24
補充說明:原告的車輛在一審訴訟前,就自行跟車行達成協議後以殺肉車價賣掉了,這樣
還有辦法做車輛鑑定嗎?
原告現在是請求補充賠償差額至車行報價單的總金額。
※ 編輯: dreamender (114.137.110.186 臺灣), 07/14/2021 09:58:19
4F:推 JustSad: 他都已經上訴二審,大家的討論會改變判決? 07/14 10:05
5F:推 d8613518: 沒鑑定報告就只能按折舊去推估車禍前的價值吧?車禍前 07/14 10:12
6F:→ d8613518: 價值減去他的殺肉價,應該就是你額外最多應付的最大賠償 07/14 10:12
7F:→ d8613518: 金,前提是法官認同囉 07/14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