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allan (閃雲)
看板LAW
標題Re: [政見] 連署新增LAW板板主 samallan
時間Mon Jul 5 00:42:49 2021
一、申請原因
1.看板《LAW》(下稱本看板)長期未有板主,雖板友多能自律,
仍有部分人士未能自愛,違規或無討論實益之情況無人處理。
2.促進本看板回歸學術性質。
二、連署資格
1.帳號資格
《ID暱稱》samallan (閃雲) 《經濟狀況》普通
《登入次數》4645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988 篇 (退:0)
2.過去站內任職紀錄
(本群組內無任職紀錄)
高雄《Kaohsiung》 2011.11.30 ~ 2012.04.19
3.板面發文紀錄(查詢時間為提出申請時)
【徵求中】 [法律] LAW板 系列《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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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作 者 文 章 標 題 人氣:3
1
4 8/04 samallan R: [問題] 請教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熟知的人
2
3 8/10 samallan R: [請益]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
3
3 8/10 samallan R: [刑事] 提告傷害罪
4
3 8/16 samallan R: [問題] 關於民法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5
1 1/31 samallan R: [問題] 恐嚇及公然侮辱的民事訴訟
6
2 2/12 samallan R: [問題] 日記算是妨礙書信秘密罪中的文書嗎?
7
6/12 samallan □ [板務] 請新任板主撤回對H及U的公告
8
6/20 samallan R: [請益] 被佔地蓋違建遭行政裁罰
9 7/30 samallan R: [問題] 中間人捲款,車商私自將車過回名下
10
2 7/31 samallan R: [問題] 安養中心在家屬不同意下仍插入鼻胃管
11
9 3/27 samallan R: [見解]駕照在台灣根本塑膠保障
三、政見
1.看板回歸學術討論
PTT使用人數雖持續下探,但同時許多目前仍持續使用者多在社會上有一定
閱歷,而法律作為理論與實務有極強連結的學門,不論是回頭探究學說的可行
性,抑或是議論實務作法如何在各種權利義務間做出取捨,這樣的一群使用者
恰恰是最適合,也是本板最強大的基礎。而與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偏重生活
上法律問題的釐清或提供處理方向,或是Lawyer律師板作為律師間彼此交流的
空間,本板討論時所持的論點應該兼有學術、學說層面的基礎或背景,以與另
兩板有所區別。若得榮任,擬以三年為期,透過「三年宣導、兩年獎勵、一年
限制」的方式,引導板面討論方向以及發文風氣。
2.領回本板發文P幣獎勵
「付出者應予回報」,既要帶動本板討論風氣,讓發文權益正常化是第一要
件,尚且不論P幣在現實中有一定兌現行情,後續獎勵活動亦擬透過向站方申
請優質討論文選拔方式辦理,當參與討論者因積極參與而得到額外回報時,有
發文時的P幣作為參照值,在情感上對於優文選拔的獎勵性可更為凸顯。
3.阻絕無意義討論或回應
PTT作為我國學術網路既有最大電子佈告欄,又依各種看板取向有不同群組
分類,本板既為國家研究院下看板,即應著重於學術層面,或廣義上對於個人
將來對相類似問題的處理與見解有所助益與梳理。然而現行板面上有部分人士
長期濫用板面,或以難容於現行法令之空想境況提問,或以無關於法律學術層
面之言語回應,殊難苟同上開言論於本板之適當性。秉持前述宣導→獎勵→限
制的看板運作方針,逐步加嚴板規於此事上的規範。
4.合理尊重思想自由
法律界常有如此說法:「如果那裏有兩個學法律的人,那裏可能就有三種不
同見解。」撇開討論雙方立場如何,但凡合於邏輯推演或有學說、論文支持,
即不應以人廢言,而應針對雙方立論不同之處,或攻之或輔之。則不論雙方最
終是否有一定見,至少對討論雙方均能更進一步檢視自身想法、觀念,從而達
到提升自我。故若得榮任,板規將以最高標準嚴格限制人身攻擊,但對於文章
其餘內容,凡非違反站規或群組組規,原則上均不限制。又為避免使用者對站
規及群組組規不熟稔,以及符合站規對看板違規事項處分行為的限制,仍擬在
三個月內整理出一板規,並隨著看板運作逐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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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想到這個看板來
絕大多數應該都是對法律有一定了解或需求的人
因此我誠摯希望
不論任何人使用這個看板進行討論
都能有所收獲
另外,針對意圖高舉言論自由大旗來拒絕或迴避某些限制的某些人
請容許我直白的否定
所謂的自由
從來就不是拿來要求其他人無限制容忍的藉口
而是在相信對方明知且願意承擔後果之後
提醒自己保持風度與理性的信念
具體來說就是除非刑法309、310、313都廢了
否則只會有管制寬嚴問題,而不會有無須管制的可能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40.1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25416972.A.476.html
1F:推 q135q135: 推有心人 07/05 01:59
2F:→ taipoo: 不同意 07/05 02:17
3F:推 KKyosuke: 有個版主也好 推文吵架的跟胡說八道的都能處理一下 07/05 02:19
4F:推 taipoo: 這經歷一看就知道是沒朋友跟不懂言論自由的人,懂嗎 07/05 02:43
從我開始工作至今
我一直都很努力堅持自己不在職場上交朋友的態度
就是希望大家支持我、信任我是因為我的專業與自我良知而不是私交
感謝您的認證
讓我確信我仍沒有走偏
5F:推 jenoren: 法律板上絕大多數板友都很自律;惟極少數之仇恨性、歧視 07/05 02:50
6F:→ jenoren: 性言論,倘允許其全然不受限制,恐將逐漸侵蝕並掏空民主 07/05 02:50
7F:→ jenoren: 自由憲政體制下言論自由的基石。 07/05 02:50
8F:→ jenoren: 「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07/05 02:50
9F:→ jenoren: 我支持原po,預祝高票當選。 07/05 02:50
10F:推 a26848400: 懂了 07/05 02:53
11F:推 taipoo: 不會中的,放心吧 07/05 03:00
12F:推 DaveLu: 看原PO舊文,推原PO就事論事態度 07/05 07:57
13F:→ celtics1997: 感謝錢奴天子帶來的歡笑 07/05 08:05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臺灣), 07/05/2021 09:35:53
14F:推 taipoo: 任何人都有可取之處,不該自我偏見就先拒絕認識與接受別人 07/05 10:16
15F:→ taipoo: 如果心中存在偏見,永遠都不會懂得言論自由代表什麼意義的 07/05 10:17
16F:→ taipoo: 台灣人的視野就是太小,心胸太狹小,才會不懂得交超多朋友 07/05 10:17
17F:→ taipoo: 其實只要領悟言論自由到底是什麼,朋友就會自然而然超級多 07/05 10:18
18F:→ taipoo: 這是我十多年前就已經領悟的心得,但直到今日才能分享出來 07/05 10:19
19F:→ taipoo: 盼望與更多有志之士共勉之,共同轉換台灣人根深蒂固的偏見 07/05 10:20
20F:→ jim23027: 好難得看到有人講的第一句就是在打臉自己耶...= = 07/05 10:37
21F:→ jim23027: 題外話,支持本版應該要有版主(舉手贊成) 07/05 10:37
22F:推 taipoo: 樓上肯定就是我認為對牛彈琴的人,看不懂的人就會是這種人 07/05 10:44
23F:推 JustSad: 樓上肯定就是你認為~對牛彈琴的人,你承認你是牛想嚇誰 07/05 11:02
24F:→ kaky: 3/4 本身就是互相衝突 07/05 11:05
具體而言
第三項政見主要是針對無意義討論及回應
無意義討論泛指純屬臆想而無背景法規或現實境況的假設性問題
無意義回應則指不論學術面或實務面與法律無明確相關者
前者可以在自己私人空間討論
後者建議另尋適當板面
第四項政見則是針對人身攻擊
尤其之前板面上曾經發生過雙方彼此質疑職業
因而完全偏離原本問題討論的情況
我認為有必要強調這點
討論者各持己見我認為不是壞事
但不應該因為對方想法、立場與我不同
我就不討論對方論點而是以身分、職業等作為攻擊點
大法官會議尚且更正或補充以前的解釋
我國法律界難道有比大法官更高的實務工作?
而討論過程本身就是一連串的邏輯推演
既然希望讓本板回歸學術性質
這樣的邏輯推演就必須要能經得起他方檢驗或重複操作
這樣合乎理性的思考方式
不論所得觀點為何,我都會予以尊重
25F:推 iscu: 如果版主上任後某些人還依然如此作怪,可以得知應該是腦袋可 07/05 11:08
26F:→ iscu: 能有問題,大家要體諒傷殘人士。 如果就此收斂,那應該是現 07/05 11:08
27F:→ iscu: 實生活不如意,找不到地方發洩只能做這種傻事,也是蠻可憐的 07/05 11:08
28F:→ JustSad: 忠孝亂版,每一個版都有版主~ 07/05 11:13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臺灣), 07/05/2021 11:55:22
29F:→ JustSad: 現在是因為沒有版主,所以會覺得有版主可以改善。 07/05 11:14
30F:→ taipoo: 樓上這些不懂言論自由的人當法律人,國家之大不幸可見於此 07/05 11:18
以上面這位做為例子
雖然他並未宣告他的言論自由定義
但我姑且會推定他是將所謂"個人自由"無限上綱後
做出了我所難以理解的結論
所以我會要求他限期內在板面上提出完整的闡述
從前提、推演過程到結論
若他願意提出,是否繼續就其觀點或命題錯誤部分討論是學術或思想上的自由
若他不願意提出,那我只能認為是無意義的回應而予以限制或刪除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臺灣), 07/05/2021 12:04:31
31F:推 JustSad: 誰告訴你來這個版的一定只有法律人?你的老相好就火星人 07/05 12:00
32F:→ kaky: 誰去定義學術 空想就沒學術? 07/05 12:15
政見第一項第二行"法律作為理論與實務有極強連結的學門"
此外也不是完全禁止
能夠給出一定的背景做為依據當然還是歡迎討論
就像各期刊文章一樣
33F:推 taipoo: 所以這個板的法律人都沒有資格當板主,因為不懂言論自由 07/05 12:15
34F:推 JustSad: 有空去籌辦你們跨星球婚禮,不必在言論自由的地方談言論 07/05 12:30
35F:→ JustSad: 回應你只是看戲的心情,並不是覺得你說得有道理~ 07/05 12:33
36F:→ JustSad: 你的言論都沒有人想看,你有沒有言論自由哪裡不一樣? 07/05 12:34
37F:→ JustSad: 如果你們夫妻跟忠孝三人成唬互相發文取暖~畫面太美~ 07/05 12:36
38F:→ JustSad: 我不敢看! 07/05 12:37
39F:→ taipoo: 不懂言論自由的人就會像樓上這樣莫名其妙的惱羞成怒,懂嗎 07/05 12:49
40F:→ celtics1997: @taipoo 歡笑錢奴 07/05 13:28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臺灣), 07/05/2021 13:47:57
49F:推 JustSad: 浩瀚的宇宙能讓你在ptt遇見真命天子,別再言不言論自由了 07/05 13:47
50F:→ JustSad: U蘇聯姻~火星與地球愛的結晶~攜手輸遍浩瀚銀河系! 07/05 13:50
51F:推 mas1995: 法律版總是有台大版沒有的笑話可以看 07/05 15:25
52F:推 Lailungsheng: 我就問一句:這裡可以推"暖"嗎? 07/05 18:35
53F:推 mas1995: 你不就推了嗎呵呵 是在陰陽怪氣什麼 07/05 18:54
54F:推 Lailungsheng: 哈哈~想知道板友的幽默感.在這我不會亂推啦.專業板 07/05 19:37
55F:→ Lailungsheng: 還是希望能學到專業板友的分享. 07/05 19:37
56F:→ kaky: 現在有版主? 07/05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