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ss0421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購買人頭帳號買票而被判偽造文書
時間Thu May 13 10:52:11 2021
如題 2019年初
代人購買米津玄師門票
因在Facebook向人購買X元售票公司之人頭帳號
結果帳號銷售者乃 "假身份證字號"
但我事先並未知情
且有付錢給銷售人頭帳號之人
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
購買這帳號 並 買到四張演唱會門票
被X元售票公司 告 偽造文書
有刑法 210 216 220三條罪刑
請問我該向法庭主張什麼
對我的案情比較有利?
另外不懂為什麼偽造文書 會有三條罪名?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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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01303099: 簡單來說 你出示別人偽造的身分證(210偽造)去買東西 05/13 11:08
2F:→ b01303099: (216之行使),賣方會以為契約上的人是該身分證上的 05/13 11:08
3F:→ b01303099: 人,法律上不允許冒名所以設有處罰規定 05/13 11:08
4F:→ aass0421: 請問樓上大大 我可以向售假帳號之人求償嗎? 05/13 11:35
5F:→ aass0421: 跟售方 需要真實資料之帳號的對話 對我案情有幫助嗎 05/13 11:36
6F:→ maniaque: 代人購買(X) = 購入後轉賣(O) 05/13 13:30
7F:→ maniaque: 另外,216是講210-215的法條適用性,220是定義何謂[文書] 05/13 13:32
8F:→ maniaque: 因為臉書什麼的都算在[電磁紀錄],所以要引來作為證明 05/13 13:33
9F:→ maniaque: [這是文書]的範圍 05/13 13:33
10F:→ maniaque: 所以實際求刑是依據210 05/13 13:33
11F:→ maniaque: 至於要怎樣抗辯,就把所有的交易對話全部呈堂 05/13 13:34
12F:→ maniaque: 承認自己是"哞",但不小心踩到地雷 05/13 13:34
13F:→ maniaque: 但檢察官也可能說你這只是脫罪手法,左手弄個假帳號脫罪 05/13 13:35
14F:→ maniaque: 左手賣右手 05/13 13:35
15F:→ aass0421: 但如果有明確這四張票是原價給朋友呢@@? 05/13 14:21
16F:→ aass0421: 我有在販售門票沒錯 但偽造文書這組門票來源 05/13 14:22
17F:→ aass0421: 恰好朋友需要 位置普通沒有非常好 05/13 14:22
18F:→ aass0421: 人頭帳號一大堆 如果能證明帳號出自對方之手 05/13 14:28
19F:→ aass0421: 因為有大量的身分證字號(同開頭 同地址 出自同一族家人 05/13 14:29
20F:→ aass0421: 及人頭電話號碼 這樣能證明是對方創造帳號賣我嗎? 05/13 14:29
21F:推 KKyosuke: 證明又如何 買假資料來用一樣有事啊.. 05/13 15:44
22F:→ maniaque: 你知道對方用犯罪手法取得票券,你還故意買入? 05/13 18:39
23F:→ Henghengpig: 就實話實說 其他不用多說 不然聽起來都像狡辯 不會比 05/13 20:03
24F:→ Henghengpig: 較有利 05/13 20:04
25F:→ sindyevil: 有啥好求償的?你本身就是惡意購買帳號啊. 05/14 10:58
26F:→ sindyevil: 你有看過吸毒的去法院告毒販把以冰糖充冰毒嗎? 05/14 10:59
27F:→ sindyevil: 講真的,扯太多這些都是狡辯,量刑有一款是犯後態度捏. 05/14 11:00
29F:→ A6: 你使用的時候 就必須把資料確保是自己的 05/15 04:17
30F:推 taoist9999: 服務條款都明示刑法條文罪名,然後你說你不知情? 05/15 13:13